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饲料一般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指定企业备案指南,有需要的企业来了解一下吧。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受理条件
(一)企业选址及环境要求
1.1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企业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1.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存放加工生产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
1.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1.4厂区路面应硬化,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2.1加工存放区入口处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
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
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2.2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2.3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2.4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2.5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2.6配备与加工存放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2.7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2.8须有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9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2.10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2.11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2.12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3.2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3.3建立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3.4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3.5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3.6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3.7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4.2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等。
4.3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4.4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4.5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4.6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一)进境Ⅰ级风险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规章制度;
(五)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六)图片资料: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
(一)企业通过系统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动植物检疫→进境Ⅰ级风险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
(二)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三)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四)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B海关通过调阅单证资料,发现该批货物生产日期为2000年,质量保证期为15年,属于旧机电产品,但不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B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A公司予以处罚。
A公司认为,即便属于旧机电产品,但该商品编码并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也没有其他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机电产品与通常俗称的旧货或者使用过的产品不能简单等同。虽然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者部件明显损坏的机电产品,也属于旧机电产品。
因此,列入145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均需实施法定检验。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2.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未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4.针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5.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在进口口岸对其逐批实施现场检验。
需要提醒的是,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还需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要求取得进口许可证。
A公司将法定检验商品等同于《目录》商品,于法无据。A公司对依法应当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未履行如实报检义务,违反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此,《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因此,B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因此法检商品,不单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还包括危险化学品、旧机电产品、强制性认证商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实施检验的其他商品。
食品添加剂安全不安全,能不能吃,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险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某热点雪糕易引起网友质疑的成分主要是“复配乳化增稠剂”,位列配料表倒数第二位,主要成分显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海藻酸钠、刺槐豆胶、卡拉胶、瓜尔胶等。企业回应为产品本身固形物达到40%左右,产品仅使用极少量的乳化增稠剂,平均每支78克某品牌椰椰雪糕中卡拉胶添加量约为0.032克,符合国家标准。
乳化增稠剂、卡拉胶是什么?这里所说的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又是从何而来呢?
乳化剂、增稠剂和稳定剂都有利于增加冰淇淋的抗融性。乳化剂能提高原料的均匀性和稳定性,这样在凝冻的时候才不会形成不均匀的冰碴,它还能抓住原料中的脂肪小颗粒,锁住微小的气泡,最终形成柔软细腻的口感。增稠剂可让原料显得更粘稠,常用的包括黄原胶、卡拉胶、瓜尔胶等,它的作用是在凝冻的过程中改变水的结晶形态,也能使融化的冰淇淋仍然黏附在表面,而不是滴得到处都是。
卡拉胶是一种亲水性胶体,又称为麒麟菜胶、石花菜胶、鹿角菜胶、角叉菜胶,因为卡拉胶是从麒麟菜、石花菜、鹿角菜等红藻类海草中提炼出来的亲水性胶体,它的化学结构是由半乳糖及脱水半乳糖所组成的多糖类硫酸酯结合形态的不同,可分为K型、I型、L型。广泛用于制造果冻、冰淇淋、糕点、软糖、罐头、肉制品、八宝粥、银耳燕窝、羹类食品、凉拌食品等等。
那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接触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规定?海关是如何监管的呢?
(2)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3)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4)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注: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公告)附件中列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
首次进口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验;
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卫生部指定标准检验,没有卫生部指定标准的按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a-f规定的技术要求。
b.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获得卫生许可,且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c.应当获得并已经获得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许可。
监管依据
b.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c.合同中列明的质量规格要求;
d.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椰青也称青椰子,比起黄椰子,它的结果周期更短,椰子水清甜且解热生津。椰青以现摘果最为新鲜,果肉口感也最具奶香,果肉一般有薄有厚,比起老椰子(毛椰子)更适合用于制作椰子冻、椰子鸡汤。原产南美,中国各地及欧洲等地广为栽培。椰子营养价值高,含有多种营养物质,且有保健功效。
好吃的椰青是怎么走进我们国家的呢?
