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父亲:我靠打工为生,一天170、180元;我老婆有心脏病,一个月吃药(花费)600、700元。我女儿到卫校上学的钱,还是我在外面借的。
红星新闻:案发前知道你女儿的私人生活状态吗?
许某父亲:不知道,我家大女儿以前知道一些。我要是以前就知道,我就阻止她了;我要是以前就知道,我就要气死了。
红星新闻:你女儿平时没有和你们谈过这些事?
许某父亲:没有,她平时在城里,大约每周末回家一次,回来也不聊。我老婆平时催过她,说她年纪大了,应该找个对象,但她不让我们管她的事,后来我们也就不谈了。
红星新闻:你女儿的经济状况?
许某父亲:我们平时没看到她花钱大手大脚,她有没有钱我们也不知道,平时只有她花我们的钱,我们没有用过她的钱。她在灌云县城有一套房产。买房子的时候,我们夫妻给了她二十六七万元,其中六七万是我们向亲戚朋友借的。直到现在,我们还在还债。
“开庭时女儿说不想见我们,等以后去监狱看”
红星新闻:你什么时候知道判决书里说的那些事情?
许某父亲:案发之后我才知道。我们夫妻两人,已经没有脸面了。他们为什么欺负我女儿?
红星新闻:你们家人都完全不知道吗?
▲2019年6月,许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红星新闻:你妻子之前没有告诉过你?
许某父亲:她怕我生气,没有说过。
红星新闻:开庭的时候你们家属去旁听了吗?
许某父亲:我们家属都没有去。一审辩护律师说,不让我们去。我问律师理由,律师告诉我们,他问过我女儿,女儿说不想见我们,等以后去监狱看看就行。我想她,心里很不好受。
“不能把屎盆子扣我女儿一人头上”
红星新闻:你怎么看待一审的判决结果?
许某父亲:我女儿被判了13年、罚金500万元,我心里不平衡。
红星新闻:法院认定你女儿敲诈9名被害人372.6万元。
许某父亲:他们都是公职人员,他们不该欺负我女儿。他们给我女儿的钱,是自愿给的青春损失费,怎么能说是敲诈呢?如果说我女儿敲诈,为什么他们当时不报警?他们有人就是警察。我女儿没有从他们口袋里掏钱、抢钱。作为公职人员,他们欺负我女儿、玩弄我女儿,犯错误的是他们,不能把屎盆子全部扣到我女儿一个人头上。
▲许某财物被扣押。
红星新闻:公安机关扣押了你女儿的手表、50万元现金是怎么回事?(记者注:灌南县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显示,许某被扣押了4只劳力士、欧米茄等品牌手表及50万元现金等钱物)
红星新闻:一审判决罚金500万元,你怎么看?
许某父亲:我们没有钱交罚金。我女儿现在被判13年,以后怎么给的起这500万元罚金?我女儿在灌云县城买的房子,现在还没有被查封;如果真的要罚,房子是不是会被查封?买房款里有我们夫妻给女儿的二十六七万元,这个钱到时候是不是得先划给我们?
“我们现在没脸见人了”
红星新闻:你们后续的打算?
许某父亲:我们现在没有脸见人了,这是很丢人的事情。周围的村民都知道这个事情,但他们当面不会和我们谈。我们心理压力很大。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发自江苏连云港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0724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艳,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回族,大专文化,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松平,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中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艳及其辩护人李松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艳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某、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许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艳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认为其是自首。其辩护人发表了被告人许艳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许艳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许艳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2、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闹事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10万元;
3、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怀孕其母亲欲找寇某闹事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4、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许艳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补偿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10.8万元;
5、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丁某(另案处理)检举揭发关某甲生活作风以及其怀孕、其母欲找关某甲闹事为由,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45万元;
6、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乙老婆、到兰某乙办公室闹事等为由,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15万元;
7、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徐某甲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币29.8万元;
8、2017年2月至9月,被告人许艳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人民币14万元;
9、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许艳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许艳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0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艳主动交代赃款人民币50万元藏匿地点,现已被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7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许艳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许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许艳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许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许艳违法所得人民币372.6万元(包括已退出的人民币5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