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FS1018 号(冀FRK39挂)驾驶人靳某顺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 冀FC20A5号驾驶人韩某喜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的车辆先行,韩某喜与靳某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韩某忠、李某花、李某瑶不承担事故责任。
为警示社会,深挖事故发生的深层次根源,更好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定市交警支队组成了联合调查组,从事故车辆登记、查验和驾驶人驾驶证申领、审验学习、教育培训,车辆违法处理以及涉事相关人员、企业、道路安全隐患、部门职能等方面开展全面的深度调查。
经深度调查,满城区车辆管理所及豪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冀FRK39挂半挂车年度审验时,审核不细致,致使后部及两侧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车身后部未安装尾部标志板的冀FRK39挂半挂车通过审验。事发路口有行道树遮挡视线,韩家佐村进入234国道未设置让行标志,234国道韩家佐村口未设置规范减速装置,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冀FS1018号(冀FRK39挂)驾驶人靳某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冀FC20A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韩某喜(因事故受伤严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豪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涉事外检员王某予以开除。车管所审核岗位辅警赵某被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审核中心职工刘某被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涉事隐患路口由保定市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持续推进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省公安厅交管局要求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特别是保定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全力排查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预防重点措施。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十百千”行动计划为契机,强力开展国省县乡道路特别是连续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隐患点段排查、大整治。对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重点车辆实施全覆盖、无缝隙严查严管,严查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做到违法不处理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行。
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一定要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出车前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防止带病出车;驾驶人行径道路岔口、村庄时要减速慢行,观察礼让通行,不超速,不疲劳驾驶。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满城区“4.22”道路交通事故
深度调查报告
事故基本案情
现场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234国道92公里800米处(春晖路韩家佐村十字交叉口),此路段西往满城镇柳家佐村方向,东往满城镇谒山村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属国道,路宽12米,双向混合车道,道路中心黄色虚线、两侧白色实线不清晰,事发路口西侧有十字路口标志牌,事发时路面干燥。
现场以道路北侧430厘米路牌为基准点,以北侧道路边缘线为基准线由西向东丈量,在基准点东侧1460厘米处头西尾东停放冀FS1018 号/冀FRK39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预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主车右前轮距基准线1650厘米,挂车右后轮距基准线900厘米,在左后轮西侧有长3690厘米制动痕迹,右后轮西侧有长3710厘米制动痕迹。在冀FS1018 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预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东侧头北尾南侧翻车底朝上停放有冀FC20A5 号朗逸牌小型轿车,该车右前轮距基准线1850厘米,右后轮距基准线1595厘米。
(二)肇事车辆事发前行驶轨迹调查
1、冀FS101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事发前行使轨迹:该车配备两名司机,4月22日00时至7时30分该车由宋某元驾驶,7时30分至事发由靳某顺驾驶。00:00-00:48行驶在S237,速度27-46.3公里/小时,约行驶27.4公里;00:48-01:47状态基本为停车,只移动0.8公里;01:47-02:44行驶在S237易县境内,速度16.6-39公里/小时,约行驶22.1公里;02:45-02:46行驶在X353狼牙山镇境内,速度22.8-45.1公里/小时,约行驶0.6公里;02:46-03:06行驶在西坨线附近无名道路,速度28.7-56.4公里/小时,约行驶7.4公里.其中02:54-03:06为停车状态;03:06-03:23行驶在西坨线易县、满城境内,速度29.8-56.8公里/小时,约行驶12.8公里;03:24-07:47行驶在G336满城石井、坨南境内,速度26.8-65.3公里/小时,约行驶25.8公里.其中03:37-07:11、07:13-07:29为停车状态。
07:48-07:58行驶在S237顺平县台鱼向境内,速度22.3-54.6公里/小时,约行驶6.1公里;07:58-08:38为停车状态;08:33-08:41行驶在S237顺平境内,速度22.5-37.4公里/小时,约行驶4.5公里;08:41-09:52行驶在X353、X357顺平境内,速度10.4-23.0公里/小时,约行驶8公里,其中09:04-09:41基本为停车状态;09:52-10:18行驶在S237顺平境内,速度19.2-37.1公里/小时,约行驶4.1公里;10:18-10:28行驶在S237顺平境内,速度31.6-53公里/小时,约行驶6.1公里;10:28-10:49行驶在G336满城境内,速度30.2-61.5公里/小时,约行驶15公里;10:50-10:52行驶在满城镇靖云街,速度22.1-54.2公里/小时,约行驶1.7公里;10:52-10:54行驶在满城镇春晖西路,速度55-67公里/小时,约行驶2.5公里;10:55:07至事故地点,事故发生。
运行轨迹图(紫色为行使路线)
2、冀FC20A5 号小型轿车事发前行使轨迹:10时50分从韩家佐村沿韩家佐村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10时54分驶入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234国道92公里800米处(春晖路韩家佐村十字交叉口)后发生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情况