(三)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1.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2.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5.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3.水果品类应与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
4.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5.办理输出国/地区植物检疫证书。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菲律宾新鲜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有哪些吧~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柬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方和柬方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柬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在华注册的产品种类应在“二、进口产品范围”内。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在柬埔寨本国水域养殖。
(二)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如在饲料中添加),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三)所有输华养殖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卫生的,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国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所列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检疫审批要求
六、证书要求
柬埔寨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柬埔寨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柬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柬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柬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生产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八、存储和运输要求
九、其他要求
(一)中国海关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二)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柬埔寨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养殖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柬埔寨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
3.柬埔寨出口中国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柬埔寨应当立即停止相应养殖场、生产企业、区域甚至全国所有的养殖水产品输华,召回问题产品和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并向中方通报。只有经中方确认上述风险已经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围后,方可恢复产品输华。
低眼无齿(Stripedcatfish)
Pangasianodonhypophthalmus
纲:
辐鳍鱼纲(Actinopteri)
目:
鮎形目(Siluriformes)
科:
巨鯰科(Pangasiidae)
属:
无齿鯰屬(Pangasianodon)
生产方式:
养殖
生活水域:
淡水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从意大利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和冰鲜剔骨骨骼肌肉,即: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皮(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
绞肉、肉糜、碎肉、下角料、机械分割肉及其它副产品不允许输华。
2.来自于无任何疯牛病风险的农场,且不是疯牛病可疑或确诊病例及其后代,也不是来自于已知的疯牛病病例出生前后12个月内、在同一个农场出生的同群牛和饲料同群牛。
4.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未使用过中国和意大利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5.屠宰前至少14天内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6.屠宰时小于30月龄。
2.屠宰活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结和腺体已摘除。
3.屠宰前或屠宰过程中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式,或脊髓刺死法。
4.扁桃体、回肠末端等高风险物质按照欧盟和意大利法规以避免污染的安全卫生的方式去除。
2.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欧盟和意大利法律规定的要求。
3.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2.牛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名、产地国、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外包装上应加施意大利官方的肉类检验标识。
3.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牛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和意大利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冰鲜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冰鲜非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施加意大利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政策解读进回再生金属原料的申报及检验要点早知道
再生铜原料篇
为了保证再生金属的顺利进口,又有效拦截固体废物于国门之外,海关总署于2022年3月1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25号公告)),进口再生金属原料(再生铜、再生黄铜、再生铸造铝合金)检验规程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类别
铜线、铜加工材、铜米、破碎铜、镀白紫铜。名称及代号
光亮线(RCU-1A)、1号铜线(RCu-1B)、2号铜线(RCUu-1C)、1号铜(RCu-2A)、2号铜材(RCu2B)、3号铜(RCu-2C)、1号铜米(RCu-3A)、2号铜米(RCu-3B)、3号铜米(RCU-3C)、破碎铜(RCu-4)、镀白紫铜(RCu-5)。
检验地点
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铜原料实施检验,海关不接受进口再生铜原料转关申请,对由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再生铜原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安全防护
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计量仪等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的要求开展工作。遇到辐射性超标、爆炸性物质、危险废物等威胁人员安全、卫生、健康等情形,应立即暂停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设施设备
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场地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取样、检测、破碎、筛选、称重等设施设备。现场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移动查验执法工作终端、音视频执法记录仪和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便携式光谱检测设备。
装运要求
进口再生铜原料应按名称或代号分别存放。不同名称或代号的散装再生铜原料不应混装。统一包装内不应混装不同名称或代号的再生铜原料。
指令要求
大宗散装货物实施落地检验。集装箱货物按设定比例实施开箱检验、掏箱检验。检验人员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以通道式等固定放射性监测设备和人工巡测相结合方式实施。经检验,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判定为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终止现场检验,做好隔离防护:1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
2常天然本地底值+0.25μGy/h;原料表面a、B放射性污染水平中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
3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a不超过0.04Bq/cm2,B不超过0.4Bg/cm2。
检验对原料的表观特征实施感官检验,按照下表中相应类别、名称或代号的再生铜原料的表观特征要求实施。
容器、国冢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检验
对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国家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实施感官检验。不得混有以上物品。
夹杂物含量、金属总量及金属铜量检验
对夹杂物含量、金属总量、及金属铜量实施感官检验,必要时可采用设备辅助,以及实施抽样检验。
固体废物现场排查
1.对原料的固体废物现场排查采用感官检验的方式实施。2.现场排查发现明显不合格特征,疑似固体废物的,应按《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要求委托鉴别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放行
按照布控指令实施的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批原料合格,予以放行。
技术整改
未随附质量证明书的,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退运
其他
经鉴别机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01
