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挡烟垂壁SmokebarriersGA533-2012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日
本标准规定了挡烟垂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防烟分区所使用的挡烟垂壁。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挡烟垂壁smokebarriers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3.2挡烟高度heightofsmokeobstruction挡烟垂壁处于安装位置时,其底部与顶部之间的垂直高度。3.3固定式挡烟垂壁staticsmokebarriers固定安装的、能满足设定挡烟高度的挡烟垂壁。3.4活动式挡烟垂壁activesmokebarriers可从初始位置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并满足设定挡烟高度的挡烟垂壁。
4.1.1挡烟垂壁按安装方式分为:——固定式挡烟垂壁,代号D;——活动式挡烟垂壁,代号H。4.1.2挡烟垂壁按挡烟不见材料的刚度性能分为:——柔性挡烟垂壁,代号R;——刚性挡烟垂壁,代号G。
挡烟垂壁按“单节宽度×挡烟高度”,单位均为毫米(mm)。
示例1:YGB-2000×600DG-fb1,表示单节宽度为2000mm,挡烟高度为600mm的固定式刚性挡烟垂壁,企业自定义型号内容为fb1(挡烟垂壁的主题材料为防火玻璃)。
示例1:YGB-4000×500HR-wz2,表示单节宽度为4000mm,挡烟高度为500mm的活动式柔性挡烟垂壁,企业自定义型号内容为wz2(挡烟垂壁的主题材料为无机纤维织物)。
挡烟垂壁的外观采用目测及手触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验。
6.3.1沿挡烟垂壁的宽度方向上任取3个测量位置,相邻两个位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采用钢卷尺测量挡烟垂壁的挡烟高度,取3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精确至1mm。6.3.2沿挡烟垂壁的挡烟高度方向上任取3个测量位置,相邻两个位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采用钢卷尺测量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取3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精确至1mm。6.3.3取6.3.1的试验结果,减去挡烟垂壁型号中明示的挡烟高度值,其差值即为挡烟垂壁挡烟高度的极限偏差。6.3.4取6.3.2的试验结果,减去挡烟垂壁型号中明示的单节宽度,其差值即为挡烟垂壁单节宽度的极限偏差。
式中:Q标1——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测量系统漏烟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Q1——按6.4.3.1实测的测量系统漏烟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T1——按6.4.3.1实测的标准孔板后测量管道内的气体温度,单位为摄氏度(℃);B1——按6.4.3.1实测的环境大气压力,单位为帕斯卡(Pa);P1——按6.4.3.1实测的标准孔板前的气体压力,单位为帕斯卡(Pa)。
图1挡烟部件漏烟试验安装示意图
说明:1——前连接管道;5——压力导出口;2——炉内温度热电偶;6——连接法兰;3——试件;7——测量管道。4——后连接管道;6.4.3.2拆掉试件与前连接管道联接处的不渗透材料,仍按图1规定将其连接到耐火试验炉上。启动引风机,调节引风机系统的进气阀和调节阀,使试件前后压差保持在(25±5)Pa。控制耐火试验炉内温度在2mb内达到(200±15)℃。待稳定60s后,测量并记录标准孔板两侧差压、孔板前气体压力和孔板后测量管道内的气体温度。同时,测量并记录试验时的大气压力。按GB/T2624.1和GB/T2624.2的规定测定该状态下的气体流量,每1min测量1次,连续测量5min,取平均值,该值为该状态下测量系统的漏烟量和挡烟部件的漏烟量之和,用Q2表示。然后,按式(2)将Q2值转换成标准状态下的值Q标2。注:如果挡烟垂壁挡烟部件由不渗透材料制造,而且单节内不含有任何连接结构时,可不做本项试验。
式中:Q标2——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测量系统漏烟量与挡烟部件漏烟量之和,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Q2——按6.4.3.2实测的测量系统漏烟量与挡烟部件漏烟量之和,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T2——按6.4.3.2实测的标准孔板后测量管道内的气体温度,单位为摄氏度(℃);B2——按6.4.3.2实测的环境大气压力,单位为帕斯卡(Pa);P2——按6.4.3.2实测的标准孔板前的气体压力,单位为帕斯卡(Pa)。6.4.3.3按式(3)可计算得到挡烟垂壁试件中挡烟部件的单位面积漏烟量(标准状态)。
式中:Q——标准状态下挡烟部件单位面积漏烟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平方米小时[m3/(m2h)];Q标1——按式(1)计算的测量系统漏烟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Q标2——按式(2)计算的测量系统漏烟量与挡烟部件漏烟量之和,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v=s/t(4)
7.1.1每件挡烟垂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1.2挡烟垂壁产品的出厂检验应逐件进行。固定式挡烟垂壁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5.1.1、5.1.2、5.1.3,活动式挡烟垂壁应附加5.2,1、5.2.2、5.2.3。7.1.3挡烟垂壁的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通过调整、返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7.2.1挡烟垂壁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内容,挡烟垂壁的通用检验项目见表1,活动式挡烟垂壁的附加检验项目见表2。
