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精选5篇)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问题解答》(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同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上述法规及文件规定,在关联企业无息借款业务中,资金借出方并没有向借入方收取货币、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不属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因而,不属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不需就借出资金行为缴纳营业税。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营业税暂行条例》来规定,也就是说,无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只有成为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与关联企业间资金融通才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整。从法规条款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是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展开的,并作了细化,由此,我们可认为,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也是指营业税的纳税人。

因此,无息借款的资金借出方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约束,不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3、2012年3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副局长解学智、宋兰来到中国政府网访谈室,同广大网友进行税务知识在线交流,回答了网友咨询的问题。其中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有关的问答如下:

有网友就关联企业无息贷款是否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时,肖局长的回复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肖局长在此次交流中观点非常明确,关联企业间的无息资金借贷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按财税〔2008〕121号文件精神,关联企业间资金无息拆借业务中,借出方应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借入方应等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只要双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税收优惠政策一致,不存在一方亏损另一方盈利情况,那么是否作纳税调整对国家总体税收并无影响,可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不作纳税调整。

三、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税务文书送达制度;改革;重构

1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基本情况

为规范送达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都从送达主体、送达方式、送达时限等方面对税务文书的送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至107条规定了送达的五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以上几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是税务文书送达中最主要的送达方式,而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只有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才使用,是对直接送达方式的补充。

1.1直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

1.2留置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3条规定,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1.3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4条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是直接送达方式的补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己经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而是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行为。邮寄送达,是税务机关送达人员将需要送达的税务文书通过邮局用信件的方式交付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1.4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是指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由税务机关采取公告的形式向受送达人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运作现状及问题

2.1资源配置比较有限

以笔者所调研的征收系列的税务所为例,该所全程受理岗人员仅有四名,他们既要负责全区纳税户的涉税事项受理工作,又要负责送达回证签收工作,以2007年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案件925件、全程受理税务案件2617件税务文书送达任务来计算,除去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平均每人每月应送达文书约74件,由此可见,在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下,送达回证工作的有效完成很难得到保证。

2.2人员理念相对滞后

根据笔者在调研工作中的切身体验,由于长期“重实体、轻程序,重过程、轻收尾”观念的影响,在大部分税务干部的意识中,仍把送达认为是简单体力劳动而予以忽视,这就导致其成为严重阻碍税务案件处理的瓶颈。法规部门在对该管理系列2007年发票审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送达回证缺失、送达文书名称填写有误、送达文书字轨号填写不规范,送达日期超过法定时限等问题出现的几率在80%以上。

2.3送达程序不够规范

根据法规部门对2007年我局所有涉税事项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果显示,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仅占60%,还有将近一半的涉税文书送达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程序隐患,但如果完全按照规定进行送达,工作量则会将呈几何级数放大,影响到送达工作的效率。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应早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但在实际执行中,常有税务工作人员忽视送达回证的重大意义,将其晚于处罚决定书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或事后补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隐患。

(3)在由代收人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未要求其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或者对当事人的身份不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实就结束程序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些都直接影响到送达的效力,给执法工作带来被动局面。据统计,目前我局送达诉讼文书有近80%是通过会计或朋友转交的,这一做法显然也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

3税务文书送达制度中出现问题的成因分析

3.1条文规定略显笼统和粗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务文书送达程序的规定仅有7个条文,它们对送达方式只是作了简单的罗列或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较为笼统和粗糙。就比例而言,该7个条文只占了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条文总量的6%。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等对我国税务文书送达程序立法规定的不足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相对于涉税案件数量增加的幅度来讲,这些法律规定的成效有限,实践中很难满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需要。虽然法律条文的数量多寡不能成为我们评价一项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尺,但每条法律条文所涵盖的内容是有限的,如果数量过少,其对某个方面的涵盖面必然不会太宽,具体到实践操作中,就容易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冲突,难以有效地规范有关主体的税收行为,同时也会给一些不法者规避法律,达到不法目的提供可乘之机。因此,我们热切期盼上级机关能考虑我们的建议,进一步制定相应政策完善现行立法的不足。

3.2送达主体单一,税务机关责任较重

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送达程序的设置有着较为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在这种模式的指导下,税务机关包揽执法活动的所有事项,繁重的送达任务也一直由税务机关来承担。税务机关是我国唯一合法的税务文书送达主体,当事人对于文书送达并无推进义务。然而,涉税案件中的当事人尽管选择了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私权方面的问题,但并不等于将所有的责任和义务都一并转移给了税务机关,这显然对于税务机关是不公平的,当然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综上所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送达主体为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承担所有的送达事务,而当事人却没有任何法定的协助或推进义务,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

