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所得范围:
三、税收申报
(一)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分为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和纳税人年度自行汇算清缴两个环节:
1.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注:①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填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除特别规定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的劳务报酬外)、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二(见以下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本期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本期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本月或本次收入额-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居民个人年度自行汇算清缴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具体以当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为准)
①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②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③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④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如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的非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附:税率表:
一、综合所得税率表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