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起点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税收征收起点,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土地增值税节税点

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该税实质上是附加于企业所得税之上的另一种形式的“所得税”,在全国降低高房价的一片呼声中,上次的“两会”上曾有代表提议取消该税。为达到调节增值收益的目的,该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率越大,税率越高,所以该税种节税筹划的着眼点在于降低土地增值率,力争适用较低的税率,甚至能够享受到免征的政策。

1、普通住宅的税收优惠。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笔者曾经负责财务工作的一个房产项目,一期工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是:土地增值率18.5%,税务机关应退回预缴的60万元税款。但假如增值率达到20%以上,不仅不能退回预缴款,还需补缴200多万元税款。所以,企业应充分重视该政策,在建筑面积设计、销售定价、账务核算等工作中要考虑该项政策,力争把工作做到前头。

该项政策的筹划常有著述发表,在此不再赘述,只是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小区开发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一定要在成本列支、预(决)算、合同签订等方面尽力划分清楚,否则即使普通住宅增值率达不到20%,也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当然,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也非常关键。

2、开发间接费用的列支。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条例中的定义是: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允许加计20%扣除,所以企业日常费用开支,凡符合以上定义的一定要列入开发间接费用,而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将其列入了管理费用,没有为企业争取到应有的税收利益。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综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只将招待费、教育经费、四项小税、总部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明显属于总部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其余费用全部列入开发间接费用,这样处理在历次税务检查中均得到认可。另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列开发间接费用,根据此规定建造售楼处的支出不需要列营业费用了,可以增加开发间接费用。

3、公共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分配。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征得税务机关同意。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确规定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而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可以看出,以上规定给了企业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尤其是土地成本的分配。政府出让土地是带着规划的,事先规划了哪里建商业、哪里建住宅,而商业占地地价要高于住宅占地,但地块是整体出让的,没标明商业占地和住宅占地分别是多少地价。如果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显然增大了住宅成本,减少了商业成本,具有不合理性,所以税收规定预留了企业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的空间。企业需要通盘考虑能否享受普通住宅免税政策、不能享有该政策的情况下怎样降低住宅和商业各自的增值率,通过细致测算后决定采用什么方法更符合企业利益,然后以充分的理由向税务机关提出,征得其同意后实行。

同样道理,借款费用和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也需认真考虑。

4、变销售为长期出租。现在多数楼盘地下停车位长期出租,一次收取最长20年的租赁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项目,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照此例子,如果能变房屋销售为长期出租,将推迟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假如将来取消土地增值税,企业将获得一笔巨大收益。

5、股东购买土地作价入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投资环节确认收入,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以该环节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在财税[2006]21号文出台前,有人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文提出过筹划方案,引起大家热烈讨论,但不知有没有过实际操作。财税[2006]21号文出台后,笔者认为大家仍然可以考虑怎样筹划。现举个例子供大家探讨:

李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土地一块,购买价1000万元,李某需交纳契税30万元,印花税0.5万元,李某以该土地投资成立万城房产公司(个人独资),评估作价(售价)1500万元,高某需缴纳印花税0.75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031.25万元=1000+30+0.5+0.75,增值额468.75万元,增值率45.45%,缴纳土地增值税140.62万元=468.75×30%,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5.63万元=(1500-1000-30-0.5-0.75-140.62)×0.2。

万城房产公司接收该土地不需要缴纳契税(根据财税[2008]142号),印花税因计入管理费用不考虑,公司利用该土地开发普通住宅,开发成本6000万元,实现收入12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660万元=12000×5.5%,扣除项目金额10410万元=(1500+6000)×(1+20%+10%)[假设利息不能按开发项目合理分摊、三项费用实际发生和计算扣除一致,即750万元=(1500+6000)×10%]+660,增值额1590万元=12000-10410,增值率15.27%,免交土地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772.5万元[12000-(1500+6000)×(1+10%)-660]×0.25,李某总的净收益2580万元=12000-1000-30-0.5-0.75-140.62-65.63-6000-(1500+6000)×10%-660-772.5。