4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通过前面对送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成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要健全和完善税务文书送达制度,最主要也是最首要的就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尽快出台详细、明确的规定,针对我们税务部门送达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症下药,以公平和效率为基本原则,创制出一套有效的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并且应切实提高送达人员的素质,有效规避执法风险。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4.1规范送达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上述调研分析可以得知,在税务文书的送达程序中,税务机关执行不规范,被送达人员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现象出现,就是由于程序规定不明确、不严密、不合理导致的。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法律要细化程序的各个阶段,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对回证的签收,送回,保存等作出全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被送达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要避免各个部门因为利益冲突出现的相互争取或推诿的现象出现,另一方面也要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特别是受送达人的权利,保证制度公正合理的执行。

4.2结合时展状况,创新文书送达方式

4.3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认清形势明确目标

攻坚克难全力推进

确保圆满完成征收任务

——在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20xx年4月日)

同志们:

这次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大会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县委常委会议精神,部署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预算平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刚才,宣读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按照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契税房产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细致、扎实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完成任务。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第一,落靠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把全县广大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第三,要协调配合。征收会战是全县一次大型的经济活动,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支持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工作,支持财税部门依法治税。对妨碍财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舆论氛围。

第二条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

(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四)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政府确定后,报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

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划分缴纳或减免房产税。

宗教寺庙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庙;名胜古迹是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律减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计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帐房不符或没有房产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按房屋现状,分为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石)木结构、其他结构等若干类,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调整帐务或核定计征。

(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应加值计算,已拆除的房屋其减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免税单位和私有出租的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以实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在接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开征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管机关核实的房屋座落、结构、间数、面积、房产原值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出租房屋有租赁合同的应附送租赁合同副本。

纳税人新建或者购买的房屋应于竣工、使用或营业、出租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产权、变更房产原值、改建、扩建、拆除或者调整租金等,应于变更、转移、竣工、使用或调整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减税或免税。

第二条市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收购未税沙石、粘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其资源税的代扣代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沙石、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因其他用途而开采的沙石、粘土(包括从河道挖掘河沙)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2元。

第四条本办法所列的沙石、粘土系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九类“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第五条沙石换算比例为:

沙:1立方米=1.4吨

石:1立方米=1.8吨

第六条资源税计算公式:

应扣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单位税额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收购沙石、粘土时,应向供应方索取《资源税乙种管理证明》(附件2),无《资源税乙种管理证明》的,应于向供货方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履行扣缴资源税义务。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不能准确核定应税沙石、粘土使用数量、正确计算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按下列办法核定其收购使用数量并计算资源税额:

㈠根据工程预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定资源税,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决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进行资源税清算。

㈡对下列建筑物,也可参考2003年省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按以下标准核定:

1、小高层(框架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56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2、多层(框架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67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3、多层(砖混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85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4、道路桥梁

砼(钢混结构)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工程量(立方米)×1.37×0.5元/立方米;

5、6%水泥结沙石垫层

应纳税额=工程量×1.43×0.5元/立方米。

㈢其它建筑工程先按开票金额的0.3%核定征收沙石、粘土资源税,待工程竣工后,根据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源税清算。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资源税的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扣税款,或者于开具发票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工程完工后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从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购使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粗加工产品时,应取得《市地方税务局矿产资源粗加工产品已扣缴资源税证明单》(附件3),否则应视同收购未税矿产品,履行扣缴资源税义务。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扫码下载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2016-02-06 WPS版本 公报原版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DlkZjZmYTA1NjY
2.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2002年9月30日 国税发[20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第36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http://www.jscj.com/tax/53/3969.php
3.国国务院令第123号发布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http://www.cjtax.cn/a/200311/article_77j3j77htcuk.s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八月四日[主 题词]:税务机关; 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 扣缴义务人; 税务登记; 代扣代缴; 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yidu.edu.cn/246010/detail/article/5776da27ede4fe1a8dc069e9.html?org=246010&uorg=246010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3479&page=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https://0797cx.com/zc?article_id=109450&pagenum=6
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https://m.64365.com/baike/sszgfssxz/
8.2022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https://www.lawtime.cn/zs_8915/
9.第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国务院法律法规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失效][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https://code.fabao365.com/law_31255_3.html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https://doc.mbalib.com/view/f47f0bf87807756452d09b9b5136eafa.html
11.2019年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http://m.creditsailing.com/DangAnGuanLiZhiDu/473160.html
12.税务稽查的这6个常识,会计要记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188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