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豪车出租共享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丨案例参考册

共享租车/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标的用途

法官解读

李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承办的案件入选中国上海司法智库,曾获上海法院个人三等功等荣誉。

2019年3月,原告戴某为其名下的一辆豪华跑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

保险单中对于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标注为:家庭自用汽车。重要提示栏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原告将涉案车辆通过某互联网共享租车平台对外有偿出租。

2019年4月,案外人王某通过该租车平台租赁了涉案车辆。

租赁次日,王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发生单车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以涉案车辆从事租赁、改变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点击查看大图

一、共享租车交易模式下租赁车辆保险现状分析

不同于传统B2C租车公司的运营模式,本案所涉的共享租车平台是通过移动互联网引入车管家角色,构建的用P2B2P模式为租车用户和车主解决需求的共享共赢汽车租赁平台,个人车主将闲置私家车登记在平台上展示出租,以此赚取额外收入,而租车用户亦可通过该平台以经济便捷的方式租用心仪车辆。

关于租赁车辆的保险问题,除了自有保险外,平台一般会为其购买租车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出于企业运营成本、租赁车辆保费较高等因素影响,共享租车平台往往为共享汽车选择额度较低的保险。租赁期间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导致租赁车辆损失,租车保险由于保额较低不能完全覆盖车辆损失特别是针对部分豪华车型,赔付差距较大。

以某共享租车平台《保障细则》为例,虽然在租客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租车平台代租客承担租赁车辆维修费用,但前提是租客购买平台优享服务并设有具体的赔偿上限,而大部分租客在租车前并不愿额外支付费用购买平台优享服务,且豪华车型因配件昂贵一般维修费用较高,大部分超出赔偿上限。由于平台理赔程序繁琐、租客理赔难等原因,导致共享租车出现事故后,车主偏向选择向承保自有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但却往往面临因租赁车辆不符合“非营运”性质而拒赔的风险。

二、共享租车行为应认定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共享租车行为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达到重要性

该要件要求必须达到需提高保费或解除合同的程度,才能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首先,共享租车行为改变车辆用途,而营运车辆的保费普遍高于家用车辆保费。有观点认为,私家车即使通过共享平台出租给他人使用,但租客并非用来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使用性质仍为私用,不应认定为改变车辆用途。对此,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6.1条明确“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上述行业标准是对技术术语进行的解释,是公安部颁布的公共领域知悉材料,具有标准规范效力。

结合上述标准,判断共享租车是否为营运车辆应以使用有无获取利润为目的,而非单凭租客使用行为来认定。车主通过共享租车平台对外出租自有车辆的行为,是以获取租金为目的的,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家庭自用汽车的使用性质,改变了保险标的用途。

其次,共享租车行为改变使用人,突破保险合同保障承受范围。共享租车模式下车主将自有车辆出租给不特定人使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于租赁车辆的掌控。对于租客的审核则通常依赖于平台的准入设置,而共享租车平台为了拓展业务,并不会租客资质进行过高限制。

以某租车平台规则规定为例:其对租客的要求为1.持有有效的、完全的(非临时的)驾驶执照(国际驾照暂不支持);2.持有中国身份证的租客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外籍租客,年龄满18周岁;3.在交易前累计扣分不超过11分;4.前3年内没有酒后驾驶前科,吸毒驾驶前科或被暂停或吊销其驾照;5.前3年内没有有关危险驾驶和或无保险驾驶前科;6.前3年内没有被拒绝投保或被停保的记录;7.需通过租车平台资质审核。

也就是说即使是刚拿到驾驶执照的人也可以通过平台租车使用。更不排除很多租客存在本身驾驶经验不足、处理紧急情况经验少,或因不熟悉车型紧张、导致操作失误等情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租赁车辆的出险几率。因此,共享租车行为符合上述重要性要件要求。

(二)共享租车行为导致危险增加状态持续

(三)共享租车行为非保险人可预见情形

危险评估是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保险合同签订以后,保险标的并不处于保险人的控制之下,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保险金覆盖必然将超过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能合理预计的概率。此时若继续依照之前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则显失公平。共享租车平台上的车主自有保险均是家庭自用性质,其共享出租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承保风险,却未通知保险公司,也非其缔约之时所能预见,导致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大于其对应收取的保费,违反了对价平衡原则,不利于保险行业健康长久稳定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报价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THE END
1.汽车过户保险需要过户吗?,汽车过户保险需要过户吗不过户能审车吗汽车过户时,保险也需要进行过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若车辆被转卖、出让、赠予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此,在进行汽车过户时,车险也需要完成过户或退保。 车辆过户完成后,车险应及时完成过户手续,否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理赔流程可能会受https://www.autohome.com.cn/ask/13397667.html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一、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 https://www.maxlaw.cn/t-scyxls-com/artview/922037863900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保监会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保监发[1999]27号)自1999年4月1日实施以来,在严谨保险合同、保护保险双方当事人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明显效果https://m.gaodun.com/guoshui/670014.html
4.车辆过户保险还有效吗律师普法车辆过户后,保险是有效的,但需要进行保险过户,即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https://www.110ask.com/tuwen/8676674829053003217.html
5.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拒赔!A6工作室魏然陪伴你的钱某陈述为其自家企业运送货物,这不同于以运输谋利的营运车辆,且保险公司未提供家庭自用车不得运输自有货物的约定,因此不能由此确定保险车辆使用范围、用途但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https://xueqiu.com/5615167326/169997662
6.交强险未生效,怎么赔(十)投保车辆发生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 (十一)发生事故,未报保险公司备案。 (十二)新车保险单生效日以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日期为准,如果在行驶证和号牌尚未领到时,车辆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旧不予赔偿。 扩展阅读: 【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https://m.snzqc.com/175262.html
7.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工商通保”工商企业综合保险(2009但该项检查之权利或所作的检查或任何报告并不构成代表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做出担保,以判定或保证该场所、业务、机器或设备是安全的、不危害健康的,和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本公司有权利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或终止后三年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对所有能显示或核实薪酬金额、其他关于保险费率的标准或涉及本保险的被保险https://www.iachina.cn/col/col5050/index.html
8.《汽车保险与理》教学案例.doc从该条规定来看,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一般都在被保险人的义务中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中的保险标的,即机动车的转让虽然被保险人没有通知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619/173496897.shtm
9.保险基础知识试题27、如果责任保险采取期内发生式,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应 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而不考虑(提出索赔)的时间。P192 28、王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其爱人单位为每一位职工也 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王某全家外出旅游10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早撤了损失https://m.360docs.net/doc/4815458398.html
10.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A变更合同B解除合同C中止合同D终止合同https://m.gd.huatu.com/tiku/3921862.html
11.保险车辆转让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9年7月发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7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https://www.finlaw.pku.edu.cn/jrfy/gk/1999_jrfy/1999nzd23j/2408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