7.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e)产品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时;f)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2.3进行型式检验时,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抽样基数不应小于6件。样品检验程序见图2。7.2.4挡烟垂壁的型式检验结果合格判定准则为:a)检验项目全部合格;b)不存在A类不合格、存在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2项。
图2挡烟垂壁型式检验试验程序
注:方框中数字为抽样数量,“备1”是至其中1件备用样品。
8.2.1产品和各部件的包装应安全、可靠,便于装卸、运输及贮存。8.2.2随产品应提供如下文字资料,并装人防水袋中:a)产品合格证,其内容应符合GB/T14436的规定;b)产品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应符合GB/T"69的规定fc)装箱单;d)产品安装图;e)零部件及附件清单。8.2.3产品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平稳,避免碰撞和损坏。装卸时要轻抬轻放,避免磕、摔,防止机械变形损坏产品。
产品和各部件在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及气体,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雨、防晒、防腐等措施。
本附录规定了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以下简称“驱动装置”)的型号编制原则、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附录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的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其他驱动方式的驱动装置可参照使用。
驱动装置的型号编制中产品代号为YCB-Q,后续内容应至少含有额定输出扭矩、额定输出转速等基本参数。
注:通电状态指驱动装置连接电源,但处于不工作的静止状态。A.3.9过载能力驱动装置承受1.2倍额定负载时,应能正常运行,其驱动运行性能和限位性能应分别符合A.3.3.1和A.3.3.2的要求。
A.4.1试验基本条件A.4.1.1未规定环境要求时,则各项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25%~70%的室内进行。A.4.1.2试验电源的电压和频率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1%。A.4.2外观检查在正常光线下,采用目测、手触摸及简单的辅助性工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验。A.4.3基本性能试验A.4.3.1概述A.4.3.1.1将驱动装置安装到试验台并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接线。A.4.3.1.2分别在行程为1.2m的试验台上做出上、下限位定位标记A.4.3.1.3依据式(A.1)计算出驱动装置在额定输出扭矩(标称值)下所承受额定负载。
F=T/R(A.1)
v=s/t(A.2)
A.5.1型式检验A.5.1.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玫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产品强制准入制度有要求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A.5.1.2型式检验项目为A.3规定的所有项目。A.5.1.3型式检验时,应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任意抽取2台,按A.4要汞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可对该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不合格,A.5.2出厂检验A.5.2.1驱动装置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A.5.2.2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A.3.1、A.3.2、A.3.3、A.3.4、A.3.7、A.3.9要求的项目,且应逐台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返工,直至满足要求。对于A.3规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规则由生产厂规定。
本附录规定了活动式挡烟垂壁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型号编制原则、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附录适用于活动式挡烟垂壁控制器。
控制器的型号编制中产品代号为YCB~K,后续内容应至少包含有主电源、备用电源等基本参数。
B.4.1试验程序控制器试验程序见表B.3。B.4.2结构与外观用目测及手触摸的方法进行外观结构检查。
B.5.1型式检验B.5.1.1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产品强制准入制度有要求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B.5.1.2型式检验为表B.3规定的全部项目。B.5.1.3型式检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型式检验判定规则按GB12978执行。B.5.2出厂检验B.5.2.1控制器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B.5.2.2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栝B.3.1、B.3.2、B.3.3、B.3.4、B.3.5、B.3.7要求的项目,且应逐台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返工,直至满足要求。对于B.3规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法和合格判定规则由生产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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