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 制 性 标 准 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推 荐 性 标 准 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标准,企业在使用中可以参照执行。
强 制 性 标 准 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
推 荐 性 标 准 没有法律层面的意义,但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强 制 性 标 准 的代号是GB,含有强制性条文及推荐性条文。
推 荐 性 标 准 的代号是GB/T,“T”是推荐的意思,只有参考意义。
在建筑规范中,规范条文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文和普通条文,也就是非强制条文。那么 非 强 条 应 该 如 何 把 握 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通用规范以外,在阅读规范标准时,我们都可在条文正文最后,条文说明之前看到这样一页,抬头为: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规范和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规范和标准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本图截取自《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168页
“强条”和规范中的严格条款,对于设计人员来说,都是一样的必须严格执行的。
区别在于:
违反“强条”,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违反规范中的其他严格条款,一样不容许,只是不会被行政处罚。
而对于不同立场的设计单位(包括不同专业之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图公司等等而言,不同用词的理解总会有不同角度,往往为此争论不休。
最常见的就是“宜”和“不宜”这两个词。
设计单位一般情况下偏于保守,按照规范中的用词说明,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基本都是按照“应”字理解。当然也有些特殊情况:比如建筑专业要求按照他们的想法做,其他专业表示规范为不宜,建筑专业有时候也会双标,不宜又不是不应,按我的来!或者建设单位有授意,要求尽量控制成本,有些宜做的就不做了,设计单位就要去和审图公司磨嘴皮子,也算是一种双标。毕竟主要还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益)的一边;
建设单位涉及到成本造价的时候,认为允许有选择,那就是可以不用执行,理解偏向于“可”字,不管条件是否许可。不然增加那么多造价,你出钱啊?;
审图老师认为“宜”基本就是“应”,“允许稍有选择”,造价高低不是理由,稍微多花点钱就能做到,除非有充分依据说明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做到,那才允许稍有选择。审图又挣不了多少钱,没必要去担这些风险;
施工单位基本都希望施工简单方便,成本降低,所以宜的理解偏向于可字,可做也可不做,那就不做咯。
标准是国际公认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起着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
《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但行标中也有不少黑体字条文,表示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一经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国家标准是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推荐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GB/T )、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了给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它是国家标准的补充。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GB/Z)、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 全文强制的通用规范
↑ 强制性国标,部分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二、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及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
四个缩写代表的的意义:
CJ:城镇建设
CJJ:城镇建设行业工程建设
JG:建筑工业
JGJ:建筑工程行业工程建设
还有一些五金件、金属材质涉及的规范标准——
轻工行业标准:QB、QB/T
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YS/T
三、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应自行废止。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北京:DBJ 01
天津:DB 29
上海:DGJ 08、DG/TJ 08
浙江:DB33、DB33/T
江苏:DGJ 32J、DB 32
安徽:DB34、DB34/T
四、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所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
常见的主要有——中 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协 会 标 准:CECS、T/CECS
五、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在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标准,企业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产品标准还应当明确产品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