(四)车辆情况
冀FS1018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8600KG,准牵引质量40000KG,荷载33500KG,事发时装载货物为白石灰,装载33390KG,未超载。
(五)检验鉴定情况
1、尸体检验:4月25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尸体检验鉴定:韩某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某珍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瑶符合交通事故致机械性窒息合并脾脏破裂出血死亡。
2、酒精、毒检:4月23日保定市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未检出靳某顺、韩某喜2名驾驶人血液中含乙醇成分;满城区交警大队对靳某顺、韩某喜2名驾驶人毒检结果呈阴性。排除驾驶人酒、毒驾。
3、车辆检验鉴定(包括车辆制动问题、痕迹检验、速度等):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两车接触痕迹、冀FS1018-冀FRK39挂车制动系统状况、车辆速度进行鉴定,结论为:
(1)事发时,冀FS101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号豫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牵引车车身前部与冀FC20A5号朗逸牌小型轿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冀FS101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号豫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牵引车车身前下部与仰状翻状态的冀FC20A5号朗逸牌小型轿车车底部及右侧发生过碰撞。
(3)冀FS101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号豫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7KM/H。
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
(一)靳某顺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二)韩某喜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在调查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保定市交警支队组成联合调查组,从涉事相关人员、企业、道路安全隐患、部门职能等方面开展全面的深度调查。
(一)道路环境调查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234国道92公里800米处(春晖路韩家佐村十字交叉口),此路段西往满城镇柳家佐村方向,东往满城镇谒山村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属国道,路宽12米,双向混合车道,道路中心黄色虚线、两侧白色实线不清晰,事发路口西侧有十字路口标志牌,事发时路面干燥。
2、234国道92公里800米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按照部局《公安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和《2021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十百千”行动方案》要求,满城大队由事故中队负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工作,由各辖区分包外勤中队负责排查本辖区高风险安全隐患路段排查。
事故中队每月开展一次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分析,经排查事故发生地点2018-2020年仅发生四起事故,均为轻微事故,其中2019年一起,2020年一起,2021年两起,四起事故中保险公司直接受理三起,双方私了一起,未造成人员伤亡。
按照满城区交警大队工作安排,赵小雷负责事故发生路段的隐患排查工作。根据隐患排查结果,近几年,满城大队先后在事发地西侧3.5公里处(柳家佐村)设置黄闪慢行灯一套、施划减速震荡线;在事发点西侧3公里处(柳家佐村)设置测速卡口一处;在事发地西侧2公里处(郑家佐村)设置黄闪慢行灯一套;在事发路段两侧5.9公里范围内增设限速标志4块、农用车摩托车交通安全提示标志19块,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发生。
现场查看确定:234国道与韩家佐村十字交叉路口有行道树遮挡视线,韩家佐村进入234国道未设置让行标志,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3、事发天气情况:4月22日10时-11时,天气晴,气温16.7℃,相对湿度67%,平均能见度13千米,平均风速3.5m/s。
(二)驾驶人培训考试调查情况
1、冀FS1018 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预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靳某顺调查情况
因该驾驶人A2准驾车型考试时间为2011年,超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令)关于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要求,未发现该驾驶人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
(4)靳某顺驾驶资格调查结论
1、冀FC20A5 号朗逸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韩某喜调查情况
(2)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情况:
(3)韩某喜驾驶资格调查结论
(三)车辆登记、检验调查情况
1、车牌号码冀FS1018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调查情况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冀FG9911重型自卸牵引车相关检验资料、照片及视频,经核查比对检验照片、资料和视频,送检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与注册登记时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相符,相关资料齐全。
经现场查验比对,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存在以下问题:
(1)车身后部及两侧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
(2)车身后部未安装尾部标志板。
2、车牌号码冀FC20A5小型轿车调查情况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冀FC20A5小型轿车相关检验资料、照片及视频,经核查比对检验照片、资料和视频,送检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与注册登记时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相符,相关资料齐全,未发现车辆非法改装及违规检验等问题。
