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新《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是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新《实施细则》提供了四种计算方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计算;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计算;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计算;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5.为保护纳税人权益,改变过去单纯强调纳税人义务,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强调诚信原则,大力提倡诚信纳税。新《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税务机关对单价5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凡在我县境内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如实缴纳资源税。
三、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五、采用“资源税管理证明”,实行“以票管税、源泉控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凡开采销售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六、收购、使用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资源税实行代扣代缴。即: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及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上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地税局统一管理。
七、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妥善管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并以取得的证明单向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抵扣应扣缴的资源税税款。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遗失不补。对未代扣或少代扣的资源税一律由收购、使用单位或个人补缴。已结算的证明单采用划销或剪角的办法,防止重复使用。
八、根据地税发年(139)号文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代扣代缴标准实行定额征收。
九、加强对矿产品开采、销售的检查,搞好以查促管。各乡镇及地税、公安、交通、国土、工商、国税、硅协会等单位要加强配合。
十、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从专项经费中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各乡镇按征收的资源税税款的10%提取资源税征管专项经费。
十一、资源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之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造成少缴税款的
3年内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这是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不加收滞纳金的法定情形,对征纳对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特别纳税调整补税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D09]2号)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以上法律法规表明,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将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被追缴税款的不征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经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况,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
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不征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个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不征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按照《税收征服管理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但是,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仍然可能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
东北老工业基地与内蒙古东部历史欠税
豁免滞纳金
第二条本市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方税务局是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用于出租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即:按应税收入的6%计征。
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市场租金价格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第十条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应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人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自房屋出租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纳税登记;没有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纳税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
第十二条代征人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内容、权限和期限进行代征代缴工作,履行代征义务。
代征人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局应当对税款代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代征人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代征人应依法领用税收票证,做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代征人应于代征税款当日持税收缴款书向银行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十七条代征人应于每月10日、20日和28日(节假日不顺延)将所使用的税票和税款征收情况报送委托地方税务局。
第十八条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局可以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取消代征人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证书》: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代征人,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多征税款的;
(四)代征人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代征协议的情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税款。
第二十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税务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对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委托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号)和《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税收法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单位应在*年6月15日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
三、汇算清缴程序
1.纳税人申报程序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所得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汇算清缴工作,要明确一位分管局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各科、所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要组织好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审核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和勾稽关系,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进行审核。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税手续。
(5)汇总报表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力做好汇算清缴就户数据录入、校对和汇总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结构、分布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原因、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7)上报数据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汇总数据和总结分析报告。市局将按行政信用等级考核办法对此工作进行考核。
(8)检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初审的情况,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要求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评估确定的;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等。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帮助纳税人逃税的人,同样也会受到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___________________
2.代征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3.计税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4.代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_______。
2.乙方应于_______终了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_______。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某音乐学校是经县教育局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从事非学历的具有收益的教育劳务,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也未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近日,县地方税务局下属三合税务所向音乐学校送达了《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教育劳务和养育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音乐学校交清了应纳税费和滞纳金后不服,以三合税务所没有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使音乐学校与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待遇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三合税务所税务行政征收行为违法。
■案情评析
[论文摘要]当前,“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造成了核定征收个体工商业户税款的减少,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因此,税务机关应强化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方法,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非常重视个体税收的“以票管税”工作,认为这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个好办法。“以票管税”在实施初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以票管税”的进一步实施,出现了纳税人想尽一切办法拒绝提供发票的现象,消费者索取发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票管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而且影响了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致使个体税收收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仅以虞城县地方税务局所管理的饮食业、旅店业个体税收为例,2007年入该局库个体饮食业、旅店业税收收入为97万元,2008年下降到83万元。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
一、个体税收“以票管税”的现状
多年来,为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使个体税收征管实现查账征收,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推行个体户的建账工作。但是,由于纳税人规模、从业人员素质、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没有建立账簿。对这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当然,税务机关所核定的计税依据越接近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额(营业额)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税款,其工作量很大,税务部门对具体纳税人核定税款时往往难以取得确凿、直接的依据,核定的税款也往往缺乏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等公务消费较为集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比重较大的服务行业,其发票的使用量与营业额规模较为接近,便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出了“以票管税”的办法(后来又针对实践中存在少数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提出了核定不开票率等措施)。经过不断总结、推广,到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在多种行业、多数纳税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税”办法。
实施“以票管税”的初期,税务部门把发票作为核定税款的一个参考工具和辅助手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税款核定的准确性,促进了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该办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税务机关在核定税款时采取了只靠发票管税的极端做法,“以票管税”已经步入了“唯票管税”的误区,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税”的弊端
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了如下几种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加之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源零星分散,难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难度。因此,部分税务机关为了减少核定税款的难度和核定税款的工作量,就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这种核定税款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
发票用票户数急剧减少。部分税务机关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发票用票户数的急剧减少。依据商丘市地方税务局的资料统计,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税”前,全市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有4500户,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户,减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和税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个体工商业户4365户,这些户数基本上是没有使用发票的业户。
消费者索要发票难。实行“以票管税”之前,纳税人很少有拒开发票的行为,所以发票的使用量对于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在税务部门以发票为主要的征税参考的情况下,纳税人尽量少开发票、不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也就成了他们少缴税款的直接选择。纳税人常常以各种借口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以打折、赠物等为诱饵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也导致税务机关利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做法失去了它应有的参考价值。
假发票增多。实施“以票管税”,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供应发票,发票金额的税负达到了6%~10%。以面额100元的定额发票为例,纳税人到税务部门申购一本发票要缴纳600元一1000元的税,而假发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买到,使用假发票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与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却不高。一方面,普通发票对印刷的技术设备水平要求较低,制假分子能够很轻易地印制出足以乱真的假发票,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直观地鉴别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贩卖假发票者,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较低造成了假发票的泛滥。这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税款流失。
发票违章举报查处难。随着纳税人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的增多,税务机关对发票违章的查处却显得力不从心。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查处发票违法违章既费时又费力,处罚难,实际执行更难,也不会增加多少税收。在这种错误认识主导下,这些基层单位对举报的案件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造成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走出“以票管税”的误区,回归发票凭证功能。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要通过发票检查来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严格控制违规票据的入账;要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用票环境,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采用现代化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是记载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载体,更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以后,消费者在餐饮、商场等消费场所付款后,无论是否索取发票,税控收款机都会自动打印出发票,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同时,可以通过配套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竞争。
为进一步强化车船税征收管理,增加我县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为确保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总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车船税的征管工作,并经常听取地方税务部门的情况汇报,帮助地方税务部门解决车船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县地税局、财政局、交警队、交通局要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车船税征管工作。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好政策宣传活动。车船税征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首先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县电视台等新闻宣传部门要发挥优势,大力度、高频次地开展车船税征管宣传;县交通局、交警队、保险公司等部门要将统一印制的宣传页、开征通告等在收费大厅发放、张贴,让纳税人全面了解政策规定,知晓税款申报和缴纳的方式与程序。
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财政、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地税部门摸清全县应税车辆的底数及分布情况,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车船税的宣传发动及征收工作,对辖区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车辆大户,要督促其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