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能看出车辆外借所隐藏的巨大隐患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结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就是因车辆外借而引起的
2021年3月3日,被告李某驾驶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广场附近时,与沿道路东侧路边上步行的行人发生刮碰,致行人受伤、车辆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86520元。后保险公司认为被告李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追偿情形,故将被告李某、陈某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该公司代付的保险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案涉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保险公司理赔款已支付到位,其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即本案被告李某主张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汽车作为便利的交通工具是不少人出行的优先选择。生活中,人们难免存在借用他人汽车或将自家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对车辆性能、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无证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