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税之惑——汽车经销企业绕不开的税务风险

本文所称豪车税,系指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

第一条规定了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和税率:“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第二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由以上规定可知,豪车税的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豪车税,税率为10%。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税务部门存在应征未征消费税的问题:“税务和海关部门组织财政收入不够严格,规范性有待提高......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执法不够严格。至2022年底,税务部门应征未征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253.38亿元......”

可能受此波及,一些地区的税务局及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部门”)开始对汽车经销企业的豪车税问题进行税务检查或稽查。

目前,汽车经销企业因销售“超豪华小汽车”而产生的豪车税,存在如下税务风险。

(一)被认为存在拆分整车销售价格的行为而造成少缴纳豪车税的风险:

汽车经销企业在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时候,除了收取整车销售价款而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外,同时向购买方开具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发票。由于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的收费标准缺乏一定的规范,合同的签订也存在随意性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售后维修服务的收费有较大的随意性,行情好时收费会高,故被认为存在通过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项目拆分整车销售价格,人为调整车辆销售价格,未按总价申报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造成少缴纳消费税。

(二)被认为有偷逃豪车税税款的主观故意,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认定的主要原因是认为汽车经销企业存在拆分收入的行为,导致少缴纳豪车税。

(三)整车销售之外的其他收费,有被认定为价外费用的风险:

提供的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而收取的费用,被认定为是属于车辆销售价款的价外费用,应当按照销售小汽车时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豪车税的计税依据。

(一)被认定拆分收入的风险分析

1.汽车经销企业除销售汽车整车外,还销售其他产品和服务,这为法律所允许,客观上也确实存在。

(1)汽车经销行业通常的销售模式除了销售整车外,还同时提供销售材料、配件、装饰、维修保养、尊享服务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上述销售行为都是真实交易,开票和收费是基于真实提供了销售或服务,对应的收入是独立与整车销售之外的收入,不存在拆分收入之说。

由此可见,汽车经销企业的销售模式客观上现实存在,法律也规定了此种销售模式。豪车税始于财税〔2016〕129号文的发布,在该文发布前,上述销售模式已经存在。所以,该种销售模式的存在并不是为了豪车税而创设。

2.不规范的签约和收费,存在被认定为是有意拆分车辆销售价格的风险。

一些汽车经销商在与购车客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和收取费用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形,比如整车销售价格有生产厂家的建议参考价,但非整车销售业务的销售定价却缺乏标准,车辆销售合同与其他零配件、服务等的销售合同一并签订,商谈的车辆销售价格是上述各项销售的一个总价、一次性收取,易被怀疑各项销售的最终价格存在人为拆分,故而存在被认定为拆分车辆销售价格而偷税的风险。

(二)被认定为偷逃豪车税的风险分析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部门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为此,认定汽车经销企业是否偷税,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析判断。

2.按汽车经销企业所述,汽车经销企业兼具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的销售模式,在2016年12月1日开征豪车税之前已经存在。并且,无论是不是豪车,也都是如此销售并收取费用。此种情况下,不能当然将汽车经销企业销售整车之外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是偷逃豪车税。

3.汽车经销商不规范的签约和收费行为,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情形。不规范的签约和收费行为,虽然造成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的定价不合理,以至于被认为少缴了豪车税,但是该后果的产生并非《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情形所导致,故而不宜认定为偷税。

不规范的签约和收费行为导致整车销售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完全可以通过核定或调整的方式处理。

(三)价外费用的风险分析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的收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非整车销售业务不得通过机动车发票模块开具发票。由此可见,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独立于整车销售,其收入是分别体现,所以相应的销售收入不应作为汽车销售的价外费用。

(2)“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可由税务部门认定的问题:对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价外费用的兜底内容“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何解释和理解,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应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税务部门应无权解释。

3.“全部价款”如何理解的问题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之“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既规定了价外费用,也规定了全部价款。《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以此规定认为,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车辆时收取的费用,含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的费用,即为全部价款,应作为豪车税的计税依据。那么,到底什么是全部价款,这应根据消费税的立法本意来看。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结合财税〔2016〕129号文来看,豪车税的征税对象是“超豪华小汽车”,“超豪华小汽车”是消费品。超豪华小汽车之外的其他物品和服务因不是“超豪华小汽车”,不是豪车税的征税对象,如果因与车辆一起销售并一次性收取费用,其对应的销售价款也不应成为消费品对应的价款的一部分,毕竟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不是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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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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