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东营11月20日讯外面欠了别人钱,就租来别人汽车,将车质押给抵押公司,然后用抵押款还钱。日前,薛某因合同诈骗价值达3万余元的别克汽车,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3年12月11日,薛某与张某等人一起到东城鲁班公寓南门,跟有意出租别克凯越汽车的薄某见面。一番砍价后,薛某用他的驾驶证复印件跟薄某签订了合同,约定租期至2013年12月16日,租金700元,押金2000元。薛某先交了1000多元,承诺一会儿就把剩下的钱打到薄某账户上。
汽车到手后,张某声称在外面欠了别人钱,想把租来的车抵押出去,用抵押的钱还账,薛某表示同意。在意见达成一致后,薛某等三人开车到了东营区西四路五干桥二手车交易中心,将汽车质押给一家抵押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请求借款2万元。刘某表示钱可以借,但必须出示驾驶证。由于三人中只有薛某有驾驶证,薛某就出面给刘某出具了21400元的借条,借期1个月。之后,三人到玉景花园旁边的农业银行拿到了质押款项。
其中,薛某分到了6800元,之后薛某到小区门口的银行自动柜员机又给别克凯越车主薄某汇了尚未交齐的租金。之后他们三人到胜利广场的地下游乐场打游戏,抵押车借的钱输了一部分。
无奈之下,薄某选择了报警。侦查人员于2014年2月2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将被告人薛某抓获,后薛某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同年10月14日被网上追逃,同年11月7日被抓获。经鉴定,薛某骗取的别克凯越轿车价值30600元。在警方的调解下,经过协商,薄某向刘某支付了7000元,赎回了自己原本就属于自己的汽车。
日前,东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作出一审裁决,认定薛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另一涉案人员张某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