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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免赔额

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赔款计算

(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三十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四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

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第三条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

(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

(三)特需医疗类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

第一章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

第三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

(一)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

(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

(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

(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二)送油、更换轮胎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防冻液、配件、辅料等材料费用;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

第二章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

第六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

(一)发动机检测(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

(二)变速器检测;

(三)转向系统检测(含车轮定位测试、轮胎动平衡测试);

(四)底盘检测;

(五)轮胎检测;

(六)汽车玻璃检测;

(七)汽车电子系统检测(全车电控电器系统检测);

(八)车内环境检测;

(九)蓄电池检测;

(十)车辆综合安全检测。

第七条责任免除

(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部件的更换、维修费用;

(二)洗车、打蜡等常规保养费用;

(三)车辆运输费用。

第八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三章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

第九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

第十条责任免除

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第十一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四章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

第十二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机动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二)车辆检验费用及罚款;

(三)维修费用。

释义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

【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参考折旧系数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系数

家庭自用

非营业

营业

出租

其他

9座以下客车

0.60%

0.60%

1.10%

0.90%

10座以上客车

0.90%

0.90%

1.10%

0.90%

微型载货汽车

0.90%

1.10%

1.10%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0.90%

1.10%

1.10%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1.10%

1.40%

1.40%

其他车辆

0.90%

1.10%

0.9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mL的。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

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

【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

投保须知

尊敬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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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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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若您身处我公司未设分支机构(地市)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受到影响,可通过联系我公司客服热线95590咨询距离最近的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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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等待审核):我公司审核投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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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出具保单):我公司确认符合承保条件后向投保人出具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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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需变更保单信息,请联系我公司95590热线咨询,或前往相关门店办理。批改申请需以书面形式发,我公司审核通过可对保单进行批改。批改手续费收取规则详见对应产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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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报案):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95590报案,并配合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查勘定损。

第二步(提交证明和票据):向我公司提交保险事故相关证明材料和票据。

第三步(等待核赔):我公司依据您提交的相关证明和票据,审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金额。

第四步(保险金支付):经审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我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指定,支付到银行卡。

具体理赔流程参见保险条款。

(四)退保流程:

第一步(提交保申请):投保人填写退保申请书,向我公司提交退保申请。

第二步(等待审核):我公司审核退保申请,审核通过后出具退保批单,载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等信息。

第三步(支付退保款项):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应当退还的保险费,退保款项原则上原路退还至投保人支付保费的账户。

退保损失:人身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生效后退保将收取手续费,具体比例详见保险条款;财产险产品在保险责任开始前退保将收取手续费,具体比例详见保险单。

三、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本保险合同订立形式为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保单查询及验真方式

(三)APP端:在“中国大地保险”官方APP“我的→我的保单”中查询、验真电子保单。

五、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我公司通过互联网途径销售的保险默认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如需提供纸质保单和发票,请您通过第六条列示的客户服务途径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为您安排配送,配送方式及收费标准请以保单的落地分支机构安排为准。

六、客户服务方式

(一)7×24小时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95590。

七、关于线上服务的情况说明

目前我公司部分业务无法完全在线完成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如您有相应需求,可以拨打95590客服热线或者联系保单中的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的相关人员。

八、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的授权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您同意我公司(包括各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基于为您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等用途,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和分享您提供的及享受我公司服务而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九、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前各项询问按规定如实详细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所有告知事项均需以您在投保时提交的电子或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十、被保险人同意声明

本产品含有死亡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不是您本人时,投保时您已就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十一、银保监会对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保额的规定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照以下限额执行:①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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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更新日期:20250710

版本生效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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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依法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征求您的授权同意:

(1)与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等国家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众知情等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声誉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本人同意的;

