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FAQ对应一个现有的IATF16949:2016要求。
FAQ1-11发布于2017年10月。
FAQ12-20发布于2018年4月。
FAQ21-22发布于2018年6月。
更新FAQ18于2018年10月。
删除FAQ10和FAQ18于2018年11月。
FAQ23-26发布于2019年3月。
从以下内容开始,QualityIn质量学院将FAQs翻译成中文,并进行详细解读,供大家参考:
8.5.1.3作业准备验证
问题:
如果没有执行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制造过程的首件/尾件确认,是否按照8.5.1.3e)保留此类记录?
回答:
如8.5.1.3d)所述,首件/尾件确认仅在适用且适当时执行。如果由于不适用或不适当而未执行验证,则无需保留记录。
贾自强老师解读:
作业准备验证也要基于实际状况,在适当和适合的时候实施,千万不要机械的执行!
8.4.2.2法律和法规要求
问题1:
如果组织不负责产品设计,因此只按照客户的设计制造产品,那么组织是否免除了8.4.2.2中的要求?
回答1:
不,所有组织无论对产品设计的责任如何,都必须满足8.4.2.2的适用要求。适用的要求涉及组织负责的采购产品,流程和服务。
问题2:
如果顾客未提供清单,组织是否需要从顾客那里请求完整的目的地国家列表?
回答2:
是的,如果顾客未提供清单,组织必须向顾客索取目的地国家的完整清单。
注意:
o“接收国”是组织所在的位置。
(制造现场的国家)
o“发运国”是客户的接收地点。
(制造场所运往的国家)
o“目的地国家”是车辆销售的国家。
(最终产品销售的国家)
问题3:
回答3:
问题4:
回答4:
问题5:
回答5:
这次IATF进一步澄清和解释了有关采购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应用和传递的若干问题,并且清楚解释了标准中提及的“接收国、发运国及目的地国“的概念。比如,组织在中国进行生产,那原材料的接收国就是中国。顾客在美国,那发运国就是美国。顾客生产的车要在欧洲销售,那目的地国就是欧洲。同时本条也强调了组织在与顾客沟通中若干应注意的问题。
8.3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
什么构成组织的产品设计责任?
如果组织从其顾客那里收到其所制造的零件(制作打印的)完全定义的工程规范,则该组织没有产品设计负责。
如果组织没有为其所制造的零件获得(由顾客)完全定义的工程规范,则该组织负有产品设计责任。
在所有情况下,组织都负有过程设计责任。
解释了哪些情况组织负有产品设计职责。如果顾客没有给组织提供完全由顾客定义的产品规范,那组织就有产品设计职责。比如,顾客只给了外观、功性能及连接尺寸要求,产品的零部件设计细节并没有详细定义,那组织就有产品设计职责。
8.5.1.5全面生产性维护
在“全面生产维护”的要求中包含“定期检修”一词的目的是什么?
第8.5.1.5节中所列内容的目的是包括在长期使用期间,维护制造设备的最小步骤,以便始终按照规范生产产品。
定期检修已经在标准的第3部分中给出定义:“根据故障或中断历史,主动停止和拆卸设备的一个部件或子系统,修理、更换部件、重新组装,然后重新投入使用,以防止重大非计划停机的维护方法。”
IATF进一步澄清了“定期检修”的概念和意义。“定期检修”属于预防性维护的一部分,但“定期检修”比一般的预防性维护更加深入,可能需要修理、更换和重新组装。
为方便大家收藏和阅读,本文也整理了之前的22个FAQs(#1-#22),一起推送给大家。
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为什么用两个手册(IATF16949:2016和ISO9001:2015)?两本手册,而不是一本手册是的阅读和理解这些要求变得困难。
IATF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没有达成代理协议以集成文件的形式出版IATF16949。为了不耽搁新IATF16949发布的进程,IATF决定以两个文件的形式发布。
在发布前,IATF与国际认可组织进行了确认,其它的行业组织使用两个文件的形式定义行业特殊要求,并实施审核的情况,虽然不是最佳(选择),但有效。
IATF保留了强烈的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的(意愿),以便持续联络的状态,确保与ISO9001的持续结合。
两个标准分开的确很麻烦,但IATF也很无奈啊!
为什么用两个手册(IATF16949:2016和ISO9001:2015),导致价格比ISO/TS16949贵很多?
IATF以先前的定价维持了汽车行业特殊要求的价格。这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其发布的ISO9001价格清单有着本质的区别。
嘿嘿!支持正版就会有这个问题
如果发现IATF16949标准的翻译错误该如何处理?
