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业:小心骗子“空手套白狼”

日前,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租车抵押”诈骗案。2022年3月至8月,经济拮据的马某从租车公司租得1辆价值480万元的劳斯莱斯、1辆价值320余万元的兰博基尼和1辆价值280余万元的法拉利,随后他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将这些租来的车陆续进行抵押、转卖,非法获利500余万元,拿到钱后于9月逃往了泰国。今年3月,马某被泰国当地警方抓获,随后被押解回上海。据该院办案检察官沈兢儒介绍,经过释法说理,马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9月27日,马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据悉,近年来利用“租车抵押”实施诈骗的案件多发:今年10月13日,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峒河派出所破获一起租车诈骗案;8月29日,湖北省汉川市居民黄先生报案,称被潘某以豪车为抵押借款20万元,但该车并非潘某所有,所有证件系伪造;8月,河南信阳警方打掉一个租车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而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易鑫集团副总裁刘爱学介绍,目前该公司每年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此类案件有百余起,损失严重。

汽车租赁作为全新的汽车使用模式,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犯罪找到可乘之机,衍生出上述骗局。这些“马某”们将租来的车抵押或变卖套取现金,企图“空手套白狼”,不仅侵害了租赁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制约了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此类骗局有何套路,是否都涉嫌犯罪?为何频发?如何预防治理?

在受访检察官看来,像马某案一样,此类骗局有相似的套路。“行为人一般是先以自用为由与租车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租金,然后通过各种手段使他人相信车辆为其所有,进而通过抵押或者变卖套现。”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侯培光介绍道。

此类骗局涉及上游的租车、下游的抵押或变卖套现两种行为,租车人是如何骗过“两头”的人?“在这一过程中,承租人对租车公司会采用延长租期并不定期给少量租金、承诺会将车辆归还等借口;对抵押权人或买受人则采取通过中间人证明、伪造证件等方式让他们相信车辆为其所有。”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一部副主任顾杰进一步解释说,“不论承租人在租车后进行抵押套现或是变卖套现,其根本目的都是通过非法处置车辆进而占有转让款项,区别只是在获取非法利益的环节存在不同。”

然而,许多检察官在采访中反映,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也并非都是“清白”的,存在一定不善意的买受群体。“因为贪图便宜,想出较少的钱得到更高价值的汽车,有的人明知租车人意图还将车辆继续抵押或者留作他用。”侯培光分析说。

急需用钱的张某从黄某处听到一个“赚钱”门道——把租来的车卖给专业收车人能获取好处费。想着能“空手套白狼”,张某果断“入伙”,黄某随后将张某推荐给做租车转卖生意的封某。在封某的指导下,张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租车手续,从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奥迪车。“手上有辆奥迪车,收不收?”黄某明知他们有不良企图,仍帮忙介绍收车人耿某给他们认识。耿某验完车后,让张某签了抵押合同,将6万元好处费交给封某和张某。随后,耿某将收来的车开到同行马某的车库,在马某同伙拆除车辆的GPS信号设备后,耿某又对车辆进行改装套牌,低价转卖给车行。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不止张某一人与封某预谋租车,再将车辆抵押给耿某套现,这个诈骗团伙分工细化、环环相扣,直至案发,涉案金额高达160余万元。檀畅对记者说,此案中从租车人、中介人到收车人、提供车库人、改装车辆人,已形成了黑色产业链,需要引起重视。

违规抵押或变卖套现可能涉嫌诈骗

此类行为是否涉嫌诈骗?这类案件的法律认定相对复杂。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合规与企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袁远认为,如果承租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精心设计骗局,取得款项后拒不返还,还伴有失联、跑路等情节的,一般可以认为涉嫌诈骗犯罪;如果只是急需资金伪造手续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客观上具有还款可能性或者能力,主观上借来资金后打算还款,无主观侵占故意,一般被认定为民事欺诈。

“有学者在2020年统计分析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定性情况,在344起汽车租赁担保诈骗案件中,定诈骗罪的有190件,定合同诈骗罪的有154件。由此看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这类案件中保持着较高的适用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强进一步解释,合同诈骗罪适用于市场经济领域,主要规制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诈骗行为,而普通诈骗罪适用于日常生活领域,主要规制民众日常生活交往中出现的诈骗行为。与诈骗罪的客体相比,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除了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外,同时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即保护的是他人的财产权。

“具体还要看租车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等在案件中的作用,以及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法定情形,结合案情综合认定。”袁远表示。

受访专家、检察官都一致认为,如果形成黑色产业链,在证据完备的情况下,除了租车方,其他人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正如上述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当时以封某、张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檀畅对记者说,他们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耿某、黄某等5名涉案人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重大作案嫌疑,建议公安机关将耿某等5人追捕到案。最终,租车的两个人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中介人、职业收车人、改装车人则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犯罪成本低、获利高让他们铤而走险

2021年8月11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办法》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但一些不法分子为什么仍然铤而走险,罔顾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成本低、获利高是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陈某与一家租车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随后伪造了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将租来的车进行质押,得款21万元,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他已经将钱全部挥霍。钱花到哪儿了?原来,陈某沉迷网络赌博,“他将所得的质押款全部充进了赌博软件。”办理该案的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检察官胡迪说。

“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以经常参与赌博的人员居多,所获赃款也大多被他们用于个人消费或赌博。”山西省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景晓霞进一步介绍,这些人大多为无正当职业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每天想的是如何不劳而获,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犯罪成本低、方式简单且变现快。

采访中,许多检察官表示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有犯罪前科的也很多。比如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检察官苏兴斌在办理一起汽车租赁诈骗案中发现,犯罪分子在骗车之前就卷入多起案件。

此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专门制售假证的不法分子供求联络更加便捷,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

侯培光指出,犯罪成本低还体现在租车门槛低。一些汽车租赁公司为争夺客源,往往把关不严,加之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缺乏对承租人身份及信用的严格审查。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检察官姚翠霞对此持有相同看法,“我在办案中遇到的很多都是小型租车公司,十分不正规。”

缺位的监管还导致一些租车公司出现“内鬼”,租车公司内部人员联合外部人员共同作案,里应外合骗公司的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检察官王芳敏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因公司不景气,在了解到某租车公司有一批车辆正在对外租赁后,产生了“租车转卖”赚钱的念头,于是二人利用公司管理漏洞,通过使用虚假担保材料、向该租车公司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将租来的364辆车直接出售、质押,涉案金额高达2800余万元。

建立综合治理机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此类案件的发生,严重制约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汽车租赁公司深受其害。“许多承租人多跨省、跨市实施作案,作案后车辆一般流向偏远地区,因当地缺少路面监控等设施,导致车辆难以追回。”顾杰指出。

“而部分不知实情的买受人因此陷入了汽车权属纠纷中,虽耗费大量金钱、精力,最后仍可能落得‘车财两空’的结局。”侯培光说,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容易情绪激动,往往出现与租车公司发生冲突、多处上访等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张永强表示,“随着民间借贷和汽车租赁、交易的网络化、数字化、便捷化,以及民众对资金、汽车需求的不断变大,如不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有进一步向组织化、产业化发展的趋势。”

业务主办单位:甘孜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业务单位: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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