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为了帮助小微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
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为了帮助小微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
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普惠性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体工商户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四、资源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资源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
(2)黑财规审[2019]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房产税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房产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房产税。
7.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阶段性减免
自2024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免征2024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黑财办[2024]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2)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3)黑政办规[2024]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实行“以申报代申请”的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自行申报享受优惠。
七、印花税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印花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困难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
自2024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用土地,免征2024年3月至12月属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将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九、耕地占用税
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耕地占用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耕地占用税。
十、社会保险费
1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024年2月至12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4]6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4]24号)
【办理流程】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开展企业划型,划定类型为中小微的企业自动享受减免政策,不需企业申请。
十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征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黑财规审[2019]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费额,通过纳税(费)申报享受税(费)收优惠。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