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3年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涉及多个特种作业的装置班长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本岗位所涉及的所有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Q2:
本人2009年领证低压电工操作证,2010年领取高压电工操作证,两证均已在10年以上,现在还是需要每3年复审一次,能否享有“复审可以延长至每6年一次”的政策?
A2:
Q3:
目前在我公司内,外协作业单位持有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焊接),请问持该证是否可以在公司内从事焊接作业?
A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所取得证书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焊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如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需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3年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Q4:
焊割工具(焊枪、气割枪)的质检员(质检过程中要点火),质检操作(需要点火检测开关、检测气密性等)是否属于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需不需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证?
A4: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3年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焊割工具(焊枪、气割枪)的质检员(质检过程中要点火),质检操作(需要点火检测开关、检测气密性等)不属于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Q5:
单位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生产装置为无机盐制造,控制仪表设置DCS和PLC系统,自动化系统安装、维修、维护人员取得了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内操使用系统的人员,外操巡检人员是否需要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表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A5:
作业岗位是否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如果均不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和本地区本企业有关要求,可不取得。
Q6:
A6:
Q7:
新办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实体证书丢失了,是否需要补办证书?
A7: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行打印的电子证书不会影响您的正常生产生活使用。
Q8:
我公司计划购买一台制冷机,请问如何界定大中型空调与制冷设备?以及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
A8:
Q9:
本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临近复审期限,是否可以跨市复审?
A9: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23〕6号),第三十一条,三项岗位取证人员原则上应当在从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参加考试;确需跨市申请考试的,应当向考试地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报备。
Q10:
建筑施工行业人员到电厂开展锅炉检修等涉及高处作业的工作,是否需要重新考取特种作业高处作业证?或者有什么其他要求?
A10:
Q11:
我司要求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现施工人员只持有住建部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请问“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是否互认?
A11: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适用于各生产经营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只能用于建筑行业。
Q12:
给高空特种作业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能不能列入安全生产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