1、道路交通管理勤务安排情况:按照《满城大队辖区道路责任分工表》安排,春晖路(G234)责任单位是满城区城区中队,中队长是范士良,主管队领导是副大队长安余。按照《城区中队值班表》安排,城区中队3个执勤组,按照主班(24小时)、副班(正常时段)和备勤的模式轮流落实勤务,其中主班在京昆高速口流动治超执勤点24小时执勤,负责治超执勤点的勤务工作;副班负责辖区巡逻管控和在谒山红绿灯路口定点执勤。4月22日,城区中队主班是中队长范士良组,副班是民警赵小雷组。通过调取范士良、赵小雷组警车GPS和执勤点监控得知:主班范士良组驾驶冀F2396警制式警车,8:30从大队出发,沿宏昌大街、致远路、靖云街于8:58到达京昆高速口流动治超执勤点,定点执勤至11:19;11:19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从京昆高速口流动治超执勤点出发,11:28到达事故现场展开事故救援、交通疏导工作。副班赵小雷组早7:30-8:30在中山路西苑街路口早高峰执勤完毕后, 9:35驾驶冀F5590警制式警车从大队出发,沿中山路—致远路—靖云街—满于西线—致远路—宏昌大街展开巡逻管控工作,10:59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从燕赵北街赶往事故现场,11:11到达事故现场展开事故救援、交通疏导工作。
3、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满城区养路工区对事发路口交通设施及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经核查,事发路口(234国道与韩家佐村十字交叉路口)有行道树遮挡视线,韩家佐村进入234国道未设置让行标志,234国道韩家佐村口未设置规范减速装置,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4、满城区交通运输局运管站对冀FS1018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运营监管情况
责任追究
(一)肇事驾驶人追究情况
满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令豪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查纠整改,并对涉事外检员王某予以开除。
1、满城区公安局按照《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队伍管理规定》对车管所审核岗位辅警赵某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的处分。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车辆管理所对审核中心职工刘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出深刻检讨。
调查成果运用及效果
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排查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预防重点措施,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结合公安部、省厅、市局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和4月22日全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工作部署,聚焦当前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风险隐患,持续重拳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全力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集中攻坚。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十百千”行动计划为契机,经研究部署,决定在满城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对全区国省县乡道路特别是连续发生交通事故的点段以及全区“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运输企业、车辆、人员存在的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整治。
(二)全力开展高危车辆严重违法查处集中攻坚。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检测站、依托交警执勤点等关键节点设置检查站点,对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重点车辆实施全覆盖、无缝隙严查严管。对“两客一危”车辆逢车必查、违规必扣、违法必处,严格执行车辆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带、“三超一疲劳”等“四必查”措施,做到违法不处理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行。紧盯中重型货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等货运重点车辆,严查严处闯红灯、超速超载、涉牌涉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全力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全方位、高频次开展警示曝光和宣传提示,加强大货车盲区危险、车辆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驾驶车辆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危害宣传,重点曝光安全隐患突出、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两客一危”企业、“两客一危”车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追究一起、曝光一起、警醒一片”。切实加强交通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四)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曝光。将满城“4.22”典型事故案例和责任倒查追究情况编辑成提示信息,通过“双微一抖”、短信平台向货运企业负责人及货车驾驶人集中推送。加强企业负责人教育,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辖区货车违法、事故情况,交流安全管理经验,推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组织记者随警采访,现场报道统一行动,曝光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通过电视专栏、报纸专刊、互联网专版,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特此报告。
附件1: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韩某喜,冀FC20A5号朗逸牌轿车驾驶人,性别:男,身份证号:13062119******0935,住所地址:保定市满城县满城镇,伤情:手腕骨折,肋骨骨折、收住ICU。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
2、韩某忠,冀FC20A5号朗逸牌轿车乘车人,韩连喜父亲,性别:男,75岁,身份证号13062119******0911 ,住所地址:满城区满城镇,经抢救无效死亡;
3、李某珍,冀FC20A5号朗逸牌轿车乘车人,韩连喜母亲,性别:女,75岁,身份证号13062119******0921,住所地址:满城区满城镇,经抢救无效死亡;
4、李某瑶,冀FC20A5号朗逸牌轿车乘车人,韩连喜外甥女,性别:女,30岁,身份证号13062119******0964,住所地址:满城区满城镇,经抢救无效死亡。
附件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附件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原标题:《省公安厅交管局通报保定满城 “4.22”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