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相应地,显著性条款亦成为商标法的基本条款,对商标法的显著性条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于商标法的正确地适用意义重大。鉴于此,本文将从商标法显著性条款的立法沿革、立法日的、判断主体及显著性的判断等方面着手,对商标法的显著性条款予以具体评述。一、商标法显著性条款的立法沿革
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中即引入了显著性条款,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中该条款未作变化,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则对其进行了相应的丰富及充实。
(一)、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产生的背景在于,在商品流通中,同种商品或服务会同时存在多个提供者,在此情况下,为使消费者能够将不同的提供者加以区分,各个提供者便需使用不同的标志来区分。鉴于只有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才具有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这一功能,因此,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
(二)、避免损害同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通常足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具有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因同业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在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时,会不可避免地使用此类标志,因此此类标志属于公共资源。如果允许某个特定的经营者独占使用,必然会对其他同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因此,在考虑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此种标志亦不得予以注册。三、商标法显著性条款的具体理解与适用
2、同业经营者
(二)、以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能够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为注册原则
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1、内在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是涉及内在显著性的规定,符合第一款中所列情形的标志,被认为不具有内在显著性,从而不具有可注册性。该款巾的规定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不论其用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
之所以持此种观点,是因为虽然注册商标须经商标注册机构审核后才可注册,但其审核的目的应主要在于尽量避免那些对公共利益、同业经营者及他人在先权利可能造成损害的商标的注册,而对于不涉及上述情形的商标,其显著性的高低及其是否易被消费者所识别,均不应是商标注册机关所审查的内容。商标权终归是一种私权,无论申请人申请何种商标,均是申请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便其显著性较差,不易被消费者识别,其所带来的相应后果亦只由申请人本身承受,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因此,商标注册机关不应对其作过多的干涉。
对于何种情况下的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在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列举了不具有显著性的各种情形,其中如下情形可视为此种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况,具体为: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一个或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单一颜色。之所以规定上述情形,其理由是上述商标如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不利于消费者予以识别。
但笔者认为,《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所列举的上述情形中,虽然考虑了上述标识是否具有商标认知这一因素,但更多的则是考虑到公共资源的不合理占用。因过于简单的线条、儿何图形、单一颜色等均是商标标识的基本构成要素,如果允许其注册,使得商标注册人垄断商标标识的基本构成要素,则会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不合理的阻碍。
(2)、商标标识本身不属于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但因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联系密切,导致商标针对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而言,不具有显著性。
但并非只要是涉及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商标均不具有显著性,其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第一、是对商晶或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暗示性描述不应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因为通常而言,暗示性标识需要消费者经过一定程度的想象才能得知其含义,因此,其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之间联系并不十分密切,其本质上即具有显著性,虽然这一显著性程度并不强。此外,暗示性标识的选择空间较大,将其注册为商标亦不会对同业经营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描述产生不适当的影响。
2、获得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是关于获得显著性的规定。所谓获得显著性是针对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不具有内在显著性的商标而言的,此类商标如果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并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相应的认知,则可以认定为其具有获得显著性(亦可称为第二含义)。
(1)、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标识
有观点认为,通过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进行字面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该条所涉及的任何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均有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能性。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笔者认为上述商标是否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取决于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密切关系。对于第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中所规定的通用名称、图形及型号而言,冈其基本上可以说是标注此种商品所必然会用到的标志,因此其客观上不太可能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且从另一角度说,即便其获得了显著性,其权利亦无法行使,因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的正当使用制度,对于此种商标,一定当仁不让地被涵盖在正当使用条款中。由此,这种情形的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一般不会具有获得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