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受损找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案例
屡见不鲜
小言名下有一辆劳斯莱斯,下暴雨也照开不误。一天,突降暴雨,路面积水较深,车子因涉水导致多处损坏。
事故发生后,
小言致电保险公司出险。
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查勘车辆,
并书面告知小言:
双方应共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项目和费用等;
若无法协商确定的,由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因双方就维修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言便自行委托山海公估公司对车辆修复费用进行公估,评估结果为总费用78万元;保险公司也委托了阳光鉴定公司参与车辆的定损评估,得出评估意见为车辆损失约32万元。
于是,
保险公司向小言
先行支付了部分理赔款15万元。
因双方对车辆维修费用尤其是发动机的维修费用存在较大争议,小言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78万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小言自行委托的公估公司评估的修车费用过高,具体修车费用应当以鉴定金额为主,遂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好
法院同意了鉴定申请
↓↓↓
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摇号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保险公司也依法缴纳了鉴定费6万元。鉴定机构依法通知双方到场查勘车辆,并告知拒不配合查勘的不利后果。
但小言迟迟不肯配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言拒不配合提供车辆进行查勘,也未提供更换原厂发动机的相应证据,鉴定机构最终只能根据同类汽车市场配件价格得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小言虽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能向法院提供发动机的有效进货凭证、维修发票、维修费支付凭证等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
若保险公司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车主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拍下现场照片和车辆受损情况,以便于后期定损。
车辆损坏后,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维修机构、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若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若最终诉至法院,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配合车辆查勘并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否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原标题:《小思说法|一场大雨,让劳斯莱斯车主花费78万元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