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三)如果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时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可完成企业备案,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网址: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或互联网+海关
02
(一)《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办理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境内进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信息变更:
已获得备案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参照备案申请。
办理时限: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2.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二、进口酒类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三、原产地证书(证明)(美国输华葡萄酒和日本输华酒类原产地证书应由官方提供)
四、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如卫生证明)
六、进口食品安全承诺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海关总署2010年17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
(关于规范进口葡萄酒有关事项)
欧洲葡萄酒存在法定分级与行业协会分级,例如法国有AOC、IGP、VDF,意大利有DOCG、DOC、IGT、VDT。
如果没有级别的划分则填写“无级别"。
零售包装酒,注明:单位包装容量x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瓶x6瓶/箱
散装非零售包装酒,注明:x升/桶或x升/集装箱罐
原液进口,是指将国外散装葡萄酒装在大桶或袋中,进口运输到国内灌装地后,再进行灌装分瓶。
原瓶进口,是指一瓶酒,从葡萄的种植、采摘、榨汁、发酵、窖藏、酒液装瓶及内外包装均在国外产区全部完成后,再报关进入中国进行销售。
原瓶进口的,须申报商标情况,有商标权进口的注明所属品牌的中文及英文商标,入区时无品牌不含商标权进口后贴商标的则注明“小标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酒类属于进口食品,因而酒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执行此项规定。
进口前审核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合规。
进口时抽检
事后监管
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适用范围
标签检验监管新规仅针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酒说完了,该说出口酒怎么做啦。
0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三、《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备案流程
备案申请分两步:
第一步:
入口一: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入口二: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上传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扫描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也可持申请材料至生产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窗口申办。
隶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为长期。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当场给予办理。
备案注意事项
一、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二、备案注销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生产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年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互联网+海关”—“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03白酒主要出口目的地税率
消费税只针对四种不同类型的应纳税的商品征收。四种应纳税的商品种类即酒类、烟制品、烃油、甲醇。酒类消费税,根据酒精度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的税率而征收的费用。烟草制品、烃油、甲醇制品则按每单位数量的特定税率征收相应的费用。
中国澳门
2019年,出口到中国澳门地区的白酒金额为3.06亿元人民币,占比白酒总出口金额比重的6.7%。澳门是免税港,对进出口商品不征收任何关税。
其他出口目的地
澳大利亚:根据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不征收关税。
除关税外,进口商品需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服务税)和海关服务费。消费税是在海关完税价格、适用关税、运费、保险费、葡萄酒平衡税(特定产品征收)总和的基础上,征收税率为10%的税费。
韩国:根据韩国-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征收进口关税,以高粱酒为例,关税税率为到岸价格(CIF)的21%。此外,还须征收CIF价和关税总和(CIFD)72%的酒精税、酒税(LIQUOR_TAX)30%的教育税、CIF价+关税+适用税费总和(CIFD+LIQUOR_TAX+EDUCATION_TAX)10%的增值税。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二、现场检验检疫
1.现场查验
所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2.抽样检验
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3.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4.签发证书
所属海关工作人员负责拟制证稿,经审核后出具证书。
5.报关
企业凭电子底账及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等必要的凭证报关。
与酒类有关的国外技术法规主要是:
酒精饮料标签、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装接触材料等。
预防机制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白酒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来全程控制白酒质量。
1.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比如“11%vol”,表示在100毫升的酒中,酒精(乙醇)的含量是11毫升;
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1.DOCG:优质法定产区葡萄酒、保证法定产区葡萄酒(DenominazionediOrigineControllataeGarantita)
2.DOC:法定产区葡萄酒(DenominazionediOrigineControllata)
3.DO: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定产区)(DenominacióndeOrigen)
4.VDQS:优质地区葡萄酒(VinDélimitédeQualitéSupérieure)
5.IGP:地理标志保护(葡萄酒)(IndicationGéographiqueProtégée)
6.AOP:原产地保护(葡萄酒)(Appellationd’OrigineProtégée)
7.AOC:原产地命名(葡萄酒)(Appellationd‘OrigineContrlée)
2.葡萄品种
3.类型
4.保质期
(酒精度≤10%vol则必须标示)
5.原麦汁浓度
(啤酒必须标示)
6.原果汁含量
(除葡萄酒外的果酒必须标示)
7.生产商信息
8.其他描述语
酒类的世界可谓纷繁复杂。以葡萄酒为例,全球的葡萄酒酒款数不胜数,主要的酿酒葡萄品种也有数百种,各大葡萄酒产国、产区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葡萄酒的风格、价格等差别甚大。
还有一个网友普遍关心的问题,那就是如果买到的进口酒品没贴中文背标,是不是就代表着买到了假酒呢?
其实也不尽然。例如国内酒展上的葡萄酒由于不属于贸易货物范畴就不用贴中文背标,我们从大使馆、免税店、国外代购所得的葡萄酒也可能没有中文背标。但除此外,没有背标的葡萄酒就更可能是水货甚至假货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有时候葡萄酒只有一个中文背标,有时是将中文背标覆盖在外文背标上,其实,这些贴背标的方式都是符合规定的。区别在于有的中文酒标是在国外酒庄灌装时直接贴上,而有些则是在葡萄酒进入国内后加贴的,于是便出现了“两个背标”的情况,完全无需担心哦。
危险品在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以及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危险品有利于海关针对性实施监管作业,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加快货物通关速度。下面小编就来聊聊进出口危险品申报那些事。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属地海关报检并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电子底账,出境口岸海关凭电子底账验放。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PS:《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不受《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限制的148个条目,无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都应如实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的检验监管。
02进出口危险品规范申报
如何获取危险属性信息
危险品包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又称桔皮书)明确的物质和物品以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又称紫皮书)定义的危险化学品。
通过查看货物包装上粘贴危险警示标签、危险公示标签,审查该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的危险性概述、成分/组分信息、运输信息、法规信息等项目,可以初步获取货物的危险类别、主要成分CASNO.、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别等危险属性信息。
获取准确的危险属性信息需凭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分类鉴别报告》。
如何正确申报危险品
东莞市博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流行业内专业从事进口代理报关的企业。公司以“精细物流,专注进口”的发展理念,一直以来为广大贸易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进口物流外包服务。