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客户端(通讯员邬珏珏)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维修期间租赁豪车上下班,车主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能否要求赔偿?是否所有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都可以获得赔付?下面请看这样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彭某和余某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的车辆有机动车交强险,且额外购买了保险金额30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彭某的车辆在11月9日送进了维修厂,产生维修费33981元。为了明确损失,彭某申请了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车辆损失的维修成本正好是33981元,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了2000元。此外,彭某还自行承担了2800元评估费。为了不影响日常出行,彭某从11月13日起租了一辆大众途锐,每天租金550元,租用了10天,总计5500元。
基于以上情况,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车辆修理费31981元、租车费5500元以及评估费2800元。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4781元;余某赔偿2000元。
法官说法
1、哪些是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乘坐交通工具、打车、租车等均是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方式,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才能获赔。那么,法官如何衡量“合理”呢
其次,选择替代交通工具的种类应当合理。公共交通和出租车通常认为是合理的替代交通方式。
什么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能够获赔?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维修完毕出厂之日止,期间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当支持。
3、谁来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所涉车辆的投保公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畴,而能否获得商业险赔偿,也需视情况而定。有时,保险公司以条款约定了“间接损失属于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偿。此时,要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已就责任免除部分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说明,则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由侵权人自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应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作为受损方,为了防止赔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建议同时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事故发生后,应该积极协商沟通车辆维修事宜,确保受损车辆尽快维修完毕投入生活,以减少替代交通工具的适用天数。
乘坐公共交通或打车,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并说明使用目的,如上下班、接送小孩等。
租赁车辆的,应从合法正规的租车公司租赁车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仔细审慎阅读合同条款,提供租车费支付凭证及其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