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JB908-1990《首件鉴定》中,首件鉴定的定义为:按照设计图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试制和批量生产的第一件零(部或组)件进行全面的工序和成品检查、考核,以确定生产工艺和设备能否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注意,定义中首件鉴定的对象是“零(部或组)件”。
在GJB1405A-2006《装备质量管理术语》中,首件鉴定是对试生产的第一件(批)零部(组)件进行全面的过程和成品检查,以确定生产条件能否保证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注意,定义中首件鉴定的对象是“零部(组件)”。
在GJB908A-2008《首件鉴定》中,4.1条款规定:对试制或批量生产中首次制造的零(组)件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试验,以证实规定的过程、设备及人员等要求能否持续制造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文中首件鉴定的对象变成了“零(组)件”,那么,部件去哪了?为什么会有这个变化?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还要回到零件、部件、组件的定义。
根据GJB431-88《产品层次、产品互换性、样机及有关术语》的规定,产品由简单到复杂的纵向排列顺序为:零件、部件、组件、单元件、机组、装置、分系统、系统等。其中,零件是单个制件或连接在一起具有规定的功能通常不予分解的多个制件(注意,零件具有规定的功能)。部件是由两个或多个零件组成,是组件或单元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整体更换,也可以分别更换一个或多个零件(部件没有功能要求)。组件是由多个零件或多个部件或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组成的,能够完成某一特定功能,并能拆装的组合体(组件能够完成某一特定功能),组件定义还有一个注释:部件和组件之间的区别取决于具体的使用情况,一个组件在一种情况下可称为组件,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是组件的一部分,便可称为部件。
所以,在GJB908A-2008《首件鉴定》中,去掉“部件”可能基于两个原因:①从定义上看,部件没有具体的功能,而首件鉴定是需要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试验的,可操作性不强;②从组件定义的注释看,“组件”和“部件”某种情况下是通用的,所以,有了“组件”,也就不再提“部件”的概念了。
二、首件鉴定的范围
根据GJB908A-2008《首件鉴定》5.1条款,首件鉴定的范围包括:
1)试制产品;
2)在生产(工艺)定型前试生产中首次生产的新的零(组)件,但不包括标准件、借用件;
3)在批生产中产品或生产过程发生了重大变更之后首次加工的零(组)件,如:
——产品设计图样中有关关键和重要特性以及影响产品的配合、形状和功能的重大更改;
——生产过程(工艺)方法、数控加工软件、工装或材料方面的重大更改;
——产品转厂生产;
——停产两年以上(含两年)等。
4)顾客在合同中要求首件鉴定的项目。
首件鉴定的范围部分非常关键,这是理解首件鉴定的基础,要搞清这个问题,需要先明白几个概念:试制、试生产和批量生产。通俗地讲,“试制”是工程研制阶段的工作,终于状态鉴定,试制的样品用于状态鉴定,其目的是证实试制产品功能性能满足设计要求;“试生产”也称小批量试生产,是在状态鉴定后,列装定型前,试生产的样品用于列装定型,其目的是证实企业具备批量生产满足各项要求产品的能力;“批量生产”也称批产,是列装定型后的工作。
搞清楚了这几个概念,我们再来看看首件鉴定的四个范围,就非常有意思:
1)试制产品,这是在工程研制阶段,产品是一个全新的产品,所以,首件鉴定的对象是“整个产品”,当然,产品中可能包含各种零件、组件,在产品首件鉴定前,这些零件、组件(当然,这些零组件可能是供方生产的,也可能是企业自己生产的,都应该由各自的生产方完成首件鉴定)应先完成首件鉴定;
2)生产定型对应到新的装备研制阶段就是列装定型,在列装定型前,因为试制产品已在工程研制阶段通过了整个产品的首件鉴定,所以,首件鉴定的对象就变成了“首次生产的新的零(组)件”,而不再是整个产品了。
