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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单号 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未有出险记录,我司对于保单保险于期限内未出险的车辆,下年续保将会享受未出险优惠!

车险理赔案件处理信息

您好,保单号 下车牌号为 的车辆,案件号 、赔案号 的出险经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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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损

理 算

结 案

支 付

*核定损失金额并不是最终赔付金额,我们将根据您投保的险种、保险条款和核定损失金额来计算对您的赔款

*以上金额是理赔人员初步估算结果,不代表最终实际发生费用和赔偿结果

*以上金额是理赔人员初步估算结果,不代表最终实际发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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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我司尚未收到你的索赔材料,请参照《索赔须知》中“所需索赔资料”尽快提交!

单车肇事无人员伤亡

注:为充分保障被保险人权益,被保险人为个人委托他人提交资料的需提供出险前存折复印件

* 请您尽快提交所需提供的资料到我公司理赔网点!

*因赔款计算可能涉及多张计算书,此金额可能不是最终赔付金额。

财产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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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没有其它保单承保理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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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健康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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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结果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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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按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号:

特别约定

保险费支付

1.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0.063%,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2.本保险合同项下有多个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部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0%。

4.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在保险人理赔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方式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保单出单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保险金额

由承保的借款金额加相应利息组成,具体数字见保险单。保险人承保的借款本金有可能小于投保人申请的借款金额,实际借款金额由合作银行及合作小贷公司审批决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如投保人出现还款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所还款项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还;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已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0.063%,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两位被保险人,如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体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0%。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特别约定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保单出单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保险金额

由承保的借款金额加相应利息组成,具体数字见保险单。保险人承保的借款本金有可能小于投保人申请的借款金额,实际借款金额由合作银行及合作小贷公司审批决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如投保人出现还款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所还款项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还;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已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两位被保险人,如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体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0%。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特别约定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保单出单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保险金额

由承保的借款金额加相应利息组成,具体数字见保险单。保险人承保的借款本金有可能小于投保人申请的借款金额,实际借款金额由合作银行及合作小贷公司审批决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如投保人出现还款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所还款项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还;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已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两位被保险人,如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体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0%。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特别约定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保单出单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保险金额

由承保的借款金额加相应利息组成,具体数字见保险单。保险人承保的借款本金有可能小于投保人申请的借款金额,实际借款金额由合作银行及合作小贷公司审批决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如投保人出现还款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所还款项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还;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已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0.063%,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两位被保险人,如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体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0%。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特别约定

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网络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特别约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多个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部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在保险人理赔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网络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特别约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 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多个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部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在保险人理赔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保单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

保险金额

由承保的借款金额加相应利息组成,具体数字见保险单。保险人承保的借款本金有可能小于投保人申请的借款金额,实际借款金额由合作银行审批决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如投保人出现还款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所还款项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还;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已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计算并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特别约定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

签订地:

平安—平安个人借款信用保险结果页面

保险人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按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号:

特别约定

平安—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结果页面

基于投保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同意按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号:

付费约定:

投保人应按投保时约定,每月交付保险费。

争议处理方式:

特别约定

平安—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结果页面

保险人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按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号:

保险费支付

1.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该指定账户为投保人借款的还款账户,该账户如发生变化,投保人需及时告知保险人,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保人承担。

保险责任

1.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2.保险金将通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约定的账户进行支付。

3.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

违约责任

1.保险人理赔后,依据《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理赔金额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发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出单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保证保险业务及债务清偿安排之协议书》约定的管辖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网络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共保约定

1. 经投保人同意,本保险单由和共同承保为主承保公司,其中保险责任占比为,保险责任占比为。如涉及免赔,按各承保公司保险责任进行划分。()

1. 经投保人同意,本保险单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共同承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保公司,其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责任占比为,保险责任占比为。如涉及免赔,按各承保公司保险责任进行划分。()

尊敬的客户:您可通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客服热线95511、营业网点核实保险单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拨打客服热线。

营业网点地址:详询官网“公开信息披露-基本信息-分支机构信息”

保险单出单日期:

保险单出单机构:

农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

已决赔付金额¥

* 如果您查询的承保信息与实际投保情况不符,请留言或联系本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签发本保单并同意按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号:

特别约定

1.电子投保单和电子保险单构成有效的保险合同。

2.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保险人根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还应根据保险人的需要向其出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通过前述方式所取得的求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和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保险人自理赔当日开始时计算,以尚欠全部款项(包括理赔金额+未付保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向投保人收取违约金。

3.若发生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事项,被保险人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因被保险人未能取得投保人提供的足额财产担保及其权属凭证的情形除外),或发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被保险人单方提前终止借款合同,但投保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理赔,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另行申请或提出要求。

4.投保人委托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指定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5.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若投保人还欠付第三方服务费,该费用的偿还顺序可在保费之前。

6.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7.增值税条款

7.2投保人为个人客户的,如需发票保险人将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投保人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行业,要求保险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必要信息,保险人将在国家税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下保险人仅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投保人提供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的损失)由投保人自负。

7.3如果发票必要信息发生变化,投保人应在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保险人,如因投保人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信息导致发票开具有误或失效的,一切后果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与保险人无关。

7.4已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保人做出保单批减和退保申请时,若投保人已经进行了进行抵扣,需要主动提供原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如红字发票通知单),以保证保险人能够顺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再由保险人将包含增值税的保单金额退还给投保人;如果因投保人单方责任(包括投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无法开具,在确认退费金额时保险人将不予退回该款项所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7.5如果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且投保人已经进行了进项抵扣的情况,投保人应配合提供原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如红字发票通知单),以保证保险人能够顺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给投保人;如果因投保人单方责任(包括投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进行抵扣)导致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无法开具,保险人将不予重新开具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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