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制造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和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2.明确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3.对需要使用密码进行电梯调试的,应当无偿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
4.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5.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提供的电梯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应当明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
7.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违反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第七项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责令制造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对房屋建筑电梯设置和选型配置有哪些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应当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三)对新安装电梯有哪些要求?
答: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条例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提高故障预警、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对电梯施工更换的零部件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1.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2.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
违反以上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以上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电梯的使用管理
(五)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做了哪些明确要求?
答: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3.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5.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负责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鼓励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六)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和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下列义务:
1.对于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2.为电梯轿厢手机信号覆盖等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4.对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6.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防火、环保的材料,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装修后的电梯经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全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7.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签订规范化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8.乘客被困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及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9.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1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的要求;
12.不得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违反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第十二项规定,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住宅小区的电梯及其使用管理单位还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
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中应当规定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费用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2.在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物业服务费用中电梯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电梯属于所有权人共有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人,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八)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费用和电梯的修理费用由谁承担?
答: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费用和电梯的修理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日常运行费用和修理费用的收取、管理和列支应当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的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付。
(九)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资金如何筹集支付?
答: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支付:
1.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3.对电梯费用筹集方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代表协调解决。
(十)住宅小区电梯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急维修资金如何筹集支付?
答:住宅小区电梯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应急维修(含更新、改造、修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当立即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代管单位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住宅小区电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组织维修的单位有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的,该费用可以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集。
(十一)条例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有哪些新要求?
答: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
(十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有哪些要求?
答:1.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要求: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三十台以上电梯的,或者使用五十台以上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电梯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义务。
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或者使用二十台以上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数量超过四十台的,每增加二十台再增加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要履行哪些职责?
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1.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为;
2.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3.妥善保管电梯钥匙,确保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牌等警示标志齐全清晰;
4.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并配合实施救援,并做好故障记录;
5.监督并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修保养记录;
6.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电梯需要停止使用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电梯需要停止使用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启用。
(十五)个人或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安装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的,应当补充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十六)乘客在乘坐电梯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用电梯,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2.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门;
3.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各种安全标志;
4.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6.玩耍、打闹、蹦跳、攀爬、逆行;
7.携带购物车、婴儿车乘用自动扶梯;
8.运送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
9.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关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十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和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要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履行下列义务:
1.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维保单位信息登记;
3.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电梯维护保养等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
4.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规范化维护保养合同,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个人;
5.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6.不得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7.无法有效消除电梯故障、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及时联系制造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消除故障或者隐患;
8.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及时将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落实整改;
9.电梯维护保养的频次、项目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违反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以上第四项至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八)哪些情形下,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答: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
1.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的;
2.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3.故障频率高,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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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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