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二)
一、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答: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同时应该在市场公平竞争、驾驶员权益保护、提升服务、安全管理、依法纳税等几个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具体要求,在国家《暂行办法》和我市《实施细则》中均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我市对加强网约车平台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有哪些举措?
我市在监管方式进行创新,做到“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管司机”,政府从管车管人的传统管理模式向管平台、管数据、管信用的互联网管理模式转变,一方面要将网约车企业数据接入交通部门监管平台,全面掌握企业运营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定期对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投诉处理等向社会公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三、私家车能不能作为网约车?
答:出租汽车是营运服务,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为营运车辆。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所拥有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国对于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报废年限、保险税费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因此,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但符合条件的私家车按程序申请经核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虽然仍是个人所有,但已转变为营运性质。
四、二手车是否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
答:可以。我市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的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因为国家规定了网约车实行使用年限满8年退出的要求,如果允许5年以上的车辆申请成为网约车,进入与退出的间隔期太短,同时也为了防止大量车龄较长的二手车进入市场影响网约车品质,并与传统出租车造成不公平竞争。
五、将车辆使用性质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方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1.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购置税发票;3.拟购置新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提交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按照《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取得的小客车增量或者更新指标;4.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合格证明。
六、巡游出租车是否可以申请转为网约车?
答:可以。符合网约车车辆标准的巡游出租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约车。
七、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是否可以加入多个网约车平台公司?一辆网约车最多可以注册登记几个驾驶员?
答:国家《暂行办法》和我市《实施细则》均未对此作出限制,由网约车平台确定。
八、网约车车辆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有关规定。
九、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系统计程、计时是否符合规定?
答: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进行计程计时,这是随着科技进步和新业态发展新近出现的。为鼓励网约车新业态发展,国家政策没有要求网约车必须安装出租汽车计价器。将根据质监部门制定的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规定,保证计量准确,保障消费者、出租汽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十、对于“专车”安全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答: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交通运输服务的底线要求,也是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的基本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要求:一是加强事前准入把关。通过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认定,对安全服务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事前把关,把住入口,可以防止明显不适宜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进入行业,守住安全底线。二是加强事中事后运营监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其技术优势,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营运过程安全和服务管理;同时各地要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日常营运全过程的监管。三是加强社会信用评价。通过建设经营者及驾驶员信用体系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保障乘客知情权及选择权,利用社会监督手段提高网约车服务质量。四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厘清运输服务过程中各方权责,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十一、网约车和巡游车两者的业务边界如何划分?
十二、如何建立网约车的退出机制?
十三、联合监管涉及哪些部门,如何开展工作?
答:联合监管主要涉及交通、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我市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另外,桐庐、建德、淳安、临安的网约车纳入《实施细则》统一管理。
十四、我市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十五、合乘中发生事故或纠纷怎么办?
十六、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该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