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这里的起征点是指对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也就是过去人们通常所说的临时经营。当然就不包括个体户及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但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对于除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外的企业是不适用起征点有关规定的。
所以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萨恩课堂
?2001-2025中国会计网(CANET)AllRightsReserved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