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中对“制造符合性”进行了定义:
第21.2B条定义(五)制造符合性:
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与“设计符合性”(文文相符)相对的,“制造符合性”指的是一种“实文相符”,核心是实际的产品/操作/过程等与某一状态确定的文件相符,因此,其应用场景往往比21部中定义的更为广泛。
“适航性”其实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要求更高的“制造符合性”:
ICAO-Annex8
适航(性):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零部件符合其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的状态。
不同的“制造符合性”检查/确认,其目的、性质、对象和依据各不相同。我们可粗略将其分为以下三大类:
1、型号合格审定中的制造符合性检查
2、生产许可审定中的系统、产品审查
3、适航性检查
这类检查涵盖的情况最多,包括:生产批准持证人(PAH)生产新产品/零部件的适航检查(国内交付/出口),进口航空器(含湿租)的适航检查,使用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的出口适航检查、特许飞行证检查等。
上述不同情况下的检查也有差异,以PAH生产新产品/零部件适航检查的两种情况(国内交付/出口)为例: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哪种“制造符合性”,申请人/持证人都是直接的责任人、负责100%的符合性确认,并且有义务和责任接受所有局方认为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包括对其供应商的检查和试验)——通常是抽查,基于具体的风险程度决定审查的范围和深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