这个解释的意思表明IATF已经努力确保不出现翻译的错误,但是,也避免不了问题。如果一旦出现翻译的问题,在中国可以联系AIAG(美国汽车行动集团)来处理(因为在中国,只有AIAG有权发售本标准的中英文对照版)。
4.4.1.2产品安全
这个条款涉及的范围是什么?许多组织聚焦于产品的法律法规,并且不相信其产品或过程涉及产品安全?
5.3.1组织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职责的意图是否是指向职能(如,质量),特别的岗位(如,质量总监),或者是个人(如,鲍勃-史密斯)?
职责是指组织中指定的职务/岗位(例如,专门的职位,质量总监)。尽管个人在其职位上拥有这些责任,但职责是基于岗位(例如,质量总监)得以保持的。因此,高层管理者应授予岗位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而不是针对个人。
很奇怪,这个问题也有人提出,IATF居然还耐心进行解答
7.1.5.1.1测量系统分析
是否需要针对每一个测量仪器或装置实施测量系统分析?
不需要。针对每一个独立的(测量)设备进行统计研究是不需要的。具有相同特性的的仪器(例如,测量范围、方法或者重复性等)可以成组,并以样本仪器(量具族的代表)进行统计研究。
进一步澄清MSA可以针对控制计划中列明的每一类测量系统,而非每一个测量系统。
7.1.5.3.2外部实验室
什么时候设备制造厂家可以校准检查及测试设备?
如果现有被认可的实验室距离非常远,或者非常昂贵,但是检查及测试设备的制造商距离很近且价格低廉,那设备制造厂家可否用来做(校准)(即使其未被ISO/IEC17025认可)?
做为设计和制造检查测试设备的一部分,设备制造厂家开发开发了维护及调整设备的方法以满足校准的要求。因而,检测设备原始制造厂家具有校准其设计和制造的测试设备的资格。
组织在选择设备的原始制造商提供测试设备校准服务前,应获得顾客的批准。
如果组织在最终组装及测试区域使用检查、测量及试验设备,是否可认为是内部实验室?
不可以。在制造或装配过程中任何部分使用的在线测量及测试设备都不能认为是内部实验室。
“组织在选择设备的原始制造商提供测试设备校准服务前,应获得顾客的批准”,这句是亮点。另外,千万不要把生产线上的测试设备列入实验室范围,比如发动机工厂的下线整机测试。
7.5.1.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问题:文件(可能是表格、清单或矩阵表)必须包含非IATF的OEMs和一级供应商吗除了CSR之外的所有客户需求都需要包含在文件中吗
组织有责任去识别评价顾客要求,包括顾客特殊要求,并包含在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见IATF16949条款4.3.2。
文件(可能是一个表格,一个清单或一个矩阵表)依据IATF16949条款7.5.1.1d)要求,应作为质量手册的一部分。文件应包括被认证组织的所有直接顾客,其中可能包括IATFOEM,非IATFOEM和其他汽车顾客(例如,一级供应商、二级供应商等)。
例如,一个2级供应商组织必须考虑所有顾客要求,包括顾客特殊要求。如果OEM不是它的直接顾客,二级供应商组织不需要考虑汽车OEM的顾客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非IATFOEM顾客和其他汽车顾客可能在与供应商共享的内部文件中体现(例如,供应商质量手册)其顾客要求,或者在适合公开发表的特定文件中体现(例如互联网)。
如果非IATFOEM或其他汽车客户在他们的顾客要求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向IATF16949条款,那么组织识别客户需求可能是困难的。
并不期望组织直接采用顾客要求,包括顾客特殊要求,可以将其转换为与IATF16949条款类似的与IATFOEMs发布的内容相一致的CSR格式。
三个重点:
2.非IATFOEM的特殊要求也要识别;
3.不要直接照搬顾客特殊要求,最好进行转换。
8.4.2.2法律法规要求及8.6.5法律法规符合性
(法律法规符合)的预期是什么?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充分证据是什么(8.6.5)?
从ISO/TS16949到IATF16949,条款8.4.2.2的意图改变了吗?
此意图并未改变。ISO/TS16949的要求是“所有采购的产品都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用“消极的”表达词汇,IATF觉得其预期不太清晰。有关要做什么、什么时候做以及符合性的证据是什么,这样的新要求更加直接。
如何针对国际供应商管理和维护最新的法律法规知识?