(6)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7)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8)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9)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10)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其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请您理解,我们向您提供的服务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如果某一服务未在前述说明中且收集了您的信息,我们会通过页面提示、交互流程、协议约定等方式另行向您说明信息收集的内容、范围和目的,并另行征得您的同意。我们会按照本政策以及相应的用户协议约定使用、存储、保护与对外提供您的信息;如您选择不提供前述信息,您可能无法使用某项或某部分服务,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此外,第三方主体可能会通过我们向您提供服务。当您进入第三方主体运营的服务页面时,请注意相关服务由第三方主体向您提供。涉及到第三方主体向您收集个人信息的,建议您仔细查看第三方主体的隐私政策或协议约定。

我们如何存储和保护信息

1、信息存储的地点

我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信息存储的期限

我们仅在本政策所述目的所必需期间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时限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判断个人信息的存储期限主要参考以下标准:

(1)完成与您相关的交易目的、维护相应交易及业务记录,以应对您可能的查询等其他服务;

(2)保证我们为您提供服务的安全和质量,例如:我们会在向您提供业务的期间内,保留您登录的账号、电话、定位等为提供相关服务所必要的信息;

(3)根据您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账户的请求,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4)存在保留期限的其他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另有专门要求。前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时限”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3)《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在超出保留期间后,我们将及时销毁或匿名化您的个人信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个人信息存储有更长的保存期限规定的,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3、信息安全

我们努力为您的信息安全提供保障,以防止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我们将在合理的安全水平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以保障信息的安全。例如,我们会使用加密技术(例如,SSL)、匿名化处理等手段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通过不断提升的技术手段加强安装在您设备端的软件的安全能力,以防止您的个人信息泄露。例如,我们为了安全传输会在您的设备本地完成部分信息加密的工作;为了预防病毒、木马程序或其他恶意程序、网站会了解您的设备安装的应用信息或正在运行的进程信息。我们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流程和组织以保障信息的安全。例如,我们严格限制访问信息的人员范围,要求他们遵守保密义务,并进行审计。

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我们会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告知您。同时,我们会根据法律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相关的处置情况。

我们如何对外提供信息

目前,我们不会主动共享或转让您的个人信息至中国大地保险及其关联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如存在其他共享或转让您的个人信息或您需要我们将您的个人信息共享或转让至中国大地保险及其关联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情形时,我们会直接或确认第三方征得您对上述行为的明示同意。

我们不会对外公开披露已收集的个人信息,如必须公开披露时,我们会向您告知此次公开披露的目的、披露信息的类型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并征得您的明示同意。

随着我们业务的持续发展,我们有可能进行合并、收购、资产转让等交易,我们将告知您相关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及不低于本政策所要求的标准继续保护或要求新的控制者继续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1)与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本人授权同意的;

6)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7)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您的权利

为了您可以更加便捷地访问、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同时保障您撤回对个人信息使用的同意及注销账号的权利,我们在产品设计中为您提供了相应的操作设置,您可以参考下面的指引进行操作。此外,我们还设置了投诉举报渠道,您的意见将会得到及时的处理。

1、访问个人信息

点击“个人中心”,点击头像,可查看注册信息、邮箱、地址信息。

2、更正个人信息

当您发现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时,您有权要求我们做出更正。昵称、登录账号、邮箱、地址信息您可以自助修改,注册信息您可以随时通过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95590,我们将在15天内回复您的更正请求。

3、管理您的授权范围

您可以随时对您的授权范围进行变更,授权范围变更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授权而展开的个人信息处理。使用功能包含未授权权限时,我们会重新进行提示。您也可以要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但是删除个人信息有可能导致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可用。

4、注销账户

您可以通过拨打95590告知我们您注销账户的原因,我们将在15天内完成核查和处理,或者您可以选择在线注销。

注销账户后,我们将停止为您提供服务,但您在使用我们服务期间提供或产生的个人信息我们仍需按照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保存,且在该保存的期限内依法配合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就该等按照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保存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不再用于日常业务活动之中。

5、投诉处理

我们有专门负责投诉处理的人员,如您对本政策存在任何疑问,或对于您的个人信息处理存在任何投诉、意见,请通过以下渠道联系我们,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对您进行答复:

(1)客服热线95590

(2)在线客服功能

6、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相关的;

(5)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6)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7)涉及商业秘密的。

