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3.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4.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5.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二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山东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3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二、促进创业就业政策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扣减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4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5)《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7.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费扣减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享受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1)招用人5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2)企业与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人社部门核实情况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5)《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三、鼓励创新创业政策
8.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6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9.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税费优惠政策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优惠
(2)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下文第三款规定的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7术转让所得范围。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0.支持产教融合税费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山东省第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入库名单》共包含142家企业。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2)《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入库名单>的通知》(鲁发改社会〔202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