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被称为适航审定的“龙头”规章,涵盖了目前适航审定类18项行政许可事项中的14个,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前有效的CCAR-21-R4是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为落实此版CCAR-21的新要求,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简称“适航司”)陆续启动了21部下管理程序(AP)的修订工作。
第一批修订的4份AP在2019、2020年先后发布,包括AP-21-AA-21-31、32,和AP-21-AA-2020-12、13。
为了迎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USOAP审计(UniversalSafetyOversightAuditProgramme),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于今年8月31日发布了《民航局关于印发<关于民用航空产品合格审定的细化要求>的通知》(民航规[2022]40号),依据CCAR-21,对型号设计资料提供和存档、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生产检验系统制定了细化要求。
同时,第二批修订的7份21部AP也于近期集中发布,如下:
目前,上述AP大部分已可在如下网址查询、下载:
在深入具体内容之前,初步翻看,即可发现这些AP与之前的程序有两大不同之处。
一是文件性质的变化。
以《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22-11)为例。
其前身AP-21-03是作为民航局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适航司发布的。
而新的AP-21-AA-2022-11是作为重要的民航局行政规范性文件(ARD),通过了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由民航局统一登记、编号并印发的;比之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层级更高。
行政规范性文件(ARD)
因此,我们在新程序的封面上可以看到两个号码:
第二大变化是程序和表格编号。
2019年8月21日,适航司下发了《关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管理程序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适发[2019]11号),制定了新的CCAR-21管理程序编号的管理办法。
基于CCAR-21管理程序的具体内容,将AP分为“设计”、“生产”、“单机”、“认可”和“管理”五种类别。
各类管理程序编号号段分配如下:
CCAR-21的AP编号规则
(此例通常可简写为AP-21-31)
除《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AAC-038)外,这些新程序中新增或进行了改版的表格也采用了新的编号规则:形式为“表-21-XXX-XXXX”,区别于原“AAC-XXX”。
CCAR21的AP和表格编号号段分配(新)
根据上述编号办法发布的新AP和旧AP的编号对照表如下:
新旧AP编号对照表
如无特别规定,自新程序生效之日起,对应的旧程序即废止。
需要说明的是,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虽为设计和生产的双重批准(PMA有仅作为生产批准的情况),但其AP(AP-21-AA-2020-12、13)均被归为“设计”类别。这是因为在此两份AP中主要规定了相应证件的管理要求和设计审定要求,生产审定和证后管理则主要参照最新版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执行。
另外应注意的是,在所有现有程序完成修订前,可能出现新版编号与原版编号的尾号出现重复的情况(例如《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的新版编号为AP-21-AA-2022-31R1,与AP-21-AA-2014-31R1《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试飞安全计划》的编号尾号同为31),可按照带有年份标志的完整编号予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