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1月4日9:00始至2024年1月23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月4日9:00始至2024年1月2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万元)
1
177.84万元
17
基本情况说明:
2.规格、排版:横排,尺寸(具体式样详见附件4)
3.车辆总数:156辆(具体车牌号见附件5)
4.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签,续签不超过两次,合同一年一续签。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个工作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先支付后使用。如涉及续签,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0%;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转让期要求
11.委托方有权根据生产运营情况调配标的车辆上线运营,委托方的线路及车台数调整以及车辆的维修、保养等均不构成违约,转让费用不做调整。但如标的车辆的部分车辆达不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受让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在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按照以下方式核减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核减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365天)*(365天-未上线运营的天数)。
12.在转让期间,如委托方根据线路运营需要调增标的车辆的,在经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调增标的车辆,并在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按照以下方式核增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截止到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如调增的标的车辆达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受让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核增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如调增的标的车辆达不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受让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核增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365天)*上线运营的天数。
13.此次标的公交车不包括委托方公交品牌宣传车组、线路及委托方其它公交文化宣传品牌车组车辆(例如:1路新时代敬老文明车组、3路清风专线车辆、9路新时代文明实践车组等)。如委托方出现调增或调减品牌宣传车组、线路的,均不构成违约并按照上述第11或第12款执行。
14.转让期间,如遇委托方和受让方都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均不构成违约。因此不能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标的车辆,按照以下方式核减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核减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365天)*(无法履约的天数)。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项目登记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529460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异议方式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主体库登记
项目负责人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第一条转让标的
(三)规格、排版:横排,尺寸(具体式样详见附件4);
(四)车辆总数:156辆(具体车牌号见附件5)。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第四条转让价格、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年(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一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签,续签不超过两次,合同一年一续签。
(三)价款支付方式:
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在每期起始日期前10个工作日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先支付后使用。如涉及续签,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0%;
甲方收款账户为:
收款单位: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巢湖长江路支行
帐号:34001777708050513500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支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合同期满或终止后10日内,甲方应立即予以返还(不计息)。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则相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在转让期内乙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转让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乙方转让款等任何费用。
第六条特别事项
(十一)甲方有权根据生产运营情况调配标的车辆上线运营,甲方的线路及车台数调整以及车辆的维修、保养等均不构成违约,转让费用不做调整。但如标的车辆的部分车辆达不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乙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在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按照以下方式核减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十二)在转让期间,如甲方根据线路运营需要调增标的车辆的,在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调增标的车辆,并在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按照以下方式核增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截止到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如调增的标的车辆达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乙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核增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如调增的标的车辆达不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乙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核增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365天)*上线运营的天数。
(十三)此次标的公交车不包括甲方公交品牌宣传车组、线路及甲方其它公交文化宣传品牌车组车辆(例如:1路新时代敬老文明车组、3路清风专线车辆、9路新时代文明实践车组等)。如甲方出现调增或调减品牌宣传车组、线路的,均不构成违约并按照上述第11或第12款执行。
(十四)转让期间,如遇甲方和乙方都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均不构成违约。因此不能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标的车辆,按照以下方式核减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满60日,其影响仍未消除,受影响一方因此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文部分全部为打印字体,任何空白处的书写无效。
(三)该项目转让公告、成交确认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