IATF16949条款8.6.5,并未要求组织知道或保持一份其采购的外部提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所有适用的国际性法律法规清单。
组织需要评审、审核,或者预先验证供应商的过程是稳健的,以确保符合其制造国或顾客指定的目的地国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要求。
如果顾客没有与组织沟通,我们(组织)的系统该如何领会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此条款期望顾客向组织提供有关产品发运的目的地信息。此要求仅是要求组织在顾客“已经提供”的情况下,在这些目的地发生改变时,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通篇都是在强调组织的系统该如何管理“合规性”这个过程,而不是某一条具体的法规。
本条款删除。见SI15,发布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正式生效。
本解释也在强调要管理嵌入式软件开发的自我评估过程,无论是组织自己还是供应商提供。
8.7.1.7不合格产品的处置
其目的是确保产品不能进入非正式的售后市场,进入公路车辆,或意外发运给顾客。确认不合格品不会被使用的过程,只要是在最终处置之前进行就可以,不需要一定在制造现场去确认。
组织如何去控制?
组织有责任开发和实施不合格的产品处置过程,并验证其有效性。
组织可以使用供应商提供“使其不可用“服务吗?
可以,使用供应商提供“使产品不可用”的过程的服务。如果使用此类供应商,组织需批准并预先验证供应商如何使产品不可用。
不合格产品的处置仅应用于最终产品,或者也同样适用于零部件或中间分总成?
此要求适用于经过顾客生产件批准过程,并发运给顾客的产品。
为满足“使其不可用“的要求,不合格产品达到什么样的损坏程度?
不合格产品需要达到不可用或者无法修复(的状态)。无需碾压或研磨成许多块。
之前,大家对这个条款的疑问比较多,现在非常清晰了。
整体IATF16949标准
可否将多个过程文件化为一个“文件化的过程”?或者将它们分为每一个独立的文件化过程?
是的,对组织而言,可以将多个文件化的过程整合成一个(或多个)过程。每一个文件化的过程不需要成为单独的过程。组织应根据其个性化的业务及组织需求合理的文件化其过程。
建立文件化的过程仅仅是要求,但如何建立(单独或组合)是组织要基于自身业务活动特点和运作需要考虑的!
与所有人员能力要求一样,被分配到特定任务的人员需要能够胜任该任务。这种能力需要包括与任务有关的规则和规定。
4.4.1.2中的安全要求非常具体。这些章节包括,参考IATF16949第4.4.1.2条款理解:
b)顾客特殊要求将确定任何客户通知要求;因此,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可由内部指定的主题专家讲授)。
c)对于DFMEA的特殊批准将在顾客特殊要求中识别,见上面的b)。
还可以类似地分析从f)至m)每一行条款,以确定安全要求内的每一要求的培训水平和培训资源。
某些顾客会有跟产品安全、培训、知识及人员有关的特殊要求。组织有责任了解客户对产品安全的具体要求。
是的,只有带有国家认可标志的校准和试验报告才是可接受的。
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标志(通常称为“认可标志”或“认可符号”)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外部实验室)所提供的检查、测试或校准服务是根据认证范围进行的,符合ISO/IEC17025的要求,并受国家认可机构的监督。
8.3.2.3含有嵌入式软件的产品开发
哪些是可接受的方法以评估供应商的软件开发能力?
IATF16949条款8.3.2.3的目的是期望像硬件产品开发一样在同样的严格水平上开发软件产品。类似于硬件产品,软件需要定义性能,运行环境,已知的输入,规定的输出,环境参数(例如,文件大小),法规要求(如果有),已知的失效模式,使用配置文件、操作条件的可变性等。
软件开发中的规划、设计、编写、测试、确认和生产验证阶段与硬件部分的开发在概念上没有太大不同。IATF16949提供了一个强大的框架来验证是否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步骤来设计、验证和在大批量生产中继续满足规格的硬件部件。虽然这些步骤在概念上是相似的,但对于软件开发来说却是不同的。因此,使用一组不同的标准来评估用于开发软件的方法。
这些标准不包括在IATF16949中;因此,还参考了其他方法,例如ASPICE和CMMI。可能还有其他一些顾客可以接受的方法。每个顾客可以具有优选的工具来评估供应商软件开发能力。组织应要求顾客确认可接受的评估工具。每个顾客还可以指定所使用的不同方法(例如,客户现场评估、供应商自我评估或两者的组合)。
IATF16949内部或外部审核员的职责并没有强制具备实施ASPICE或CMMI评估的知识。但是,内部或外部审核员应充分熟悉评估工作,以便能够识别软件评估要求何时未得到满足,以及是否制定了纠正行动计划,并分配了适当的资源。IATF16949内部和外部审核员还应了解顾客是否参与了该软件开发评估以及如何记录该评估。
ASPICE或CMMI是IATF16949推荐的评估组织或供应商软件开发能力的方法,内审员不一定精通,但应该知晓上述评估方法,以便确认过程控制的风险。
8.4.2.4.1第二方审核
如果组织的供应商风险较低,是否需要第二方审核?目的是什么?
