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明确: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二、小规模有销无进,风险巨大!
很多会计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自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增值税抵扣,所以,进货就可以不用取得发票。真的可以这样吗?
就在近期,有一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了税务局的风险提醒:小规模纳税人有销无进,未提供任何进项发票!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小规模只有销项无进项有很大的涉税风险,一不小心很可能成为税局重点稽查对象。
1、涉嫌虚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或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所以,很多人为了钻这个空子,注册多个小规模,没有业务,就光开票用。因此小规模只有销项无进项一直是税局稽查重点。
对于真实经营的小规模来说,一定要及时索要发票,否则,可能存在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局盯上。
2、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3、可能面临罚款
公司经营活动中如果不依法取得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可能会有面临罚款的风险。
4、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如果进货没有取得发票或合规凭证,后期货物出现质量问题,能不能得到保障,对企业来说也是一大风险。
三、2021年增值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自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税率又有新变化:
2021年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我们也给准备好了:
四、营业执照新规定
9月2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文件中明确: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办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突发,社保大变!
近日,在网上流传一份关于杭州市人社局劳动保障局的通知:
其实,不仅仅只是杭州,全国各地都一样,社保乱象整改是大趋势。
我们先看两个典型案例:
一、公司不交社保,被税务局约谈
同时,需携带朱xx在你单位工作期间(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资料。
如你单位不予理会,或提供伪造虚假的有关资料的,你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挂靠社保,法人、财务等8人被抓!
2021年7月14日,一公司因挂靠社保,法定代表人刘某及财务等8名员工被控诈骗罪。
最终,法人和财务等8人以诈骗罪被判1年到3年不等。
注意了,不仅仅是企业,个人挂靠社保同样有风险:
1、费用高;不仅挂靠人员需要自己缴纳全部的社保费用,部分挂靠公司还会另收取一笔所谓的“挂靠费”。
2、风险大;挂靠社保不受保护,再则小心骗子公司圈钱跑路,最终人财两失。
3、影响个人征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案例一
某科技公司,通过支付宝账号以及公司账号收取收入,导致少计收入3411.85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571.24万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此外,税务局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查明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37.43万元。
最终,上述公司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243277.46元。
案例二
案例三
经检查,该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
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财务负责人田某某各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七、金税四期建设正式启动实施!
9月15日,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视频会议中,国家税务局长王军在会议上发言:
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税务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
未来的金税四期,功能到底有多强大?
1.自动“算税”,减轻办税负担
依照税法制度规定,依托新的算法,逐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生成申报。经纳税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大幅减轻纳税人办税缴费负担。
2.“以数治税”
以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实现对同一企业或个人不同时期、不同税种、不同费种之间,以及同规模同类型企业或个人相互之间税费匹配等情况的自动分析监控。
3.打造智能征管流程
打造“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
4.税费数据多部门共享
建立健全税务部门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政务、市场监管、统计、医保、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常态化、制度化税费数据共享机制。
金税四期即将到来,企业在税务局面前接近裸奔,以后想在税务上动“歪脑筋”更加行不通了。特别是有问题的企业,可要小心了:
1、虚假开户企业;
2、空壳企业;
3、少交个税和社保的企业;
4、库存账实不一致的企业;
5、虚开发票的企业;
6、收入成本严重不匹配的企业;
7、申报异常的企业;
8、税负率异常的企业;
9、常年亏损却屹立不倒的企业;
八、房屋出租增值税5%减按1.5%征收!
住房租赁企业新减税政策内容
1、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开具1.5%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具体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5%)×1.5%
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月度申报销售额标准15万元),如果季度销售额(包括租金收入)未超过45万元,则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选择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产税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包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下同)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房产税税率由12%降至4%;对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仍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但不再限制用途、租金水平;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出租时比照适用上述房产税优惠政策,减按4%税率征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2021年10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房产税可享受4%优惠税率。
同时,2021年12月31日前,还可继续享受房产税减半征收优惠,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也就是说,小规模实际缴纳的房产税相当于租金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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