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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1601-2022: 旅居车辆 安全通风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旅居车辆安全通风的整车要求、有效通风面积要求、有效通风测试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GB/T 22550中规定的旅居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893.2-2020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2部分:产品安全标签的设计原则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

GB/T 22550 旅居车辆 术语及其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3和GB/T 225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居车辆

用于短暂或季节性居住并满足建筑要求和道路车辆使用要求的单元。

注:旅居车辆包含旅居车和旅居挂车。

3.2

旅居车辆面积

车辆在水平面上的投影面积。

3.3

居住隔间

用于生活目的的隔间(含放置洗衣机的区域、卫浴间和通道)。

注:被隔帘临时隔开而形成的独立空间视为一个居住隔间。

3.4

通风

提供有益于居住者和设备燃烧用的新鲜空气并带走污浊空气及不需要的气体的措施。

3.5

通风设备

允许隔间通风所需空气通过的设备。

3.6

有效通风面积

通风设备或格栅中开口的总面积。

4 整车要求

4.1 通则

4.1.1 每个居住隔间均应配备通风设备,通风设备的通风口应符合第5章规定的最小安全有效通风面

积的要求。

4.1.2 如果车辆根据第6章的规定进行了安全有效通风测试且测试结果符合结果判定要求,并在明火

设备旁张贴一份永久性标签,则认为已经满足4.1.1的要求。标签内容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3 通风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为居住人员更新空气;

b) 为车内非空间密闭型设备提供助燃空气;

c) 排空车内无烟道设备的燃烧产物;

d) 为已安装的电器设备提供必要的通风。

4.1.4 如果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有效通风面积减少,则当车辆停止且发动机关闭时,通风设备应自动恢

复至满足第5章或第6章规定。

4.1.5 为保证居住安全,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应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a)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阻隔或部分阻隔通风口;

b) 需要保持通风口的畅通以及保持通风口网板或通风口防护装置(如格栅)的清洁;

c) 明火炊具等烹饪设备不应用于室内取暖;

d) 如果旅居车辆已根据第6章的规定进行测试并获批准,则应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转载附录A

中规定的警示标示;

e) 在居住时,对于具有升降车顶的旅居车辆宜升起所有升降车顶。

4.2 烟道排放口设计要求

4.2.1 烟道排放口的位置应按照设备说明的要求安装,宜安装在车顶或车辆侧壁上。

4.2.2 当烟道排放口位于地板下时,其位置应靠近车辆两侧或车尾,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燃烧产物通

过地板进入居住区域。

4.2.3 当烟道排放口位于地板下时,则地板区域不应设置通风口(当地板下区域被底盘部件或地板梁

等突出结构分为截然不同的通道,且与烟道排放口不在同一通道时除外)。

4.2.4 在燃料的加注口、燃料箱通气孔,以及任何燃料系统的通气孔周边500mm范围内不应设置烟道

排放口。

5 有效通风面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在计算有效通风面积时,应减掉通风口的所有防护装置(如格栅)的面积。

5.1.2 车辆有效通风面积应按居住隔间占旅居车辆面积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5.1.3 如果高位通风采用墙壁高位通风的方式,则有效通风面积应为表1或表2中车顶有效通风最小

面积的2倍。使用车顶通风口与墙壁高位通风口的组合时,墙壁高位通风口所需有效通风面积应为所

需车顶有效通风最小面积减去车顶通风口提供的有效通风面积,然后再将所得值乘以2。

5.2 居住隔间的有效通风最小面积

5.2.1 含有车内非空间密闭型设备的居住空间

有效通风最小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2 含有车内空间密闭型设备的居住空间或不含燃烧设备的居住空间

有效通风最小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6 有效通风测试方法及结果判定

6.1 测试条件

6.1.1 外部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0℃±5℃,风力应小于或等于0.3m/s。

6.1.2 发动机处于熄火状态,关闭所有门、窗以及手动可关闭的通风设备,并在测试期间内保持上述装

置与设备处于关闭状态。通风设备不能完全关闭时,应将通风设备调至最小挡位。

6.1.3 展开分隔用隔帘,将床位设置在睡眠使用位置,拓展仓设置在关闭位置。

6.1.4 空间密闭型设备(如燃气冰箱)以及其他车内非空间密闭型设备(除烤架、炊具及烤箱外)应一起

以最大功率运行。

6.1.5 密封所有仪器设备管线与测试车辆之间的通道。

6.2 测试流程

6.2.1 在6.1.1的条件下,距离测试车辆1000mm处测量外部环境的二氧化碳浓度。

6.2.2 使用二氧化碳测试仪测量旅居车辆各居住隔间内二氧化碳浓度;所有居住隔间内的测量工作应

同时进行;二氧化碳测试仪应位于居住隔间中心、车内顶板下方约200mm的地方采集大气样本,并避

开通风口直吹区域。

6.2.3 使用含有至少95%丙烷的液化石油气为燃料制造生成二氧化碳的燃烧器,模拟计算各居住隔间

载客数以及无人值守厨具设备的使用情况,这种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规定。

6.2.4 二氧化碳除了可以用含有至少95%丙烷的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制造生成之外,还可将二

氧化碳直接引至车辆中,这种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规定。

6.2.5 在6.2.2或6.2.3步骤完成后,20min后对二氧化碳进行首次采样。此后,以10min的间隔持续

应放弃本次测试,等候至车内二氧化碳浓度与外部环境的二氧化碳浓度一致后开始新一轮测试。

6.3 结果判定

安全通风要求。

6.4 测试报告

测试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被测试车辆的型号和/或版本;

b) 被测车辆的居住隔间数量及其面积;

c) 每个居住隔间的标准床位数量;

d) 每个隔间内所有烤架、炊具和烤箱的燃烧器数量;

e) 通风口和/或设备的描述及其位置(分开的低/高位);

g) 该旅居车辆是否通过通风要求的结论等内容。

附 录 A

(规范性)

警示标示

A.1 针对配备烤架、炊具及烤箱的旅居车辆,应在烤架、炊具及烤箱近旁显眼处张贴一份永久性警示标

示,见图A.1。

A.2 标示的轮廓线、字体及背景颜色如图A.1所示,标示中的安全标志应符合GB/T 2893.2-2020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