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的时候都想买个上档次的、价钱低的,别人看着羡慕自己买着窃喜的,所以很多人都选择了买辆二手车,这样既可以花少点钱买辆牌子牛的车,可是往往忽略了这二手车的来路。
刚买来二手豪车不到一个月,车辆就“被盗”了,车主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却告知不能立案。据民警介绍,购买抵押车,产权属性不明确,购车者只有使用权,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处理。
事件贪便宜买抵押车吃了大亏
近日,市民小郑遇到一件烦心事。4月中旬,他托熟人购买了一辆车,可是让小郑闹心的是,前不久这辆车“被盗”了。“当时,我就是虚荣心作祟,看到市场价值60多万的保时捷才卖20多万。而且朋友说了原车主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才低价转让,车子没有任何问题,就是不能过户。”小郑说。
小郑回忆起买车的情景,懊恼地说:“为了购买一辆称心的二手车,我逛遍了港城的二手车市场,但是由于不了解车况,也没有遇到合适的。后来一朋友推荐这辆车,车况不错,又是熟人,因为急着用车,没多想就将车买了。”小郑说:“花20多万开上了豪车,我心里还美滋滋的,谁曾想,没多久车就“被盗”了,去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该车属于多方转手抵押车,警方可协助调查,却不能立案。”
小郑一头雾水,“当时我们还签了《车辆转押协议》和《车辆转让合同》,虽然这车是抵押车,可是各种转让手续齐全,怎么会出问题呢?”
调查“抵押车”多通过熟人购买
6月1日,记者走访了港城几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位于丁字路的振兴二手车市场,记者随意询问了几家二手车商家,多数商家表示,因为抵押车的风险太大,他们暂不销售抵押车。
一位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李先生介绍,一般情况下二手车市场很少出售抵押车,购买这类车几乎靠熟人介绍。如果能购买到正规的抵押车,也相当于买了一个车辆的长期使用权,有正规牌照可上路,有委托书可异地年审,有行驶证可以买保险,有抵押(质押、租赁)合同可保证购车者的权益。
在走访中,一位前来买车的市民说:“抵押车是便宜,但是出事了多麻烦啊,我就听说有人在外地买了辆抵押车,车况什么都好,但是开到家不到一个月就丢了,报警后才知道,这辆车装了6个GPS,抵押公司千里迢迢地找来把车开走了,最后落得‘钱车两空’。”
“抵押车确实便宜,但不好找啊,听说多数车都是短期抵押。如果有知根知底的人还行,少花钱买个好车,要是不了解对方,车买回去也不放心啊。”一位有购车意向的顾客告诉记者。
购车需通过正规途径
抵押车一般是指因债务问题抵押给私人、典当行、企业的车辆。因为价格低廉、性价比高,尽管抵押车来路不明,却依然吸引不少“贪便宜”的购买者。就抵押车存在何种风险以及为什么不能过户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的屠勇律师和连云分局墟沟派出所王维福教导员。
据屠律师介绍:“我国的车辆是以登记为准的,登记在谁的名下,车辆就是谁的。也就是说,虽然你跟抵押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但产权仍然不是你的,你所购买的只是使用权。小郑购买的车没有过户,显然不是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一旦车辆所有权人涉及诉讼保全或者对车辆进行多次处理,抵押车辆很有可能就会出现过户给他人或者被司法保全、拍卖等意外情况。”
连云分局墟沟派出所王维福教导员说:“尽管抵押车又便宜又实惠,能满足一些人‘开豪车、有面子’的想法,但是其中风险巨大,市民一定不要购买。”在现实中抵押车辆往往涉及层层转让以及复杂的债务关系,导致车辆权属不明确,容易发生扯皮甚至发生各方争车、盗车的闹剧。此外,就算抵押车侥幸暂时没被追回,由于使用者不具有车辆的所有权,一旦车辆被盗、被抢,使用者更将面临无处追偿,几十万元的购车款估计就打了水漂。
中国法院网:男子私自开走抵押车辆被判返还并赔偿损失
车辆反担保抵押借款后逾期未归还借款,双方又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以抵偿所欠债务,但在转让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方就将“自己”的车辆开走,转让方要求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终审依法驳回原审被告某融金所成都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原审被告返还原审原告谭某所有的车辆,并从谭某的汽车被开走之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标准赔偿损失。
原来原告谭某向他人借款30万元用于生意来往,并由被告某融金所成都分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同时,原、被告双方又签订《汽车抵押合同》,约定由谭某的汽车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因谭某未按约偿还借款,原、被告双方又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抵押车辆转让给被告公司以抵偿谭某所欠债务,10余天后,因谭某未归还借款,被告公司就派人在谭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车辆开走,之后谭某多次与被告公司协商汽车归还事宜未果,就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该案中,案涉车辆为谭某所有,被告公司无论是为行使抵押权,还是因为与谭某签订有车辆转让协议将车辆抵偿债务,案涉车辆的交付必须是谭某自愿交付或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而被告公司在未取得谭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开走,其行为已侵犯谭某的合法权益,并综合考虑给谭某造成的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