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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税务师考试:征税范围与消费税审核基础知识点汇总
计税依据及税率审查
消费税扣除审查
消费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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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及税率审核(熟悉)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额、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形式。
(一)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情况审核
1.实行从价计税方式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
应税消费品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一)审核自营店销售价格。纳税人通过自办非独立核算店铺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照店铺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二)审查应税消费品易货贸易、用货物清偿债务、投资股票等。
通常,消费税具有单一阶段征税的特点。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直接对外销售消费税应税对象外,还必须用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清偿债务,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目的。缴纳消费税。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耗材料、投资股份、偿还债务。消费税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
2.审核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以向其所属企业啤酒销售公司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是以其所属企业啤酒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以啤酒消费税(含包装物和包装押金)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据此确定啤酒消费税的单位税额。
3、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收取的包装押金,无论押金是否退还,或者会计核算如何计算,消费税在达到酒类产品销售额时,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收入。集。。
四、酒类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随应税酒类销售一并向购买者收取,是应税酒类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征收的价款,都应计入白酒销售收入缴纳消费税。
(二)转让应税消费品在转让、使用过程中的征税审查
1.纳税人生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予征税;用于其他用途的,转让使用时应当纳税。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用途,是指:
(一)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生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转用时应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税价计税。
(一)从价法计税组成部分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构成税价=(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组成部分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三)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审查
1、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料,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并预付部分辅助材料。
2、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涉税情况(假设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税基本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受委托人在交付委托人时即行征税。
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人收回货物后,必须在委托人所在地自行缴纳消费税。
4、受托人(非个人)代收代缴消费税
(一)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
(二)未履行收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并对委托方处未征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收货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征税;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
五、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如何处理
(一)以不高于受托人应税价格直接销售的,免征消费税;
(二)产品销售税价高于受托人销售价格的,须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并在计税时扣除受托人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被收回并继续用于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且符合现行扣除政策的,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按规定扣除。用于生产的数量。
6.会计
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扣除范围内)或者以高于委托方税价销售的,应在《应交税费-消费税》科目中记入消费税。应纳税额”科目。借方;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属于扣除范围)或者直接用于销售(不高于受托人的应税价格)或者用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应计提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环节征税审查
(一)纳税人是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
个人携带进境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由入境人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
进口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2.进口消费税按照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
(五)卷烟、电子烟批发层面加征消费税的审查
一、卷烟除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阶段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阶段征收消费税。
(一)纳税人同时从事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计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量和销售数量;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不单独计算销量和销售数量的,应当计算总销量和销售数量。消费税在批发层面征收。
(二)卷烟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同时征收消费税后,批发企业在计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包含的消费税。
(三)卷烟批发从价税率为11%,并加征从量税0.005元/支。
(四)纳税人(卷烟批发商)向纳税人以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卷烟,按销售时征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电子烟除在生产、销售、进口阶段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阶段征收电子烟。
(一)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二)电子烟批发税率为11%。
(三)纳税人批发电子烟的,按照批发电子烟的销量计税。
(六)金银珠宝、超豪华汽车零售消费税调整
一、“金、银、铂、钻石”消费税按零售层面征收。
(一)“金、银、铂金、钻石”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首饰。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镀银的首饰。-电镀首饰。
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珠宝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等阶段仍征收消费税。
(二)“金、银、铂、钻石”的消费税税率为5%。
(三)同时销售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区分两类商品,分别计算销售额。划分不明确或者不能单独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按照较高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如果在零售环节销售,金银首饰就要征收消费税。
(四)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作为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当全额征收消费税。
2.对超豪华汽车零售加征消费税。
对超豪华汽车,除在生产(进口)阶段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外,在零售阶段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一)超豪华轿车是指每辆车零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客车税种中的超豪华轿车以及中型和轻型商用客车。车。
(二)向消费者销售超豪华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汽车零售环节的纳税人。
(三)超豪华汽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税率
对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与零售环节税率之和计算。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七)消费税税率的调整
1、固定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分为A类和B类,税率分别为250元/吨和220元/吨。按照出厂价是否超过3000元/吨(含包装及包装押金,不含增值税)划分等级。啤酒包装的押金不包括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2、比例税率和固定税率双重征税形式(适用复合计税法):酒类、卷烟。
3、比例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4、适用较高税率的两种情况:
(一)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消费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