那为什么不包括标准件和借用件呢?可能包括两方面原因:①标准件和借用件是来自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已经做了首件鉴定;②标准件和借用件不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企业不具备生产所需的过程、设备和人员等要素,所以也就无法开展首件鉴定。
3)批生产中产品或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试制产品已在工程研制阶段通过了整个产品的首件鉴定,所以,首件鉴定的对象还是“首次加工的零(组)件”,而不是整个产品。
4)合同中要求的首件鉴定项目,这就没什么说的了,做就是了。
小结一下,首件鉴定的对象是“产品”还是“零组件”不是绝对的,而是视生产阶段和情况不同而不同,工程研制阶段的产品试制,首件鉴定的对象是“整个产品”,以保证企业的过程、设备和人员能够持续生产满足设计要求的产品;试生产或批量生产过程中,因为整个产品在工程研制阶段已经完成了产品的首件鉴定,所以,首件鉴定的对象就变成了首次生产“零组件”,是对工程研制阶段的产品首件鉴定的补充,保证企业始终具有持续生产满足要求的产品。
三、试制还是试生产
上文提到了“试制”、“试生产”、“批量生产”的内涵,让我们再回到“首件鉴定”的定义和内涵。
在GJB1405A-2006《装备质量管理术语》中,首件鉴定是对试生产的第一件(批)零部(组)件进行全面的过程和成品检查,以确定生产条件能否保证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根据试生产的定义,是不是意味着在GJB1405A的定义中,首件鉴定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状态鉴定后、列装定型前的零部(组)件的首件鉴定呢?
在GJB908A-2008《首件鉴定》,4.1条款规定:组织应建立首件鉴定的程序,明确职责,对试制或批量生产中首次制造的零(组)件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试验,以证实规定的过程、设备及人员等要求能否持续制造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根据试制和批量生产的定义,是不是说明在GJB908A只适用于工程研制阶段和批量生产阶段的首件鉴定呢?
实际上,小编不这么认为,无论是在GJB1405A还是在GJB908A中,试生产、试制的说法都不是专有名词,而是泛指在批量生产前的试生产,均包括了“试制”、“试生产”的内涵,所以,两者都适用于工程研制阶段、状态鉴定后和批量生产过程中首件鉴定。
四、一个还是一批
那么,问题来了,首件鉴定究竟是针对第一件还是第一批呢?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回到各项标准的历史版本,一起看一下具体的变化:
1)GJB908-1990《首件鉴定》中,首件鉴定按照设计图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试制和批量生产的第一件零(部或组)件进行全面的工序和成品检查、考核,以确定生产工艺和设备能否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2)在GJB1405-1992《质量管理术语》中,首件鉴定是对试制或批量生产的第一件零(部或组)件进行全面的工序和成品检查,以确定生产条件能否保证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3)在GJB1405A-2006《装备质量管理术语》中,首件鉴定是指对试生产的第一件(批)零部(组)件进行全面的过程和成品检查,以确定生产条件能否保证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从上述定义的变更可以看出,首件鉴定的首件由以往的“第一件”变为了“第一件(批)”,可能有三方面原因:
1)首件鉴定周期的需要,GJB908A-2008中4.4条款要求:“首件鉴定不合格时,应查明不合格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重新进行首件鉴定,或对鉴定不合格的项目重新进行首件鉴定”。如果只投产一件产品,在首件鉴定出现不合格时,需要重新备料重新生产,对生产周期是一个很大的延误,而若投入一小批产品,每个工序都采取首件检验的方式,若出现不合格,可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后,随后便可得到验证,能够有效保证首件鉴定按计划节点完成。