我们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

我们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的保密性及安全性。若您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使用我们服务前,请务必事先取得您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我们亦将在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前,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对于经监护人同意而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将仅在受到法律允许、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披露此信息。若您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您对您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有相关疑问时,请通过本政策中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本政策的适用及更新

我们所有服务均适用本政策,除非相关服务已有独立的隐私权政策或相应的用户服务协议当中存在特殊约定。

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时,我们会适时对本政策进行更新:

(1)我们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例如:兼并、收购、重组引起的所有者变更;

(2)我们的服务模式产生重大变化,例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的类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3)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对象、范围、目的发生变化;

(3)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对象、范围、目的发生变化;

(4)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变化;

(5)数据安全能力、信息安全风险发生变化;

(6)用户询问、投诉的渠道和机制,以及外部纠纷解决机构及联络方式发生变化;

(7)其他可能对您的个人信息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如本政策发生更新,我们会及时在本页面进行更新。

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中国大地保险官方商城(以下简称“我们”)非常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我们深知个人信息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以下或称“您”)的重要性。为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我们在《中国大地保险官方商城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基础之上,专门制定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本政策旨在向您及您的孩子清晰地告知您我们如何收集、使用、存储和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以及您如何访问、更新、控制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并说明您享有的权利。当本政策与《中国大地保险官方商城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正文存在不一致的,本政策将优先适用。本政策未载明之处,请参照适用我们的《中国大地保险官方商城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如果您是14周岁以下儿童的监护人,您需要仔细阅读我们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政策,并确认是否同意您的孩子使用我们的产品及服务且由我们根据隐私政策的描述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若儿童本人需要注册或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您应正确引导并予以监护。如果您不同意我们根据隐私政策的描述收集您的孩子的个人信息,您需要告知您的孩子立即停止访问或使用我们的产品及服务。这可能会导致您的孩子无法正常使用我们的部分产品/服务,但不影响您的孩子使用您同意的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儿童个人信息?

我们会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在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收集和使用儿童个人信息:

(1)收集的信息将不会被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营销),不会基于任何商业目的而与第三方共享。

(2)在部分单项服务中,我们可能会要求用户填写个人生日信息或根据用户填写的身份信息,识别该用户是否为儿童。

(3)当我们识别出用户为儿童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其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例如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以方便联系监护人进行验证。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益,我们还可能向监护人收集更多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监护关系证明),以便进一步验证监护人与儿童的监护关系。

(4)在儿童使用服务过程中,我们可能还会收集和使用儿童其他个人信息,具体请查阅《中国大地保险官方商城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信息”章节进行详细了解。

二、严格的措施和制度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1)收集的信息将不会被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营销),不会基于任何商业目的而与第三方共享。

(2)我们在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会传输或存储至境外。

(3)存储所收集儿童的浏览日志信息为6个月,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我们会使用高强度的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及相关合理可行的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并使用安全保护机制防止恶意攻击。

(5)我们会建立专门的安全部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流程保障未成年人信息安全。我们采取严格的数据使用和访问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并适时对数据和技术进行安全审计。

三、哪些场景下,收集、使用儿童信息不需要监护人的授权同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我们在下列情形下收集儿童的信息无需征得儿童和/或您的授权或同意:

(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我们如何保护和储存儿童个人信息?

我们仅会在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留存儿童相关个人信息。在儿童主动注销账号时,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删除儿童的个人信息或匿名化处理。如果发生终止运营等情形,我们将会至少提前30天通知监护人,并在终止运营后对儿童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五、如何管理儿童个人信息?

在儿童使用服务期间,我们将在我们的单项服务中采取适当的操作设置、指引或提供本政策“联系我们”章节所列的联系渠道,尽可能保证监护人和儿童可以访问、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以及注销儿童注册帐号。在访问、更正、删除前述信息或申请注销帐号时,我们可能会要求监护人和/或儿童进行身份验证,以保障信息安全。

六、如何删除儿童个人信息?

