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税务解析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业务内容主要是通过对钢板的切割、焊接、除锈、喷漆等工艺制作成钢结构,同时为其客户进行安装,以达到其使用效能。
此类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钢结构制造企业,应当就销售钢结构收入及提供的建筑业安装劳务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包括钢结构制造企业在内)取得的安装收入大部分是由人工劳务产生的,没有进项税额作为抵扣,造成其增值税税负比较重。
2、避重就轻,人为降低税负具备行业资质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得到对方的默许,在总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人为地降低钢构件的价款,使之等于甚至低于生产成本,从而降低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应地提高安装费收入,使总体税负得到降低。例如,某企业承揽工程总额为100万元,其中钢构件材料及加工制作成本为70万元,为了少缴税款,该企业在合同中将钢构件的价款签为70万元甚至低于70万元,而将安装费签为30多万元,将销售钢构件应实现的利润转移至安装收入当中,按3%的低税率缴纳了营业税。
3、推迟结转收入钢结构制造企业不及时进行完工工程的决算,造成收入滞后的情况是很普遍的。由于钢结构制造企业在合同的签订上一般是按工程进度结算价款,首先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预收款,在主钢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再收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安装完毕后收取剩余的款项,有的会留5%左右的质保金,待一年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收取。但是预收款以外的价款经常不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来执行,这样就在钢结构制造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你不付我工程款,我就不给你开票的局面,这样钢结构制造企业就不结转收入,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4.专用发票“飞过海”,形成账外收入由于大多需要新建、扩建厂房、仓库的企业(甲方)对钢材不甚了解,自己采购材料委托钢结构制造企业加工的很少,一般都与其签订包工包料的全额钢结构工程合同。尽管钢结构制造企业能在材料的报价上多赚他们一笔,却不能确保将来工程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分清责任。
但是,有的钢结构制造企业为了逃避税收,授意其材料供应商将发票越过其直接开给甲方,而通过给予其价款上一定的优惠诱使甲方接受“飞过海”开来的发票,并且不提供安装费部分的发票。如果,甲方确需安装费部分的发票,就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虚假发票或者到地税机关代开安装费发票交给甲方。
实际上,甲方仍然按照合同全部金额将款项付给钢结构制造企业,由钢结构制造企业将款项付给其材料供应商。由于同城可以使用支票结算,所以对于甲方来说,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只凭支票存根也不会发现发票开具方与付款方不一致。而钢结构制造企业通过设立账外银行特户,将甲方支付的款项存进该特户,再从特户将材料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这样就可以在财务账上不露痕迹,而将该笔工程收入隐瞒于账外,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承揽了一项工程,通过降低一定的价款,使甲方同意接受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工程价款为100万元,该企业实际收取价款1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并授意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而余下的30万元收入隐瞒于账外,不开具发票或想方设法用别的发票抵顶,从而偷逃国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