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税务处理
(1)员工购买车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2)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基于此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在税法上采用的是列举法,因此员工私车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或私车租赁协议的车用于企业使用,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签订私车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如果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在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在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支出,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三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给职工发放车补或者允许员工在公司凭发票报销一定的费用;第二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第三种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三种方式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影响不同。
(1)私车租赁协议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直接给职工发放车补或者允许员工在公司凭发票报销一定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3)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实际经营中发生的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属于员工在公司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