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3)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风险防范
(二)处置时
企业购买豪车,处置时应注意销售价格公允,如果以汽车的账面财产净值作为售价,存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二、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购买豪车,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个人消费,可以抵扣豪车的进项税额。需要防范的风险是,部分企业购进的豪车实际专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2020.3.1-2021.3.31,2023.1.1-2023.12.31,减按1%征收;2022.4.1-2022.12.31,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①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一般计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部分企业将豪车低价转让给个人,并获得留抵退税,有被认定为通过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的风险。
三、个人所得税
四、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1)部分豪车销售企业为了不缴零售环节消费税,将零售价格控制在小于130万元,人为将车款拆成装饰款、服务费等价外费用,不开票或者分别开票,实际是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计入价格,计入后如果每辆零售价格达到130万元,应按规定加征10%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