2)充分鉴定的需要,单独用一个零组件进行首件鉴定,最终测量得到数值只是一个单一样本,难以反映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数值波动的情况;而采用小批零件进行鉴定,具有一定的样本量,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判定该零件的过程能力指数,便于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
3.)产品生产的需要,零组件的首件鉴定是为了防止加工时出现成批质量问题,而鉴定工作和产品批量投入的关系,标准上的要求也有变化。GJB908-90将首件鉴定定义为第一件,其中4.2条款规定:“生产计划部门根据首件鉴定目录'应先投产首件,后批量投产’,允许首件相对于同批产品领先工序加工”;而GJB908A-2008中5.3.7条款规定:“首件鉴定合格后,组织才能批量投产”。这是由于GJB908A-2008中的首件鉴定的首件的定义已经扩展为“第一批”。因此,投入含有一定数量的第一批零件进行首件鉴定,即满足了鉴定的需求,也可在首件鉴定完成后,生产的需求也可同时得到保证。
综上,对某零件开展首件鉴定的活动时,结合生产计划的情况,可选取一定数量进行第一批生产(当然,也可以是第一件),即可保证首件鉴定工作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也可使首件鉴定工作融入生产任务中。
五、首件鉴定目录
GJB908A-2008《首件鉴定》标准规定,确定需进行首件鉴定的零(组)件,编制《首件鉴定目录》,可见,《首件鉴定目录》中的内容就是需要进行首件鉴定的零(组)件。再详细一点,针对工程研制阶段的试制,《首件鉴定目录》是整个产品(一般是一项),针对试生产或批量生产的变动情况,《首件鉴定目录》是首次生产的零(组)件(一般有一项或多项)。
那么,有没有其他例外的情况呢?
假如一个企业试制的产品组成中,含有企业自己研制生产的零(组)件,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企业会不会先组织零(组)件的首件鉴定,再组织产品的首件鉴定呢,这没做理论上肯定没有问题,但从操作层面看,企业更倾向于把两次(或多次)首件鉴定一并开展。
1)根据首件鉴定的定义,对试生产的第一件(批)零部(组)件进行全面的过程和成品检查,在对整个产品过程检查时,可同时包含了零(组)件的过程检查,可不单独形成过程检查记录;
2)针对成品检查,此处应该包括产品检验和零(组)件检验,因为作为产品一个组成部分,零(组)件的单独检验项目理论上应多于配合产品总体检验的项目,才能满足零(组)件的设计要求,所以,应该单独形成零(组)件《首件鉴定检验报告》;
3)产品和零(组)件同时作为首件鉴定的对象,那么首件鉴定审查报告应反映两个方面的首件鉴定结论。
针对《首件鉴定目录》由谁编写的问题,GJB908A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针对试制、试生产、批量生产中的首件鉴定工作,由工艺技术部门编制并经质量部门会签;针对客户在合同中要求的首件鉴定,由质量部门编制并经客户会签。
六、首件是否一定要参加抽样环境试验
部分产品不要求所有产品进行环境试验,而采用抽样的形式进行,通过环境试验后产品才能交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首件鉴定的首件,是否一定要在抽样范围内,或者说,首件是否必须参加环境试验,才能通过首件鉴定呢?
先看GJB908A-2008《首件鉴定》的4.3条款:首件鉴定的内容应包括与产品有关的所有特性及其过程的要求。那么,环境试验考核的是什么?没错,是环境适应性,那么,环境适应性是否属于产品有关的所有特性范畴呢?也没有问题,环境适应性属于通用质量特性的范畴,所以,首件应不应该做环境试验就非常明显了。
综上所述,当环境试验(也包括其他验证试验)采用抽样方式进行时,首件鉴定的产品一定应该在抽样范围内,换句话说,首件必须参与环境试验,才能保证首件鉴定的效果。
七、最后的话
本文重点说明了首件鉴定工作中不易理解的几个问题,关于《首件鉴定》的具体要求,需要详细了解的朋友请参照本公众号《理解|首件鉴定》一文。标准规定的都是通用、抽象的要求,落实到每个具体的企业都有其独特性,只有结合具体情况学标准、用标准才有意义,借用罗振宇老师在跨年演讲上讲的一句话:一具体,就深刻。祝愿各位朋友都能深刻理解标准,具体应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