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审理该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北山狼户外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蔚来汽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烧烤炉上的通风孔设计“撞脸”蔚来汽车logo
蔚来汽车起诉:
电商平台销售的烧烤炉通风孔与其车标高度相似
据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发现,被告北山狼户外在多个电商平台的店铺上架带有类似原告注册商标的便携烧烤炉,售价从121元至137元不等。
一审判决:
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蔚来汽车于2016年4月1日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申请了第20259564号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
法院审理认定,蔚来注册商标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构成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二者形状基本一致,仅存在细微差别,构成近似商标。
南京中院一审认定,被告制造、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律师说法:
驰名商标的禁用权可以扩大
他举例称,某位于青岛的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青岛”的字样,如果是作为城市名称使用,就不属于对青岛啤酒公司“青岛”商标的商标性使用。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霞介绍,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二是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三是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涉及的是在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即将他人的在汽车上注册的图形商标在烧烤炉上作为通风孔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王新霞认为,原告与被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由于蔚来汽车提供的证据证明其logo作为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驰名商标的禁用权可以扩大到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给予商标与其知名度相匹配的保护力度是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
王新霞指出,蔚来汽车的logo并不是自然界中的固有图案,是蔚来汽车独创设计并注册为商标,经过蔚来汽车的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北山狼户外将其作为烧烤炉上的通风孔使用,该图案也不是通风孔常用图案,更不是通风孔无法避免使用的图案,两者如此相像非偶然可以解释,北山狼户外对他人权利未进行合理避让,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