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车辆报废证明、车险保单、理赔完成凭证、11月5日保险公司提醒退保的通话记录或短信,以及后续与保险公司沟通退保被拒的录音、书面记录,证明车辆提前报废事实、保险公司未及时提醒退保及拒赔情况。
2.向阳光保险公司湘潭分公司提交书面《保费退还申请书》,明确指出其未履行主动提醒义务,导致你错失退保时机,要求公司弥补损失,退还7月14日至10月26日期间的未到期保费。
3.携带证据向湘潭市银保监局投诉,举报阳光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责令保险公司退还相应保费。
4.若保险公司仍拒绝弥补损失,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险公司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未退还保费对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延伸来看,保险公司对退保等关键权益事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车辆报废后你依法享有退保权利,保险公司不得无故限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保险公司未告知车辆报废可退保的关键信息,侵犯您的知情权。
4.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明确车辆报废后可按规定退还未到期保费。
以上为本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早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