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201-2008《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7000.202-2008《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前提下,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3128-2013《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单元LED筒灯应具有下述特征:
a)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线路板排列相似;
b)调光和非调光的划分为不同单元;
c)相同的光学系统,如LED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光学组件(反射器、透光罩、透镜、其它),出光口面尺寸等相同;
e)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4.3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b)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
c)工厂检查调查表(仅针对未有同类产品获证时);
e)额定寿命承诺书(见CQC31-465315.01-2013);
g)已获得过的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j)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同类产品获证)。
5.产品检验
5.1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样品数量
5.1.3样品及资料处置
5.2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依据标准
5.2.2检验项目及要求
a)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LED筒灯节能认证的型式试验按照CQC3128-201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其中安全(包括电磁兼容)型式试验及方法应参照相应实施规则及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其余型式试验项目按照CQC3128-201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见表2所示。
b)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补充差异的检验项目以及样品数量和判定如下:
2)光通维持率、颜色漂移等检验项目的样品3只,(0,1)判定;
3)标记、尺寸、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空间色品不一致性、光分布、保护角等检验项目的样品1只,(0,1)判定。
5.2.3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分为两个阶段:
第二阶段为130天(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6000h光通维持率和6000h颜色漂移,第一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5.2.4判定
当每个单元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单元所有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差异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5.2.5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见CQC31-465315.01-2013《筒灯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需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初始工厂检查
6.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3进行检查。
6.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选取一个单元的一个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b)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c)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4。
6.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2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8.获证后的监督
8.1.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8.1.2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4。
8.2监督的内容
CQC根据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4、5、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3年内应覆盖CQC/F001-2009的全部内容。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8.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8.4监督抽样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工厂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CQC重新制定该系列的抽样方案,抽取12只相同型号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只。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抽样基数不足50只,暂停该产品的认证证书。
8.5结果评价
获证后监督合格,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含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暂停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9.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人可提交复审申请。
9.1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
9.2复审的产品检测
复审的产品检测项目按照表2的要求执行。
9.3复审时限要求
证书到期后的3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10.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分为二个阶段发放。
第一阶段3000h的检验项目合格,并且在工厂检查通过后,CQC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
第二阶段6000h的检测项目合格后,认证委托人须向CQC提交变更申请,CQC向认证委托人颁发《变更批准书》。
10.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4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10.1.2认证产品的变更
10.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节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10.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0.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2.1扩展程序
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工厂检查,并根据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10.2.2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5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差异检验。
10.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