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我国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正式落地实施,这些政策直接利好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那么,2022年小微企业标准税收优惠是什么,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2、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底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确定的50%税额减征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底10号)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今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预缴增值税项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1、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六、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1、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2022年第12号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