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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山东
2024年最新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梳理
(8月更新重发)
一、最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简述:
(一)最新文件:
(二)文件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截至2024年8月最新增值税加计扣减优惠政策梳理: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
1、哪些企业是先进制造企业
2、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5%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执行期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名单管理: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4年未获得或被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可以。
,
2、2023年度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不含税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即需达到主业是制造业的要求。
(三)申报网址:
企业应对照以下类型,在各自申报期内申报
2、2024年新申请进入名单企业
(五)政策享受时限
企业应对照以下类型,在各自享受时限内享受优惠。
2、2024年高新资格到期未新申请的企业享受时限
3、2024年高新资格到期后新新认定资格的企业享受时限
4、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总分公司的特殊要求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政策依据:
(二)集成电路企业
1、哪些集成电路企业可以加计抵减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15%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另外,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集成电路企业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工业母机企业
1、哪些工业母机企业可以加计抵减
可以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2、清单管理: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024年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地方工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3、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15%
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工业母机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另外,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工业母机企业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5、执行期间:
(四)生产性及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到期)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间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没有延期文件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