根据儿童选择服务的具体情况,监护人和儿童可以在使用服务中自行删除部分儿童个人信息。在以下情形下,监护人和儿童可以直接向我们提出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请求,我们会在完成身份验证和核实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

(1)我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监护人和儿童的约定收集、储存、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2)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储存、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3)监护人撤回同意的;

(4)监护人或儿童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服务的。

但请注意,若监护人和儿童自行删除或请求我们删除特定的儿童个人信息,可能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全部或部分服务。

七、如何注销儿童账户?

监护人或儿童有权注销儿童的账户,监护人或儿童可以通过访问我们页面上的“个人中心”?“我的账号”?“账户注销”中进行在线操作。账号注销成功后,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作匿名化处理。

八、如果儿童个人信息存在争议,您如何与我们取得联系?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您的请求;

(1)客服热线95590;

(3)中国大地保险APP在线客服(路径:中国大地保险首页-右上角-客服图标)。

亲爱的用户(以下简称“您”或“用户”),欢迎您使用“中国大地保险官方商城”平台及服务!

请您先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大地保险官方商城”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地保险”)责任、对用户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司法管辖的条款,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粗、下划线形式提示您注意。如您对本协议内容或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

您下载、安装、注册、登录、使用等行为,即视为您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并同意上述协议的约束。

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告知您的监护人,并在您监护人的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在确保监护人同意本协议内容后使用我们的服务,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同意本协议及使用本平台及服务而导致的相应后果。如您未满18周岁,请特别注意未成年人使用条款。如您未满14周岁,请告知您的监护人,并在您监护人的指导下阅读《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在确保监护人同意《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内容后使用我们的服务。

“中国大地保险官方商城”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是中国大地保险为您提供的客户服务工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购买、电子保单、违章查询、道路救援、服务地图、线上活动等客户服务功能。我们将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移动服务。

一、协议许可范围

1、中国大地保险给予您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及非排他性的许可,以使用本平台。您获得前述许可的目的仅限于使用本平台下由中国大地保险提供的与保险相关的服务,包括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

2、本条及本协议其他条款未明示授权的其他一切权利仍由中国大地保险保留,您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须另外取得中国大地保险的书面许可。中国大地保险如果未行使前述任何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及使用

1、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是中国大地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大地保险将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您的许可,中国大地保险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您的个人信息。中国大地保险对相关个人信息采用专业加密存储与传输方式,保障您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2、您在注册账号或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例如:为向您提供账号注册服务或对您进行身份识别,需要您填写手机号码;服务地图功能需要您同意使用您所在的地理位置信息等。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特殊规定的,您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若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则无法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或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您需自行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3、一般情况下,您可随时浏览、修改自己提交的信息,但出于安全性和身份识别的考虑,您可能无法修改注册时提供的初始注册信息及其他验证信息。

4、当您向我们提供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您应当及时向我们提供最新的个人信息及资料。

5、对于本平台会如何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及您享有何种权利,您还可以阅读《中国大地保险官方商城隐私政策》予以进一步了解。

6、在您使用本平台时,如果涉及到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情形,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您还应当阅读并同意第三方的用户协议。中国大地保险和第三方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范围内各自承担责任。

三、账号使用规范

1、本平台账号的所有权归中国大地保险所有,您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本平台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共享、转让或售卖本平台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本平台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本平台账号。您应对使用您注册的本平台账号注册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该账号购买、处分、查询您购买的保险产品。如果中国大地保险发现您的账号被滥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赠与、借用、租用、共享、转让或售卖行为,中国大地保险有权在不事先通知您的情况下,立即注销您的账号以及终止向您提供账号下的服务。

2、您有责任妥善保管注册账号信息及账号密码的安全,您需要对使用注册账号在本平台下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您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向他人透露账号及口令或密码信息。当在您怀疑他人在使用您的账号时,您应立即通知中国大地保险,以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因您保管不善导致账号信息或密码泄露引起的损失应由您自行承担,除非该等泄露是因为中国大地保险直接原因导致的,中国大地保险对您的账号信息和密码的遗失或被盗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您注册或创建本平台账号或功能账号后如果长期不登录该账号,中国大地保险有权回收该账号,并清理相关存储数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您应当自行负责备份储存在该账号下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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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户注意事项

