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问:缴费主体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何时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种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总局64号公告”),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1、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率是多少如何进行计算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特别提示:
2.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是什么?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2)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所依据的销售额是包含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这是与其他税费的一个重要的区别点。
问:怎么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二)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能否差额扣除?什么费用可以扣除?
问: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文化事业费按照缴费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9年7月1日是指缴费人的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经国家税务总局答复,2019年7月1日执行是指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的最早申报期,按月申报的是2019年8月申报期,按季申报的是2019年10月申报期。
问:文化事业费按照缴费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其他个人?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因此,上述优惠政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普遍适用,不区分缴纳义务人类别。
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因此,符合上述政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均可以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是多久?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
问: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提供《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各2-3份,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答: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境内企业代为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均可以享受上述减半征收政策。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与按照应缴费额50%减征的优惠政策的关系是什么样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适用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若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根据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费额,并根据财税〔2019〕46号规定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费款。前者是免征政策,后者是减征政策,因此二者不能同时享受。
答:1.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应税服务的缴纳义务人(娱乐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因此,该单位是否能够享受免征优惠取决于该单位的季度销售额是否超6万元。如果该单位三季度只有这一笔60000元(含税)的收入,季度销售额未超过6万,申报时计费收入60000元(含税)应填入申报表“免征收入”栏次,“本期应补(退)费额”将自动计为0。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43396.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6603.77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0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B收取发布费后,开具给A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6981.13元(300000÷1.06×6%)。
借:主营业务成本28310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981.13
贷:应付账款300000
借:应付账款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8543.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6.31
贷:应付账款50000
借:应付账款50000
贷:银行存款
提醒注意:
(1)如果C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C已缴纳的增值税,无法作为A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A应缴的增值税为39622.64元。(56603.77-16981.13)。
(2)如果C也是一般纳税人,则C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为2830.19元(50000÷1.06×6%),A应缴增值税为36792.45元(56603.77-16981.13-2830.19)。
(3)如果本案例中,A是小规模纳税人,则A应缴增值税为29126.21元(1000000÷1.03×3%),从B与C取得的发票,都可以是普通发票,因为不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19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19500
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19500
贷:银行存款19500
(1)C公司提供的无论是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A都可以在计算计费销售额时,作为减除价款的依据,以65万元为计费销售额,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2)如果C提供给A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则A的计费销售额就为70万元(100-30)。
(3)如果A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B和C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费销售额仍然为65万元(100-30-5),这与A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没有关系。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执行到2024年12月31日)
4.《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9〕413号)【202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