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度山东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元)
1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5705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794
2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2821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4299
3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90661
4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67515
(二)采矿业
105919
(三)制造业
75116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5499
(五)建筑业
74141
(六)批发和零售业
67601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5532
(八)住宿和餐饮业
48272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5640
(十)金融业
138976
(十一)房地产业
76425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5989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3452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7469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5819
(十六)教育
108452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108425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7891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367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科2020年3月12日印发
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计算依据: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