1、您理解并同意:本平台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数据流量的费用,您需自行向运营商了解相关资费信息,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您在使用本平台某一特定服务时,该服务可能会另有单独的协议、相关业务规则等(以下统称为“单独协议”),您在使用该项服务前请阅读并同意相关的单独协议;您使用前述特定服务,即视为您接受相关单独协议。例如:如果您需要使用道路救援服务时,需阅读并遵守《道路救援服务协议》。

3、您理解并同意,中国大地保险将会尽其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保障您在本平台及服务中的数据存储安全,但是,中国大地保险并不能完全保证您所有数据完整,可能出现储存失败或服务终止、数据被删除等情况,中国大地保险没有义务向您提供或返还任何数据;并且,以法律允许为限,不对储存失败、或服务终止、数据丢失或被删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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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您理解并同意,中国大地保险会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联系您,就您在保险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帮助,并为您提供后续保险服务。

五、用户行为规范

1、您不得利用本平台及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干扰本平台的正常运营的内容,不得利用本平台从事任何违法犯罪和其他不正当的活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发布、传送、传播、储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2)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3)发布、传送、传播、储存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内容;

(4)发布、传送、传播骚扰、广告信息、过度营销信息及垃圾信息或含有任何性或性暗示信息的内容;

(5)发布、传送、传播、储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或干扰本平台正常运营和侵犯其他您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

2、您使用本平台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删除本平台及其副本上关于著作权的信息;

(2)对本平台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本平台的源代码;

(3)对中国大地保险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使用、出租、出借、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建立镜像站点等;

(4)对本平台或者本平台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平台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本平台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中国大地保险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平台和相关系统;

(5)通过修改或伪造平台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平台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平台、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6)通过非中国大地保险开发、授权的第三方平台、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中国大地保险平台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

(7)自行或者授权他人、第三方平台对本平台及其组件、模块、数据进行干扰;

(8)其他未经中国大地保险明示授权的行为。

3、违约处理

(1)如果您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中国大地保险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中国大地保险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并视行为情节对违规账号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账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2)您理解并同意,中国大地保险有权依合理判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您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并依据法律法规保存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您应独自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您理解并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您应当独立承担责任;中国大地保险因此遭受损失的,您也应当一并赔偿。

六、未成年人使用条款

1、若用户是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监护、指导并获得监护人同意情况下认真阅读本协议后,方可使用本平台及相关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

2、中国大地保险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成年用户在填写个人信息时,请加强个人保护意识并谨慎对待,并在监护人指导时正确使用本平台及相关服务。

3、若您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请您关注您监护的未成年人是否是在取得您的授权同意后使用我们的服务。如果您对您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有疑问,请通过本政策中公布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4、未成年用户理解如因您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内容,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本协议约定承担因此而可能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未成年人用户特别提示:

1)认清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区别,避免沉迷于网络,影响日常的学习生活。

2)填写个人资料时,加强个人保护意识,以免不良分子对个人生活造成骚扰。

3)在监护人或老师的指导下,学习正确使用网络。

4)避免陌生网友随意会面或参与联谊活动,以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危及自身安全。

6、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任何原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照适用本协议之未成年人使用条款之相关约定。

七、知识产权声明

1、中国大地保险是本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本平台所载的一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本平台中由中国大地保险提供的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域名、商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电子文档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际条约保护,中国大地保险享有上述知识产权,但相关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除外。

2、未经中国大地保险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您不得为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3、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您将其在本平台上发表的全部内容,授予中国大地保险免费的、不可撤销的、无地域限制的、非独家使用许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中国大地保险有权将该内容用于中国大地保险各种形态的产品和服务上,包括但不限于网站以及发表的应用或其他互联网产品。

4、在本平台上传或发表的内容,您应保证其为著作权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权,并且该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第三方提出关于著作权的异议,中国大地保险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删除相关的内容,且有权追究您的法律责任。给中国大地保险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全额赔偿。

