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欺瞒车主,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为图省事,被保险人经常委托维修厂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维修厂接到客户的受损车辆后,用较低档的材料为客户修理,而却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不同档次的材料费用差价被维修厂“吃掉”。车主在拿车时往往是一无所知,还以为这样修车真的很“方便”。殊不知,车辆已经留下了安全隐患。
(3)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故。修理厂将正在厂里正常保养或修理的汽车换上已经损坏的旧配件,在修理期间制造假交通事故,甚至故意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险赔偿金。一些规模不大、地址偏僻、私人经营的小型修理厂更是肆无忌惮。
(5)已经获得赔偿,仍向保险人索赔。双方事故已得到对方的赔偿,或自己无责任但对方无力赔偿的,仍谎称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情形在骗赔案中较多。有些是在外地出险,已处理完毕,但回来后又以单方事故的名义向保险人索赔。有些则是因为与三者方非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且三者方全责,在获得赔偿后,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单方事故名义进行报案,以获得两次以上赔偿。
(7)外地出险,本地报案。事故车辆在外地发生了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由于对外地情况陌生、对修理厂不信任等原因,客户出险后并未及时报案。车主将车辆开回本地后制造假现场进行理赔。在伪造现场的过程时,极易造成车辆损失扩大。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其原因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有:
(2)社会原因。社会公众大多对保险业务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漠,有的民众甚至不认为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行为。甚至,当同事、朋友和亲属请求他们帮忙欺骗保险公司时,他们通常会自愿地提供帮助,为欺诈行为提供伪证。
(3)投保人的原因。投保人进行保险欺诈一般有三类原因:一是有些投保人企图通过参加汽车保险,以支付较小的保险费为代价获取高额赔偿,大发横财。因此,这类投保人从投保之日起就蓄意欺诈。保险合同成立后,他们便积极地谋划,甚至不惜一切手段来达到骗保目的。二是有些投保人原来并没有欺诈骗赔的企图,只是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比如经他人提醒,才产生了欺诈骗赔的想法。三是有些投保人对汽车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没有得到赔偿,等于白白地送钱给保险公司,因此,必须想办法从保险公司手里把保险金要回来。于是,欺诈骗赔就成了他们最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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