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为纵火导致被保险人的机动车损失的,属于侵权造成的结果,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继而保险人获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关键词:纵火追偿免赔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4日凌晨0时50分许,崔某停靠在家门口的家用轿车被人防火烧毁,当地公安部门接到崔某报案后对此立案侦查。该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崔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要求赔付保险金。2018年6月10日,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称,监控视频显示,该车辆为人为纵火烧车导致车辆损失,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刑事未结案,故不予赔付。
2018年6月26日,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64564元。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因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此次事故为人为纵火导致,根据原告车主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裁判结果
庭审后,双方同意调解,但被告保险公司称因无法找到纵火人,故应按照30%的绝对免赔率进行赔付,原告对此无异议。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按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70%向原告车主赔付。
三、分歧意见
本案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关于人为纵火烧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赔付。
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人为纵火烧车导致的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的范畴,而应当属于免责条款中的“人工高温烘烤”所致,故保险公司应免除赔付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对“火灾”的界定并不明确,并未对“人为火灾”、“意外火灾”进行区分,按照“人工高温烘烤”对火灾定性实属牵强。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典型的格式条款,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保险人,无疑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角度,应对“火灾”进行广义解释,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该案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提出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情形,确定“30%的绝对免赔率”,在实践中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如果无法找到第三方,确实会对保险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带来额外的负担。
然而,对于广大投保的车主来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会忽略一项非常重要的附随的险种,即“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该险种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由此,在本案的调解协议中,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按照“30%的绝对免赔率”进行赔付,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任何免除的合理性。
五、法官点评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对于人为纵火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虽然保险合同条款中未对导致机动车车辆损失的“火灾”事由加以区分,但是结合车辆损失险中“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的规定来说,事实上可以推定如果是第三人导致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对于本案来说,即使是第三人人为纵火,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继而保险公司获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保险人主张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体现了,在司法实践中支持保险人对因侵权、违约等事由导致的机动车损失进行现行赔付,继而向侵权人或违约方追偿。
另外,本案中,保险人按照“30%的绝对免赔率”进行赔付违反合同约定,实属不当。机动车车辆损失在当今社会属于比较常见的保险事故,而且往往存在“投保易,获赔难”的情况。笔者在此建议,车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方面要详细了解合同条款的免责事由,如有疑问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人员解释或释明,另一方面要深入了解所投保的保险险种类别,理清各个险种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避免出现明明享有权利而吃“哑巴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