供应商管理需要采用ISO9001:2015驱动的基于风险的思维方法。风险分析需要完成,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见下文),可能不需要第二方审核。
为了支持风险分析,组织需要考虑以下标准:供应商认证状态、产品复杂性、新产品发布、重要员工离职、产品质量问题、交货问题、顾客特殊要求以及组织或客户面临的其他风险。
“风险、风险、风险”,重要的事情讲三遍,对供应商的管理不能一刀切,一定要基于风险的判断确定适合的方法,实施二方审核也不例外。
8.5.6.1.1过程控制的临时变更
是否必须为控制计划中指定的每个基本控制提供替代过程控制方法?
不需要,并不要求每个基本控制都有替代的过程控制方法。
在引入新产品时,组织应考虑基本控制可能失效的风险,并根据失效模式的风险和严重性,决定在何处需要其他过程控制。当需要备用或替代过程控制时,应在过程流程图、PFMEA、控制计划和可用的标准化作业中定义基本和替代的过程控制。
对于现有过程,如果基本过程控制失效,且未定义替代过程控制,则组织应考虑风险(例如FMEA),如果批准,则为替代过程控制制定标准化作业,实施控制,通过日常管理验证有效性,然后在恢复基本控制时重新验证。
组织应定期审查使用替代过程控制的实例,并将其视为更新过程流程图、FMEA和控制计划的输入。(见SI11)
回答和澄清了很多人的疑惑,替代的控制方法并不是每个过程都需要,同样是基于风险来确定,并且在过程开发时就要策划替代的方法。
9.2.2.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本条款删除,SeeSI14,issuedNovember2018,effectiveJanuary2019.
见SI14,发布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正式生效。
9.2.2.3制造过程审核
对于每个制造过程审核,是否必须涵盖所有班次?
每次审核不必涵盖一次审核中的所有班次(例如,可以对第1班和第2班进行压制过程的审核,在第1年进行交接班的抽样,然后在第2年或第3年对第3班进行压制过程的审核)。但是,所有制造过程必须在三年周期内对所有班次进行审核,审核频率取决于风险、绩效、变化等。
按照标准的原文,我对这个回答是有疑问的。标准原文强调针对一次过程审核,要覆盖所有的班次。而不是在三年的审核周期中。
9.2.2.4产品审核
为什么产品审核没有定义审核频次?
审核频次必须根据风险和产品复杂性确定(见ISO9001,第9.2.2节)。如果组织具有高风险和高产品复杂性,建议增加产品审核频次。
还是基于风险!那哪些产品的审核频次要高呢?当然是产品复杂、涉及安全法规、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啦!
8.6.2全尺寸检验及功能试验
全尺寸检验与产品再认证或功能测试是否不同?
是的,如IATF16949的8.6.2注释1所述,[全尺寸检查是对设计记录中显示的所有产品尺寸的完整测量];全尺寸检查仅限于尺寸测量和要求。性能或材料测量不包括在全尺寸检查中。
产品重新认证通常意味着对所有产品批准要求(例如PPAP或PPA)的完全验证,因此超出了全尺寸检查的范围。
功能测试/验证通常仅限于性能和材料测量,例如耐久性或拉伸强度,并且不包括尺寸测量。
如果顾客未定义频率,则组织负责定义全尺寸检查的频率。
如果顾客要求进行产品重新认证,则布局检查是产品重新认证的一部分。
控制计划中定义了日常进行的全尺寸检查和功能测试要求。如果存在顾客特殊要求,那么这些要求(包括全尺寸检查和功能测试要求)也应包含在控制计划中。
澄清了全尺寸检验与其它类似检验试验活动的区别与关联,非常重要!
产品审核与全尺寸检查有何不同?
根据IATF16949第3节的定义,术语“产品”指用于表示制造过程的“......任何预期输出......”。
产品通常具有尺寸,性能(功能)和材料要求,因此,产品审核可能包含尺寸,性能(功能)或材料要求的验证。如上面的FAQ21中所述,全尺寸检查仅限于尺寸要求。
根据顾客指定的方法(例如VDA6.5产品审核)(如果适用),可以对成品或半成品进行产品审核。产品审核可能包括包装和标签要求。
与其他审核类型一样,产品审核是对是否符合要求的独立验证。因此,产品审核具有在审核程序中指定的频率和范围,并且基于风险展开。
全尺寸检验不能替代产品审核,它们之间目的和作用不同。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全尺寸检验可以作为产品审核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