5、中国大地保险有权对您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有权根据相关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侵权或违法信息进行处理。

八、适用法律和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在此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九、通知及送达

1、您在注册成为本平台的用户并接受本平台的服务时,您应向我们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您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箱等),当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您有义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此外,您在本平台注册登录、使用的用户账户也将作为您接收本平台下的公告和站内消息的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将向您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其中若干向您送达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请您务必及时关注。

2、我们将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您发出通知,所有通知在以下时间视为有效送达(如以多种方式向您发出通知,则以最先送达的时间为准):

(1)以电子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平台下的有关公告、向您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向您的账号发送站内消息,在我们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

(2)以邮寄方式发出的纸质载体的书面通知,按照您提供的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3】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您确认并同意,您向我们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同样适用于双方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您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您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其他

1、您同意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本协议并认可其效力。

2、若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无法实施时,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且可执行。

3、您在本平台下注册账号成功或使用本平台的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中国大地保险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在实施重大变更前,中国大地保险将以适当的方式向您发出通知。您可以在本平台的最新版本中查阅相关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后,如果您继续使用本平台,即视为您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如果您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应当停止使用本平台。

4、您注销本平台下账号或中国大地保险通知您终止向您提供账号下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封禁账号、注销账号等)时,本协议将同时终止,中国大地保险将不再另行通知您终止本协议。

中国大地保险提示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风险。

THE END
0.车险线上报价查询平台有哪些?2025网上车险报价车险投保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通过线上平台来获取车险报价并完成投保。以下是几个主要的车险线上报价查询平台以及如何在网上进行车险投保的步骤。 一、车险线上报价查询平台有哪些? 1、保险公司官方网站: 中国平安车险:访问平安车险官网,首页设有“车险报价”入口,只需输入车辆信息和个人资料即可获取详细报价jvzquC41o0|pdjt0eqs0pn|u13739;86;484:<;742630|mvon
1.不同平台的网上保险车险报价差异大吗?不同平台的网上保险车险报价存在一定差异,但并非十分显著。一方面,交强险有固定价格,各平台间差异较小;商业险价格弹性大,虽受自主定价系数等多种因素影响,但常见车险组合价格差异一般不超100元。另一方面,报价渠道影响成本,网销和电销渠道通常价格较低。此外,同一渠道下,险种和保额选择也会使最终报价有别。总体而言,jvzquC41yy}/rlfwvq4dqv3ep1gtm88:446467mvon
2.定价更精准蚂蚁保与保司研发推出车险“联合定价”技术据了解,蚂蚁保的车险服务目前合作了全国13家保险公司。蚂蚁保车险业务负责人蒋明龙介绍说,蚂蚁保作为保险代理平台,既服务保司的线上化升级战略,也在和保司共同努力,为用户打造更便捷、优质的互联网车险服务。 目前,车主在支付宝App上搜索“车险”,就能找到蚂蚁保的“车险报价”服务。在输入车辆信息后,车主可一键查看jvzquC41yy}/uq3ejktbpn|u0eun0ls1ejgolrsi14636657/2?03;8;764tj}rn
3.车险购买平台的报价差异大吗?车险购买平台的报价存在一定差异,但并非十分显著。不同平台因报价渠道不同,会使价格有所不同,像网销和电销渠道通常价格较低。而且同一渠道下,险种和保额的选择也会影响最终报价。不过,以常见车险组合来看,价格差异一般不超100元。在选择车险购买平台时,不能仅盯着价格,还需综合考量险种、保额、公司信誉及理赔服务等多jvzquC41yy}/rlfwvq4dqv3ep1gtm8667;=477mvon
4.车险综改月余车均保费手续费降幅皆超两成东北网企业阳光产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其将大力提升车险定价能力,一是要继续加强大数据的应用,提升风险模型的精准程度;二是要加快平台化建设,提升车险业务的平台化、数据化管理水平。 平安产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将通过科技赋能,构建线上平台,推动数据化转型,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记者 冷翠华)jvzquC41s{4ed€3ep1yzu}jo1463286313802965;;>257xjv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