而假设李某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先成立房产公司,再购买土地,缴纳契税30万元,印花税0.5万元,开发成本6000万元,实现收入12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66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9799万元=(1000+30+6000)×(1+20%+10%)+660(三项费用计算扣除,但是不能超过实际发生数750万元,笔者所在地区的济宁市地税局于2009年12月31日下发的文件[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地税发[2009]79号文)]中对此有规定,增值额2201万元=12000-9799,增值率22.46%,交纳土地增值税660.3万元=2201×30%,缴纳企业所得税724.93万元=[12000-(1000+30+6000)-(1500+6000)×10%-660-660.3]×0.25,李某总的净收益2174.77万元=12000-1000-30-6000-(1500+6000)×10%-660-660.3-724.93。

由此可见,同样投资1000万元,前后两种运作方式净收益相差405.23万元=2580-2174.77,根本原因在于以股东投资环节确认的土地收入作为房产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的成本,这样使房产公司的土地成本抬高,土地增值率低于20%,从而享受免税。

6、筹建费列前期工程费,而不是管理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开办费的处理,新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由此可见,开办费的摊销已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可一次摊销。工商企业通常列入管理费用,而房地产行业可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列入前期工程费,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20%的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节税点

1、将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该内容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中该条规定中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删除了,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认为,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税务部门对前期发生的招待费比较认可的处理是:先做待摊费用处理,实现收入后再逐步摊销,最长可摊销到实现收入后的第三年。这样做虽不符合会计制度,但因为其对报表的影响较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一般不予以调整。

3、土地使用税从开具销售发票的次月起停交。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交纳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中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也有些地区比较务实,以发票开具或以房权证分割为停交土地使用税的终点。上文提到的济宁市地税局的(济地税发[2009]79号文)明确了此问题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当从开具销售发票的次月起,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税法立法宗旨、法条释义、类似判例据理力争,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关键词:

电力行业;科技企业;产业化;税收优惠

电力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行业,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通过持续密集的资金投入和制订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形势的需求,相应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电力科技企业如何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支持,围绕现行法律法规,统筹安排适应电力科技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税收筹划,对促进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撑服务于电力科技进步和电力工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意义。目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电力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力军,电力科技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体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2条,明确了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设备范围、加速折旧方式、新旧政策衔接以及后续管理问题: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方法一经选定,一般情况下不能更改。电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力一次设备(如杆塔、特变电设备等)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是典型的重资产企业,固定资产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往往超过70%,且单项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众多,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的应用对电力科技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2在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姬睿婷.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程度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湖州的调查数据[D].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5

2高平,邓坤烘,何丽.发达国家与地区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及对湖北的启示[J].科技创业月刊,2014(9)

3徐晓,李远勤.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与存在问题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9)

4黄嘉容.“营改增”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D].广东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5尹国明.电力技术服务企业税收筹划研究.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提高起征点富人受益多

6月17日,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最新撰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首度正面回应“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上调”的争议。报告称,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

财政部这份报告解释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并认为提高起征点不会惠及中低收入者,反而会影响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报告称,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比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050元/月。

而且提高个税起征点,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个税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报告中说。

穷人税负并不严重

报告称,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月,“三险一金”均可在税前扣除,同时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离退休工资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此计算,月薪在2500元以下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月薪为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0000元的纳税人,其应纳个税约为20元、175元、535元和825元,税收负担(应纳税额/月工薪收入)分别为0.7%、3.5%、6.7%和8.3%,均不超过10%。

此外,报告还提到,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是目标。这种税制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该税制模式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但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如果没有征管措施的配合与保障,理论上较为公平的税制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反而可能带来更大的不公。

多数民众希望提高个税起征点

【关键词】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典型。但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应该看到各种新问题、新情况逐渐凸显出来,成为经济发展中所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收入差距增大作为当下典型社会矛盾中的一种,不仅存在城乡居民之间,而且存在行业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地区之间,是当下和谐社会构建所不得不解决的问题。由此,本文从税收调节机制本身出发,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进行分析,从而促进收入分配差距调节中税收机制的完善。

一、税收调节机制的内涵与作用条件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撑,对政府调节职能的发挥起着重要作用。而就税收调节机制本身来说,是指在居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使用、财富积累及转让等方面实施全面调节的制度。当前,我们可将税收调节机制分为直接调节机制与间接调节机制。其中,直接调节机制是指通过居民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形式对居民收入进行调节,间接调节机制是说通过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等商品税对居民收入进行调节

