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发布

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一、助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1(一)支持环保产业发展11.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项目货物转让用能企业暂免增值税12.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能源服务免征增值税23.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34.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4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56.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67.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7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9.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010.农副食品加工业等行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含灵活就业人员)12

(二)推动传统产业绿色改造131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312.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413.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5

(三)促进新能源开发1514.销售自产风力生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151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161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等1717.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1718.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1819.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调整1920.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0

(二)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334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3342.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374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384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3945.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4046.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40

(三)推动土地、海域资源高效利用4147.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4148.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地区适当提高耕占税适用税额4249.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4250.临时占用耕地复垦退还耕地占用税4351.占用农用地建设农业生产设施不缴耕地占用税4352.水利工程等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4453.损毁、复垦或修复耕地缴、退耕地占用税4454.免缴海域使用金4555.减缴海域使用金4656.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475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4858.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行为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959.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51

(四)扶持供热企业高效发展5460.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5461.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55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63(一)支持实施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程6375.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免税6376.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6477.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6478.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减征65

(二)支持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程6679.对车船征收车船税6680.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车船税减免6681.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6882.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6983.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69

(三)支持实施农业农村节能节水减排工程708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7085.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71

四、助力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72(一)完善生态环境激励机制7286.“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环境保护税72

(二)加大对大气、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7387.符合条件的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7388.符合条件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7489.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标准免征环境保护税7490.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7591.对现有排污单位以及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中标人征收排污权使用费75

五、积极引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76(一)积极推行绿色生活方式7792.对鞭炮焰火征收消费税7793.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7794.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78

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实施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二)推动传统产业绿色改造1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电力行业纳税人【优惠内容】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013号)

12.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优惠内容】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007号)

13.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核电站【优惠内容】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三)促进新能源开发14.销售自产风力生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17.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享受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纳税人【优惠内容】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18.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享受主体】代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单位和自备电厂企业【政策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山东省降低后的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2.《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明细申报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83号)

(四)平抑“两高”项目盲目发展21.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纳税主体】生产销售、进口成品油的纳税人【政策内容】1.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2.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如下:(1)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2)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3)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23.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农膜的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的纳税人。【政策内容】1.农膜免征增值税。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3.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24.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农村电管站【政策内容】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5.将承包地流转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纳税人【政策内容】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业生产者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纳税人【政策内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

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8.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政策内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30.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拥有水利设施的纳税人【政策内容】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号)

31.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契税【享受主体】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32.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污染物免征环保税【享受主体】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纳税人【优惠内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34.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纳税主体】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政策内容】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35.资源税法列明征收税目缴纳资源税【纳税主体】在中国境内开发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政策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36.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享受主体】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优惠内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附件

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附件

38.不缴纳水资源税情形【享受主体】河北省、北京市、山东省等10个水资源税试点省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政策内容】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的;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附件39.部分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享受主体】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40.部分采油排水免征水资源税【享受主体】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42.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享受主体】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45.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享受主体】直接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附件

46.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享受主体】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三)推动土地、海域资源高效利用47.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政策内容】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48.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地区适当提高耕占税适用税额【纳税主体】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的纳税人【政策内容】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49.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基本农田【政策内容】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50.临时占用耕地复垦退还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临时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政策内容】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51.占用农用地建设农业生产设施不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纳税

人。【政策内容】占用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52.水利工程等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占用耕地建设水利工程、部分交通运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及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

5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缴费主体】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政策内容】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政策依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9月印发)

(四)扶持供热企业高效发展60.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优惠内容】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本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63.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政策【纳税主体】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油气田企业【政策内容】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印发)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

64.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纳税主体】生产销售粉煤灰(渣)的纳税人【政策内容】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

67.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享受主体】抽采煤成(层)气的煤炭开采企业【优惠内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68.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享受主体】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69.开采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享受主体】开采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的纳税人【优惠内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70.开采稠油、高凝油减征资源税【享受主体】开采稠油、高凝油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71.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矿产品减征资源税【享受主体】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72.充填开采置换出煤炭减征资源税【享受主体】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73.页岩气资源税减征【享受主体】开采页岩气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74.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减免资源税情形【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一)支持实施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程75.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免税【享受主体】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

76.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主体】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7.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主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的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8.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减征【享受主体】山东省开发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缴费人。【政策内容】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减按每平方米0.1元征收。【政策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二)支持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程79.对车船征收车船税【纳税主体】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政策内容】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对车船按气缸排量和用途分类等征收车船税,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81.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82.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主体】城市公交企业【优惠内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83.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享受主体】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纳税人。【优惠内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四、助力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一)完善生态环境激励机制86.“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政策内容】1.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2.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二)加大对大气、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87.符合条件的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自来水厂(公司)【优惠内容】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88.符合条件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政策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89.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标准免征环境保护税【享受主体】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优惠内容】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90.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享受主体】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91.对现有排污单位以及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中标人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缴费主体】试点范围内有新(改、扩)建项目的纳税人。【政策内容】1.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2.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3.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4.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5.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政策依据】《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

五、积极引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一)积极推行绿色生活方式92.对鞭炮焰火征收消费税【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鞭炮焰火的单位和个人。【政策内容】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对鞭炮焰火按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的15%征收消费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一

93.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单位和个人。【政策内容】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对木制一次性筷子按销售额的5%征收消费税,对实木地板按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的5%征收消费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94.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享受主体】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节能环保电池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96.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纳税主体】生产电池、涂料的纳税人。【政策内容】根据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根据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按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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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2500余万元,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助推生态出“产值”

THE END
1.关于2025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4〕7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每月或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5年2月份申报期截至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hptax/tzgg/sstz/202501/t475026.html
2.9月报税征期延长!税务局刚刚通知!取消印花税月报,这些别忘交9月申报期常见税收优惠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需要缴纳2021年11月、2022年的2月所属期已缓缴的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https://www.sieredu.com/news/14/802
3.免征增值税。2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https://www.acc5.com/community/dynamic_1149318.html
4.2021年11月报税期截止时间11月报税截止时间一、2021年11月报税期截止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11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因此,2021年11月报税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请大家按时申报哦。 二、11月报税截止时间 https://www.niuacc.com/index.php/zxswrd/116589.html
5.2021年4月报税截止日期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20〕242号,由于2021年4月例征期4月3日至5日清明节放假3天,所以2021年4月报税截止日期顺延至4月20日。 注意:2021年4月为大征期,不要忘记各类季度申报,建议尽量提前几天完成报税。http://www.zhckw.com/show-108-9616-1.html
6.金十数据早餐(音频版)2021年4月22日市场参考当地时间4月21日,美国总统拜登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接种2亿剂新冠疫苗的目标已经达成,具体数据和相关报告将在22日发布。拜登还表示,截至目前全美超过半数成年人接种了至少一剂疫苗,同时,65岁以上老人中有80%接种了至少一剂疫苗。 美国20年期国债标售畅旺 https://xnews.jin10.com/details/73492
7.5月申报纳税期延至19日,填报时注意这些→2021年主要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 预缴多缴税款退税!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 特别提醒 受疫情影响,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有些地区申报纳税期限继续延长,提醒纳税人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 例如上海,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4、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31日。 https://m.btime.com/item/419ma1krbkk89boj3vp9ugrq08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