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我县召开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要求,本院针对会上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集中答复。
一、职工乘坐交通工具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蒋志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货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职工加班后在宿舍或者家中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亡?(蒋志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未与公司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蒋志鹏)
(一)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十二)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十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蒋志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五、职业打假人的认定和处理?(邓可)
(一)关于职业打假人身份认定
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内。司法实务届或理论界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界定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者认为,应将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予以保护,消费者是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即使明知商品有瑕疵而购买,只要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再次投入市场交易,即不属于经营者,就不应否认其消费者身份,应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否定者认为,职业打假人目的在于获取惩罚性赔偿,这种行为是营利性行为,而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因而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二)职业打假人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
六、即食食品的产品质量认定?(邓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省级标准的食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自查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同时,为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现烤面包”等即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从食品安全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告知消费者该类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存储条件等注意事项。同时,做好同类产品的留样检查,降低诉讼风险。
七、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张珍)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种创造性的知识和作品。在各个行业中,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创作努力的贬值。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专有,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第三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项权利,否则为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下面是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
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或技术。
商标侵权:未经商标所有者的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几个要素:
存在合法权益:首先,权利人必须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持有人必须拥有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持有人必须注册并获得商标权,著作权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原创作品的创作者。
相似性比较: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对涉嫌侵权的行为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进行相似性比较。这包括对产品、商标、作品等方面的比较,判断是否存在相似度高到足以构成侵权的程度。
权利范围: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保护范围。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足以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即超出了权利人所拥有的保护范围。
公众误导: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尤为重要的是判断是否存在公众误导的情况。即侵权行为是否会使公众对产品、服务等产生混淆或误认,给权利人造成损失。
实际损害: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这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方面的考量。
总之,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似性比较、权利范围、公众误导以及实际损害等因素。只有经过合理的判断和证据支持,才能确定侵权行为的存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应及时收集侵权证据,主动维护合法权益。
八、如何防范货款回收不能风险?(易爱习)
(一)初步筹备与风险评估
合作起始阶段,需深入探究客户的各项背景,涵盖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历史、信誉评价、财务状况以及以往的付款记录等,根据风险程度,灵活调整合作策略,如分期支付、延期支付、第三方代为收款等应对措施。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数量、品质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争议条款,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二)中期定期核对账目,保持良好的沟通
(三)做好证据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四)合理运用法律手段
针对不同的客户情况,采取折价、收回货物、处理抵押品、第三方居中调解等手段,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如采取诉讼保全等法律措施加以追讨,维护自身权益。
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雇员因提供劳务受伤,雇主与雇员责任如何划分?(邓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考量雇主是否存在过错的因素为:是否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是否存在指示错误等;一般考量雇员是否存在过错的因素为:是否违反操作规范、是否违反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等。
十、如何降低小额诉讼成本?(王前亮)
(一)小额诉讼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2024年湖南省统计局公布2023年湖南省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其中,湖南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015元,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为48508元以下,对标的额超过48508元但在194030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案件的处置方式
1.小额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小额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对能调解成功且及时履行的,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对调解成功后不能及时履行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十一、诉讼保全提供财产信息与线索的规定?(王前亮)
十二、律师费用的承担是如何规定?(王前亮)
十三、向公司职工购买公司内部资料、客户名单是否涉嫌盗窃商业秘密?(吴婧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故要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4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情节严重,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该条中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等)和经营信息(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等重大经营决策以及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情况等)。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满足3种条件:(1)权利人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轻易获取;(2)该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3)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只限于一部分人知道。如果通过其他资料就可以轻易获得的信息,则不能认为是商业秘密。
关于如何理解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第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在立案追诉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也是区分盗窃商业秘密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的重要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