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调节中征税调节体制存在的问题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收调节机制。而就当前税收调节机制的功能发挥而言,不仅存在税收调节功能难以发挥的问题,而且存在税收调节机制本身不完善等问题,成为收入分配差距调节中税收调节机制完善的重要阻碍。就当前税收调节机制的问题而言,作者结合当下的税制体系做如下分析:

首先,税制结构不合理,间接税比重较大,直接税比重小。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就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的税收征收体系。在2012年全国普遍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我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占的比重达到了税收总收入的60%左右,成为税收收入的主要部分。这相对于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来说,我国存在间接税比重较大的问题,成为税收调节体制功能发挥的重大障碍。

同时,财产税作为税收调节机制中的又一重大税种,在我国主要在于筹集财政收入,并没有重视其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各种税种几乎都是针对经营性的纳税人,没有针对个人纳税人。可见,就当前我国税收调节机制之下,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体系不完善,导致税收调节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再次,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缺乏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经过数次调整之后,相应的免征额提高到了3500元,相对于曾经的1600元、2500元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取得了长效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排除在纳入范围之外,纠正了曾经穷人多纳税的问题,有利于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当就当下3500元的基数来看,我国税制并非能够真正发挥对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的功能。以四川省为例,2012年全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6138元,平均每月将近3000元。可见,按照当前个人所得税缴费规定,四川省有很大一部分收入者将纳入到纳税的范围,从而使得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同时,就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机制而言,仍然实行分类的所得税征收机制,具有自身的不合理之处。其对纳税人来说,在收入总额一定时,收入种类越多,应纳税额则越少。这就导致实践中纳税人以增加收入种类来规避行政机关的征税,从而便不能切实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

可见,就当前我国税收调节机制对收入分配制度的调节现状而言,不仅存在税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而且存在税种体系、征税技术等方面不健全的问题,从而阻碍税收调节机制的作用发挥。

三、我国税收调节机制的完善

其次,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基于上文的问题分析,为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我们应该继续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从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其一,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点。就2011年对个人所得税基点提高到3500元之后,个人所得税的基点在暂时合理之后,仍有待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提高,从而扩大对中高收入者的征收比重,以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具体基点的设计上,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我们应该将其设置在5000元以上,从而缩小对中低收入者的增税范围。其二,完善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机制实行的个人薪资、工商生产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类征收,分别计算的各自的征税率。对此,笔者建议可以继续采用分类征收方式,而对于分别计算可采用统一的征收机制,将上述三者的征税比例统一设置为5%、12%、20%、29%与37%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调整各税级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税体制的完善。

最后,改进征税技术,严格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的征税理念。今年来,随着电子政府应用的广泛化,税务系统的电子化进程也在逐渐加快,成为税务征收技术提高的关键。对此,作者提出我们应该加强计算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等环节中的应用,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加快税务系统的网络化进程,统一税务系统软件。中央、省、市应分别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各中心之间必须联网,并提高对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度,堵塞税收漏洞。与此同时,应加大对偷税、漏税和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严管重罚”,真正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实现税收的公平性。为此,要对违法者进行重罚,使之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以鼓励人们依法纳税。

总的来说,就当前税收征收机制的完善而言,我们不仅应该从税制结构上予以完善,还应建立个人所得税为重点的现代化税收征收体系,完善税收征收的技术与相应的硬件条件,从而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机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以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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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征点是指开始征税的起点当收入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当收入额起征点是指开始征税的起点。当收入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当收入额达到起征点时,则全额征税。增值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纳税人。( ) A.对 B.错 温馨提示:温馨提示:请认真审题,细心答题! 正确答案 点击免费查看答案 会员登录试题上传试题纠错 猜您对下面的试题感兴趣:点击查看更多与本题相关的试题 https://m.12tiku.com/tiku/9999/89481148.html
8.美国征税起点:了解税务义务与减税策略导读: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税务制度备受关注。对于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公司和个人来说,了解美国的征税起点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介绍美国的征税起点,并提供一些减税策略,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美国税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税务制度备受关注。对于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公司和个人来说,了解https://www.gtzxhk.com/a/112329.html
9.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的区别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的区别 目前将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以“起征点”进行介绍、解释、宣传的仍然很多。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起征点和费用扣除标准有着根本的区别。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课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https://m.51test.net/show/1128215/
10.起征点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相关政策 起征点的分类 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https://baike.kuaiji.com/v30728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