去年10月9日晚6时许,廖先生下班后开车回家,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停在小区门口停车场。10月10日早上7时许,廖先生下楼开车,发现轿车后门车窗被人砸烂,放在后座的公文包亦被盗走。
虽然廖先生车上安装了报警器,只要车稍有动静,携带在身的报警器便会发出声响。10日清晨时分,廖先生曾隐约听到报警器声,但没有及时下楼看车。
找平安车险理赔遭拒绝
不料,廖先生却被告知,他的车遭恶意损坏,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平安车险工作人员还表示,廖先生并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廖先生一听愣了,那怎么才能赔呢?对方称既然报警了,警察破案后就可以赔偿。廖先生心里开始着急,警察何时破案还是未知数,要是等上几个月那就麻烦了。
几经周折平安车险妥协
车辆出险后,廖先生一直未放弃跟踪,他通过媒体等各方渠道与保险公司斡旋,想有个说法。几经周折,平安保险公司最终做出妥协,答应照常赔付。
廖先生向记者表示,他的车辆出险后,平安车险委托中介公司泛华保险派车辆到现场查勘定损,定损金额几百元。随后廖先生拿到平安车险支付的理赔款。经过此事,廖先生感触地说,本以为买了全险就可以全赔,原来并非如此。
对于类似廖先生的争议,根源在于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未明确告知其哪些情况是可赔的,哪些情况是拒赔的,往往到出险被拒赔后,车主才明白即使原来买了全险也并非全保。
另外,许多车主为图省时省力,通过网上购买电子保单,而由于没有直接面对销售人员,更不可能由保险公司人员对免责条款做出明确说明,由于不清楚免责条款而引起争议的车险案件近年也逐渐增多。
律师:免责条款未告知应无效
一位熟悉《保险法》的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对财险和寿险的要求一样,在销售保单时均要求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有律师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记者了解到,按照《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车险与4S店捆绑销售为售单忽略告知义务
记者日前也走访了广州多家4S店,发现由于将车险与4S店捆绑销售,车主在买车时常常遭遇搭售保险,而车主对保单条款内容缺乏了解,车险销售人员也根本不向车主明确解释条款内容,对于哪些情况属于车险免责条款也未作任何提示。
随后,大地财险的销售人员与刘先生签订保单,对方根本不对保险合同条款做任何解释,甚至没将合同拿给刘先生阅览,就要求其签字,“你就放心啦,买了保险肯定都能赔,不用你再操心了。”对方表示。而对于出险后哪些情况该赔,哪些情况不赔,刘先生无从知晓。
另一车主符先生也告诉记者,他的车近期刚刚在4S店投保了太平洋车险,当时保单销售人员拿来保险合同请他签字,但对合同条款内容只字未提,虽然符先生简单阅读了车险条款,但至于出险后哪些情况不赔,符先生也是云里雾里。
车险免责条款多全险并非全赔
记者查阅了多家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合同,几乎所有的险种,都会附带各自的“责任免除”条款,而这些条款的内容,少的几条,多的几十条。
如平安车损险条款中包括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16种情况,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一律不赔;而对于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损坏等7种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赔偿;对于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等5种原因引起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同样不赔。
一般来说,所谓的全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几个险种,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投保了上述主险、附加险,一旦出险车主依然得自己埋单。发生以下几种免责情况车主需要留神。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
3.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
4.爆胎不赔。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
5.玻璃单独破碎车损险不赔。如果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对于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损失也不赔。
6.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