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说起,在某物业公司向笔者代理的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的承包区域内,一名60多岁的妇女在住处楼下散步突然摔倒右胯部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8932.36元。物业公司与开庭前向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究竟两类险种有什么区别呢?依笔者浅见,根据保险公司险中条款给出的定义,物业管理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参加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公众责任险顾名思义应用于公众场所,但并不是必须发生于人员密集的场合或者人员密集的情形,封闭小区也可以适用。两类险种在承保范畴上是高度重合的,公众责任险因物业公司管理过失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于物业责任险承保范畴,这本身是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的。在此基础上如这种导致人身丧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是物业公司无法控制的,则属于公众责任险的承包范畴。显然物业管理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要大于公众责任险的承保范围,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就公众责任险中关于意外事故的不可预料性如何来理解呢?如果理解为物业公司对损害发生不能预见的,则说明其对于损害发生主观上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那么物业公司对于损害发生就没有过错,而此种情形不是法定的物业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基于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另外,这种情形导致的损害发生并非因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引起的,物业公司与损害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适用公平原则的归责原则,物业公司同样无须承担责任。基于上述情形,公众责任险的意外事故不是指的基于物业公司过错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而是指损害结果发生的前一因素,结合本案来看,应当是原告的摔跤事件。
因此,物业管理责任险物业公司管理过失引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物业管理责任险理赔范围,物业公司管理过失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本身属于公众责任险理赔范围,如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这种意外事故属于物业公司可以控制或者可以预见的,则不在公众责任险中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公众责任险作为公众领域的普通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作为物业管理领域的特色责任保险,应当在对外销售时就应当做出区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